一种卸煤沟端部设置翻车机的方法、电厂卸煤系统与流程

文档序号:20274713发布日期:2020-04-03 19:29阅读:1294来源:国知局
一种卸煤沟端部设置翻车机的方法、电厂卸煤系统与流程

本发明涉及翻车机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卸煤沟端部设置翻车机的方法、电厂卸煤系统。



背景技术:

在火力发电厂中,煤炭一般用作发电的原材料,故需要将煤炭运输到发电装置中。

旧有的发电厂的运输煤炭的方式多采用缝式卸煤沟,利用螺旋卸煤机将煤炭从火车中翻卸到卸煤沟内,再由叶轮给煤机将物料卸至皮带输送机上,但是螺旋卸煤机对火车车厢底部的煤炭卸不干净,需要人工去清理车底余煤,增加了人工操作量且存在安全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现有技术中多采用翻车机去卸煤,翻车机自动化程度高,减少了人工作业,因此需要将旧有的卸煤沟改造成翻车机的卸煤方式,以提高生产效率。



技术实现要素:

因此,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如何在传统的缝式卸煤沟的发电厂中改造安装翻车机来卸煤的问题,从而提供一种卸煤沟端部设置翻车机的方法、电厂卸煤系统。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卸煤沟端部设置翻车机的方法,包括:延长缝式卸煤沟上部铁路线;于延长的铁路线上设置翻车机装置;延长带式输送机至所述翻车机装置的下方。

进一步地,在所述延长缝式卸煤沟上部铁路线的同时还包括增大铁路线间的间距。

进一步地,所述增大铁路线间的间距包括采用铁路弯道的形式。

进一步地,所述缝式卸煤沟上部铁路线被设置为两条,在所述延长缝式卸煤沟上部铁路线后,其一被构造为重车线,另一被构造为空车线。

进一步地,所述翻车机装置包括翻车机以及设置在翻车机下方的受煤斗。

进一步地,所述延长带式输送机至所述翻车机装置的下方包括至少两条带式输送机分别延长到所述受煤斗的两侧。

进一步地,还包括设置在所述受煤斗与所述带式输送机间的双向可逆给煤机,所述双向可逆给煤机可将所述受煤斗中的煤炭分别传输到所述受煤斗两侧的带式输送机上。

进一步地,所述延长带式输送机至所述翻车机装置的下方中其带式输送机延长段的尾端处设置为凸弧状。

本发明还提供了一种电厂卸煤系统,采用上述中任一所述的卸煤沟端部设置翻车机的方法构建而成。

本发明技术方案,具有如下优点:

1.本发明中的卸煤沟端部设置翻车机的方法,包括延长缝式卸煤沟上部铁路线;于延长的铁路线上设置翻车机装置;延长带式输送机至所述翻车机装置的下方。

本发明中在原火力发电厂的缝式卸煤沟的基础上,通过延长缝式卸煤沟上部铁路线以实现翻车机装置的安装,同时利用原有的带式输送机继续输送翻车机翻卸的煤料,实现了将传统的缝式卸煤沟改造为翻车机卸煤的方式,且有效利用了原电厂中的卸煤设备,极大的节省了电厂改造的成本。

2.本发明中的卸煤沟端部设置翻车机的方法中在所述延长缝式卸煤沟上部铁路线的同时还包括增大铁路线间的间距。因翻车机的轨道一般比传统的缝式卸煤沟上部的火车轨道要宽,故为了实现对翻车机的安装,需要将延长的铁路线进行适当的扩宽处理。

3.本发明中的卸煤沟端部设置翻车机的方法中所述增大铁路线间的间距包括采用铁路弯道的形式。铁路弯道为常见的铁路建设结构,其技术成熟,建设成本低。

4.本发明中的卸煤沟端部设置翻车机的方法中还包括设置在所述受煤斗与所述带式输送机间的双向可逆给煤机,所述双向可逆给煤机可将所述受煤斗中的煤炭分别传输到所述受煤斗两侧的带式输送机上,因翻车机的一次卸煤量比原有的缝式卸煤的卸煤量大,故原有的单路带式输送机可能无法满足翻车机的卸载需求,故其设置了双向可逆给煤机,其将翻车机的一次卸煤量转运到两条带式输送机上,从而满足翻车机的卸载需求。

5.本发明中的卸煤沟端部设置翻车机的方法中所述延长带式输送机至所述翻车机装置的下方中其带式输送机延长段的尾端处设置为凸弧状。因缝式卸煤沟底部较火车翻车机底部浅一些,在利用原有卸煤沟皮带机的时候,会存在高差,这是需要将原有皮带机尾部拉长,且设置凸弧,以便降低尾部高度,适应翻车机底层深度。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具体实施方式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具体实施方式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方式,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发明提供的实施例1中的一种卸煤沟端部设置翻车机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1-翻车机装置;11-翻车机;12-受煤斗;

2-带式输送机;

3-双向可逆给煤机。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术语“中心”、“上”、“下”、“左”、“右”、“竖直”、“水平”、“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发明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发明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第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

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发明中的具体含义。

此外,下面所描述的本发明不同实施方式中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只要彼此之间未构成冲突就可以相互结合。

实施例1

如图1所示,为本实施例中提供的一种卸煤沟端部设置翻车机的方法,本实施例中的改造方法的实施对象为传统的火力发电厂,在旧有的火力发电厂的缝式卸煤沟的基础上,改造形成新的翻车机的卸煤方式,其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延长缝式卸煤沟上部铁路线,一般的缝式卸煤铁路线相比于翻车机所使用的铁路线要窄些,故在延长铁路线的同时还需要对铁路线进行扩宽处理,常用的扩宽的方式多采用铁路弯道的形式,即延长的铁路道相比于原有的向外弯曲扩张,进而实现对铁路线的扩宽。扩宽的大小根据实际翻车机需要的铁路轨道参数进行相应处理即可。

在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一般的双线缝式卸煤沟的铁路线为两条,以提高卸煤的效率,本实施例中将原有的两条缝式卸煤沟上部铁路线,一条用作重车线,一条用作空车线,以满足翻车机的运输需求。

还需说明是,在上述的铁路线改造过程中保留原有的缝式卸煤沟,以将其设置为一种备用的卸煤方式,以便增强电厂卸煤的能力。

当然在一些其他的实施方式中,上述的铁路亦可仅延长,不做扩宽的处理,因不同的电厂的铁路轨道间距可能存在不同,以及翻车机的类型不断更新时,翻车机的铁路道与缝式卸煤的铁路道间相互适应,以降低改造的复杂度。

在铁路线改造到位的基础上,于延长的铁路线上设置翻车机装置1;翻车机装置1包括翻车机11以及设置在翻车机下方的受煤斗12。

在翻车机安装到位后,延长带式输送机2至所述翻车机装置1的下方,带式输送机2为缝式卸煤中煤从火车上卸载下来,经带式输送机运输到别处。传统的火电厂中的带式输送机一般为两条。因翻车机的一次卸煤量比原有的缝式卸煤的卸煤量大,在其中一种实施方式中单台翻车机可能对应多个卸煤斗,而原有的缝式卸煤沟下部的带式输送机运量仅为翻车机翻卸量的一半,故原缝式卸煤沟下部的单路带式输送机可能无法满足翻车机的卸载需求,故其设置了双向可逆给煤机,其将翻车机的一次卸煤量转运到两条带式输送机上,从而满足翻车机的卸载需求。具体如图1中给出的示例,将双向可逆给煤机安装在受煤斗12的正下方,双向可逆给煤机的两端分别设置在两条带式输送机的运输带的上方,工作时,翻车机翻下的煤料进入受煤斗12内,在经过受煤斗12的下出口卸载到双向可逆给煤机3上,双向带式给煤机运转时,煤料从其两端中的任一端卸载到带式输送机上,可根据实时工况的卸载需求,选择卸载到的带式输送机。

还需说明的是这里的双向可逆给煤机3的数量不作出具体地限定,应与翻车机11下的受煤斗12的数量一致,其能实现对煤的转运即可。

在其他一些实施方式中上述的双向可逆给煤机3还可被旋转式给煤机所替代,具体地,旋转式给煤机仅可一端出煤,其转动中心设置在受煤斗12的下出口处,初始状态时,其对一侧的带式输送机进行给煤处理,当需要对另一侧带式输送机进行给煤处理时,旋转式给煤机发生180°转动,从而实现对另一侧的给煤操作。

在其他一些实施方式中,若是其中一条带式输送机发生了故障,可通过调节双向给煤机的卸料方向以及控制翻车机下料的多少来继续实现煤料的运输,提高电厂输送煤的能力。

进一步地,所述延长带式输送机至所述翻车机装置的下方中其带式输送机延长段的尾端处设置为凸弧状。因缝式卸煤沟底部将火车翻车机底部浅一些,在利用原有卸煤沟皮带机的时候,会存在高差,这是需要将原有皮带机尾部拉长,且设置凸弧,以便降低尾部高度,适应翻车机底层深度。

经过上述的步骤可实现将旧有的缝式卸煤改造为翻车机的卸煤方式,其可完全实现自动化的卸煤,节省了劳力的同时,还提高了生产的效率。进一步地,本套方法在利用原有的带式输送机继续输送翻车机翻卸的煤料,实现了将传统的缝式卸煤改造为翻车机卸煤的方式,且有效利用了原电厂中的卸煤设备,极大的节省了电厂改造的陈本。

实施例2

本实施例提供了一种电厂卸煤系统,包括上述实施例1中所述的卸煤沟端部设置翻车机的方法,且具有其全部的技术优点,在此不在一一赘述。

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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