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锅炉尾部烟气的余热回收再利用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3679237发布日期:2021-01-23 09:48阅读:136来源:国知局
电厂锅炉尾部烟气的余热回收再利用系统的制作方法

[0001]
本实用新型涉及能源回收利用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电厂锅炉尾部烟气的余热回收再利用系统。


背景技术:

[0002]
电厂锅炉的尾烟排放温度每升高20℃,锅炉效率降低1%左右,排烟温度过高不仅造成巨大的能量损失,同时增加布袋除尘器的安全风险,排烟温度高还会造成脱硫工序的水耗升高,排烟温度高还会增加引风机的电耗。


技术实现要素:

[0003]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电厂锅炉尾部烟气的余热回收再利用系统,以达到回收利用电厂锅炉尾烟余热、降低排烟温度、提高锅炉系统热效率的目的,实现节能降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效果。
[0004]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电厂锅炉尾部烟气的余热回收再利用系统,包括有锅炉尾部烟道、复合相变换热器、除盐水母管、除氧器、储热水箱、热水管网系统,所述的复合相变换热器设置在锅炉尾部烟道的水平段,复合相变换热器的进水口与除盐水母管管路连接,复合相变换热器的出水母管一方面与除氧器的进水口管路连接,一方面与储热水箱的进水口管路连接,在储热水箱的出水管路上设置有热水泵,热水泵的出水母管一方面与除氧器的进水口管路连接,一方面与所述的热水管网系统管路连接,在上述的各连接管路中均设置有相应的阀门。
[0005]
该系统的运行方式及功能如下:从除盐水母管进入复合相变换热器的除盐水通过吸收锅炉尾部烟道内烟气(烟温约140℃)的余热生成90℃以上的热除盐水(烟气通过复合相变换热器后烟温降至115℃左右),所生成的热除盐水除了向储热水箱输送,还直接向除氧器输送;若供热发电机组高负荷,则储热水箱通过热水泵将储存的热除盐水向除氧器输送,这样可以减少除氧器的蒸汽用量(蒸汽用于加热除盐水),而使供热发电机组的额定供热量增加,热效率提高;储热水箱内的热水也可通过热水泵打入热水管网系统以供使用。所述的复合相变换热器是现有的一种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及工业锅炉的换热器,其换热效率高;且复合相变换热器因其金属受热面最低壁面温度处于可调控状态,而能够在相当大幅度内适应锅炉的传热负荷的变化,使排烟温度和壁温保持相对稳定、保持金属受热面壁面温度处于较高的温度水平、远离酸露点的腐蚀区域,从根本上避免换热器酸性腐蚀和堵灰现象的出现。
[0006]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该电厂锅炉尾部烟气的余热回收再利用系统通过回收利用电厂锅炉尾烟余热,不仅降低了排烟温度,使烟气的环保排放处理成本降低,而且提高了锅炉系统的热效率,节约了大量的能源,从而为节能降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做出了贡献。
附图说明
[0007]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0008]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图中箭头表示除盐水的流向)。
[0009]
图中:1.锅炉尾部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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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合相变换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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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盐水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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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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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储热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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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热水管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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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热水泵。
具体实施方式
[0010]
一种电厂锅炉尾部烟气的余热回收再利用系统,如图1所示,其包括有锅炉尾部烟道1、复合相变换热器2、除盐水母管3、除氧器4、储热水箱5、热水管网系统6,所述的复合相变换热器2设置在锅炉尾部烟道1的水平段,复合相变换热器2的进水口与除盐水母管3管路连接,复合相变换热器2的出水母管一方面与除氧器4的进水口管路连接,一方面与储热水箱5的进水口管路连接,在储热水箱5的出水管路上设置有热水泵7,热水泵7的出水母管一方面与除氧器4的进水口管路连接,一方面与所述的热水管网系统6管路连接,在上述的各连接管路中均设置有相应的阀门。
[0011]
该系统的运行方式及功能如下:从除盐水母管3进入复合相变换热器2的除盐水通过吸收锅炉尾部烟道1内烟气(烟温约140℃)的余热生成90℃以上的热除盐水(烟气通过复合相变换热器2后烟温降至115℃左右),所生成的热除盐水除了向储热水箱5输送,还直接向除氧器4输送;若供热发电机组高负荷,则储热水箱5通过热水泵7将储存的热除盐水向除氧器4输送,这样可以减少除氧器4的蒸汽用量(蒸汽用于加热除盐水),而使供热发电机组的额定供热量增加,热效率提高;储热水箱5内的热水也可通过热水泵7打入热水管网系统6以供使用。所述的复合相变换热器2是现有的一种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及工业锅炉的换热器,其换热效率高;且复合相变换热器因其金属受热面最低壁面温度处于可调控状态,而能够在相当大幅度内适应锅炉的传热负荷的变化,使排烟温度和壁温保持相对稳定、保持金属受热面壁面温度处于较高的温度水平、远离酸露点的腐蚀区域,从根本上避免换热器酸性腐蚀和堵灰现象的出现。
[0012]
上述实施例仅用于解释说明本实用新型,而非对本实用新型权利保护的限定,凡是在本实用新型本质方案的基础上进行的任何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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