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快速熄灭酒精灯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708728阅读:1153来源:国知局
可快速熄灭酒精灯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属于实验室加热装置,涉及一种酒精灯,尤其涉及一种可快速熄灭酒精灯。



背景技术:

在科研、教学等领域中酒精灯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实验室加热。现有的酒精灯存在一定的缺陷:当使用完毕需要熄灭火焰时为了保证安全,不能直接用嘴吹灭,需使用安全帽盖于灯嘴上,将火焰与空气隔绝从而将火焰熄灭,由于安全帽与酒精灯本体是分离的,常常会造成丢失等现象,给后续熄灭火焰造成麻烦。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针对上述问题,提供一种可快速熄灭酒精灯。

所述可快速熄灭酒精灯,包括灯体、灯嘴和灯芯,灯体包括盛装酒精的中空腔,灯嘴螺纹连接固定于灯体顶部,灯嘴上开有贯通孔,孔内穿有灯芯,所述灯嘴附近的灯体上还设置有平行于灯体轴线的铰接轴,铰接轴上铰接有熄灭盖;

所述灯嘴顶部呈平面状,熄灭盖下端面高度与灯嘴顶部高度相等。

进一步的,所述熄灭盖上、下方的铰接轴上均设置有限位螺母。

进一步的,所述熄灭盖面积大于灯嘴顶部面积。

本发明所述可快速熄灭酒精灯,灯嘴附近的铰接轴上铰接有熄灭盖,正常使用时,拨动熄灭盖至与灯嘴顶部相分离状态即可,当使用完毕需要熄灭火焰时,拨动熄灭盖至灯嘴顶部上方位置,依靠熄灭盖与灯嘴顶部的相对位 移,将灯芯火焰捻灭。本可快速熄灭酒精灯构造简单,设计巧妙,既能达到快速安全熄灭灯芯火焰的目的,又解决了现有酒精灯因安全帽与酒精灯本体相分离,常常会造成丢失等现象,给后续熄灭火焰造成麻烦的问题,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所述可快速熄灭酒精灯正常使用时熄灭盖状态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所述可快速熄灭酒精灯熄灭火焰后熄灭盖状态示意图;

图3是图1中,熄灭盖与灯嘴位置示意图;

图4是图2中,熄灭盖与灯嘴位置示意图。

图中:1.灯体、2.灯嘴、3.灯芯、4.铰接轴、5.熄灭盖、6.限位螺母。

具体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发明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发明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发明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等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说明,“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通过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发明中的具体含义。

下面将参考附图并结合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发明。

本发明所述可快速熄灭酒精灯,如图1至4所示,包括灯体1、灯嘴2和灯芯3,灯体1包括盛装酒精的中空腔,灯嘴2螺纹连接固定于灯体1顶部,灯嘴2上开有贯通孔,孔内穿有灯芯3,所述灯嘴2附近的灯体1上还设置有平行于灯体1轴线的铰接轴4,铰接轴4上铰接有熄灭盖5;

所述灯嘴2顶部呈平面状,熄灭盖5下端面高度与灯嘴2顶部高度相等。

本可快速熄灭酒精灯,灯嘴2附近的铰接轴4上铰接有熄灭盖5,正常使用时,拨动熄灭盖5至与灯嘴2顶部相分离状态即可,当使用完毕需要熄灭火焰时,拨动熄灭盖5至灯嘴2顶部上方位置,依靠熄灭盖5与灯嘴2顶部的相对位移,将灯芯3火焰捻灭。本可快速熄灭酒精灯构造简单,设计巧妙,既能达到快速安全熄灭灯芯3火焰的目的,又解决了现有酒精灯因安全帽与酒精灯本体相分离,常常会造成丢失等现象,给后续熄灭火焰造成麻烦的问题,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本可快速熄灭酒精灯,所述熄灭盖5上、下方的铰接轴4上均设置有限位螺母6,能够将熄灭盖5限位其中,防止使用过程中,熄灭盖5脱离铰接轴4。

本可快速熄灭酒精灯,所述熄灭盖5面积大于灯嘴2顶部面积,能够将熄灭盖5完全覆盖于灯嘴2顶部上,更好的达到将灯芯3火焰熄灭。

本可快速熄灭酒精灯中,熄灭盖5位于灯芯3火焰附近,使用过程中,熄灭盖5因炙烤温度较高,当使用完毕需要熄灭火焰时,难以用手直接拨动熄灭盖5,可以借助外部辅助部件进行拨动,也可以在熄灭盖5上采用隔热性能良好的材料制成拨动单元,以便于用手直接进行操作。

以上对本发明的部分实施例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所述内容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不能被认为用于限定本发明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发明申请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改进等,均应仍归属于本发明的专利涵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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