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垃圾焚烧飞灰仓的破拱和卸灰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32177阅读:564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生活垃圾处理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垃圾焚烧飞灰仓的破拱和卸灰装置。



背景技术:

采用焚烧处理生活垃圾可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但由于垃圾在焚烧过程中产生飞灰生成物,约占垃圾焚烧量的3%~5%,一般飞灰在厂内用飞灰仓储存后进行固化处理,而飞灰由于其本身粘度大特性容易造成结块,导致储存时飞灰仓的架桥,因此如何破除飞灰仓的架桥,使飞灰仓顺畅卸灰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基于上述现有技术所存在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垃圾焚烧飞灰仓的破拱和卸灰装置,能解决现有城市生活垃圾的飞灰由于其本身粘度大特性容易造成结块,导致飞灰仓的架桥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垃圾焚烧飞灰仓的破拱和卸灰装置,包括:空气炮、破拱机和星型卸灰阀;其中,

所述空气炮设在飞灰仓的锥斗段上;

所述破拱机设在所述飞灰仓锥斗段的卸料管上,所述破拱机的叶轮组件设在所述圾焚烧飞灰仓锥斗段内;

所述破拱机下方设置所述星型卸灰阀。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通过在垃圾焚烧飞灰仓的锥斗段上设置空气炮,利用空气炮的压缩空气瞬时向预定方向喷出,产生强烈冲击波,直冲飞灰堵塞区使堵塞消除,解决卸灰不顺畅问题;通过在垃圾焚烧飞灰仓的锥斗段的卸料口处设置可旋转的破拱机,能破解飞灰架桥问题;在破拱机下方设置星型卸灰阀,能够方便控制飞灰的输出。该装置很好的解决了现有垃圾焚烧产生飞灰由于粘度大导致的飞灰仓堵塞和卸灰不畅的问题。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垃圾焚烧飞灰仓的破拱和卸灰装置示意图;

图中标号对应的部件为:1-空气炮;2-破拱机;21-叶轮;22-叶片;23-驱动部件;3-手动插板阀;4-气动插板阀;5-星型卸灰阀。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一种垃圾焚烧飞灰仓的破拱和卸灰装置,用于解决现有城市生活垃圾的飞灰由于其本身粘度大特性容易造成结块,导致飞灰仓的架桥等问题,该装置包括:包括:空气炮、破拱机和星型卸灰阀;其中,

所述空气炮设在飞灰仓的锥斗段上;

所述破拱机设在所述飞灰仓锥斗段的卸料管上,所述破拱机的叶轮组件设在所述圾焚烧飞灰仓锥斗段内;

破拱机下方设置星型卸灰阀。

上述破拱和卸灰装置还包括:在破拱机下方与星型卸灰阀之间依次设置的手动插板阀和气动插板阀。通过设置手动、气动插板阀和星型卸灰阀,用于上下部分关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此时将电动星型卸灰阀设在气动插板阀出口上,能够方便控制飞灰的输出。

上述破拱和卸灰装置中,空气炮为至少两个,均匀分布设在垃圾焚烧飞灰仓的锥斗段上。

上述破拱和卸灰装置中,破拱机由叶轮组件和驱动部件构成,驱动部件的动力输出轴前端连接叶轮组件,叶轮组件由叶轮和设在叶轮上的叶片构成。其中,叶片为多组耐磨叶片,均匀分布设在叶轮上。破拱机通过减速机、联轴器和换向器驱动飞灰仓锥斗段内轴心的叶轮,在叶轮上布置有多组耐磨叶片,叶片在叶轮带动下可定时旋转,以起到破解飞灰架桥作用。

上述破拱和卸灰装置中,驱动部件由减速机经联轴器连接换向器构成,换向器的输出轴作为该驱动部件的动力输出轴。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的装置由空气炮1、破拱机2、手动插板阀3、气动插板阀4、星型卸灰阀5组成;通过在飞灰仓锥斗段设置空气炮1,空气炮1在出现卸灰不顺畅时开启,压缩空气瞬时向预定方向喷出,利用压缩空气产生强烈冲击波,直冲飞灰堵塞区使堵塞消除,保证飞灰顺利连续输出;同时在飞灰仓锥斗段底部的卸料管口上设置破拱机2,通过该破拱机2的作为驱动部件23的减速机、联轴器和换向器驱动飞灰仓锥斗段内处于轴心的叶轮21,通过在叶轮21上布置多组耐磨叶片22,叶片22在叶轮21带动下可定时旋转,以起到破解飞灰架桥的作用;破拱机2下端设置有手动插板阀3和气动插板阀4,用于上下部分关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在气动插板阀4出口设置电动星型卸灰阀5,能够控制飞灰的顺利排出。本实用新型很好的解决了现有垃圾焚烧产生飞灰由于粘度大导致的飞灰仓堵塞和卸灰不畅的问题。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披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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