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板箱底托用压塑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203633阅读:530来源:国知局
围板箱底托用压塑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围板箱底托用压塑装置,属于挤压塑形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现有挤压塑形的压塑装置一般是直接将需要挤压塑形的部件安放固定在底座上,利用人工进行拿取更换,耗时耗力,影响工作效率,而且一般塑形是直接利用模具进行挤压,没有加热和保温机构,成型的效果不好,部件成型后的密度分布不均。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目的是提供一种围板箱底托用压塑装置,该成型装置有利于钢模热量的保温,避免热量的散失,使材料处于熔融状态,便于流动成型,同时也有利于受力分布更均匀,提高了产品成型的品质。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围板箱底托用压塑装置,包括上模座、下模座、上钢模、位于上钢模正下方的下钢模、左支撑臂和右支撑臂,所述左支撑臂和右支撑臂位于上模座、下模座两侧,所述上模座上安装有至少2个液压油缸,所述下模座上表面固定有2个升降柱,此升降柱的升降杆上端与一箱体的下表面连接,位于所述液压油缸上的顶杆下端固定有上钢模,所述下钢模与箱体之间由上往下依次设置有隔热板;

所述隔热板的下表面均匀间隔地分布有若干个与箱体接触的立柱,所述隔热板的立柱与箱体接触,所述隔热板的立柱内具有中空腔体,所述立柱的高度与其直径的尺寸比为10:(6~8)。

上述技术方案中进一步改进的技术方案如下:

作为优选,所述上模座的液压油缸数目为2个。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运用,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下列优点和效果:

本实用新型围板箱底托用压塑装置,其位于下钢模和箱体之间的隔热板,隔热板的下表面均匀间隔地分布有若干个与箱体接触的立柱,所述隔热板的立柱与箱体接触,所述隔热板的立柱内具有中空腔体,所述立柱的高度与其直径的尺寸比为10:(6~8),有利于钢模热量的保温,避免热量的散失,使材料处于熔融状态,便于流动成型,同时也防止热量传递给压机其它部件,导致设备的出现故障和寿命下降;其次,其竖直气缸的数目为5个,分别位于四个拐角处和中心处,有利于受力分布更均匀,提高了产品成型的品质。

附图说明

附图1为本实用新型围板箱底托用压塑装置结构示意图;

附图2为本实用新型高效成形装置剖面结构示意图;

附图3为本实用新型高效成形装置中隔热板立体结构示意图。

以上附图中:1、上模座;2、下模座;3、上钢模;4、下钢模;51、左支撑臂;52、右支撑臂;6、顶杆;7、隔热板;8、中空腔体;9、箱体;12、立柱;13、液压油缸;14、升降柱;141、升降杆。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

实施例1:一种围板箱底托用压塑装置,包括上模座1、下模座2、上钢模3、位于上钢模3正下方的下钢模4、左支撑臂51和右支撑臂52,所述左支撑臂51和右支撑臂52位于上模座1、下模座2两侧,所述上模座1上安装有至少2个液压油缸13,所述下模座2上表面固定有2个升降柱14,此升降柱14的升降杆141上端与一箱体9的下表面连接,位于所述液压油缸13上的顶杆6下端固定有上钢模3,所述下钢模4与箱体9之间由上往下依次设置有隔热板7;

所述隔热板7的下表面均匀间隔地分布有若干个与箱体9接触的立柱12,所述隔热板7的立柱12与箱体9接触,所述隔热板7的立柱12内具有中空腔体8,所述立柱12的高度与其直径的尺寸比为10:6。

实施例2:一种围板箱底托用压塑装置,包括上模座1、下模座2、上钢模3、位于上钢模3正下方的下钢模4、左支撑臂51和右支撑臂52,所述左支撑臂51和右支撑臂52位于上模座1、下模座2两侧,所述上模座1上安装有至少2个液压油缸13,所述下模座2上表面固定有2个升降柱14,此升降柱14的升降杆141上端与一箱体9的下表面连接,位于所述液压油缸13上的顶杆6下端固定有上钢模3,所述下钢模4与箱体9之间由上往下依次设置有隔热板7;

所述隔热板7的下表面均匀间隔地分布有若干个与箱体9接触的立柱12,所述隔热板7的立柱12与箱体9接触,所述隔热板7的立柱12内具有中空腔体8,所述立柱12的高度与其直径的尺寸比为10:7。

上述上模座1的液压油缸13数目为2个。

采用上述围板箱底托用压塑装置时,其位于下钢模和箱体之间的隔热板,隔热板的下表面均匀间隔地分布有若干个与箱体接触的立柱,所述隔热板的立柱与箱体接触,所述隔热板的立柱内具有中空腔体,所述立柱的高度与其直径的尺寸比为10:(6~8),有利于钢模热量的保温,避免热量的散失,使材料处于熔融状态,便于流动成型,同时也防止热量传递给压机其它部件,导致设备的出现故障和寿命下降;其次,其竖直气缸的数目为5个,分别位于四个拐角处和中心处,有利于受力分布更均匀,提高了产品成型的品质。

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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