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低噪声的除湿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504666阅读:431来源:国知局
一种低噪声的除湿机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除湿机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低噪声的除湿机。



背景技术:

除湿机又称为抽湿机、干燥机、除湿器,一般可分为民用除湿机和工业除湿机两大类,属于空调家庭中的一个部分,通常,常规除湿机由压缩机、热交换器、风扇、盛水器、机壳及控制器组成,其工作原理是:由风扇将潮湿空气抽入机内,通过热交换器,此时空气中的水分子冷凝成水珠,处理过后的干燥空气排出机外,如此循环使室内湿度保持在适宜的相对湿度,全球除湿机的主要产地集中在意大利、日本、中国等地,中国在全球除湿机市场中的地位日益显著。特别是工业除湿机,应用在医药,医院,电子,计算机,食品行业居多;家用除湿机在中国国内市场才刚刚起步,还没有完全被中国的消费者认知。

然而现阶段市场上的除湿机大多稳定性较差,且除湿机发出的噪音较大,对除湿机周围的环境产生了噪音影响,从而使其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低噪声的除湿机。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一种低噪声的除湿机,包括除湿机本体,所述除湿机本体前表面设置有出风口,所述出风口上方沿水平方向依次设置有电源开关和运行显示灯,所述出风口下方设置有透气口,所述除湿机本体底部设置有底座,且底座的底部铺设有减震垫,所述除湿机本体内部设置有风道,所述风道外壁设置有吸音棉,所述风道内设置有风机,所述风机的一端设置有冷凝器,且冷凝器下方通过毛细管与水箱连接,所述冷凝器的一端设置有蒸发器,所述除湿机本体的背面设置有仓门。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减震垫的厚度为10mm。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电源开关的输出端分别与蒸发器、冷凝器和风机的输入端电性连接。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透气口共设置有两个,且两个透气口关于除湿机本体中心处相互对称。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水箱的一端设置有配重块。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仓门外表面设置有进风口。

本实用新型中,首先,该装置通过在除湿机本体内加入配重块,使该装置的整体重量更大,使该装置稳定性更高,从而使该装置的震动降低,降低了该装置本体的噪音,其次,该装置通过在底座下方铺设减震垫,进一步提高了该装置的减震效果,同时进一步减少了该装置产生的噪音,再有,该装置通过在风道的外壁铺设有吸音棉,吸音棉可以吸收风道内各种装置产生的噪音,再次降低了该装置的噪音,使该装置的降噪效果极佳。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低噪声的除湿机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除湿机内部结构图。

图例说明:

1-减震垫、2-底座、3-透气口、4-出风口、5-电源开关、6-运行显示灯、7-除湿机本体、8-配重块、9-蒸发器、10-进风口、11-水箱、12-毛细管、13-冷凝器、14-风机、15-吸音棉、16-风道、17-仓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一种低噪声的除湿机,包括除湿机本体7,除湿机本体7前表面设置有出风口4,出风口4上方沿水平方向依次设置有电源开关5和运行显示灯6,出风口4下方设置有透气口3,除湿机本体7底部设置有底座2,且底座2的底部铺设有减震垫1,除湿机本体7内部设置有风道16,风道16外壁设置有吸音棉15,风道16内设置有风机14,风机14的一端设置有冷凝器13,且冷凝器13下方通过毛细管12与水箱11连接,冷凝器13的一端设置有蒸发器9,除湿机本体7的背面设置有仓门17。

减震垫1的厚度为10mm,电源开关5的输出端分别与蒸发器9、冷凝器13和风机14的输入端电性连接,透气口3共设置有两个,且两个透气口3关于除湿机本体7中心处相互对称,水箱11的一端设置有配重块8,仓门17外表面设置有进风口10。

该装置通过在除湿机本体7内加入配重块8,使该装置的整体重量更大,使该装置稳定性更高,从而使该装置的震动降低,降低了该装置本体的噪音,该装置通过在底座2下方铺设减震垫1,进一步提高了该装置的减震效果,同时进一步减少了该装置产生的噪音。

工作原理:使用时,首先连接电源,打开电源开关5,此时运行显示灯6亮起,蒸发器9、冷凝器13和风机14进入运行状态,风机14将潮湿的空气从进风口10吸入风道16内,当潮湿的空气进入蒸发器9时,空气中的水被蒸发为水蒸气,当水蒸气进入冷凝器13时,水蒸气被液化为水珠,通过毛细管12流入水箱11内,干燥的空气从出风口4放出。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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