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氢清洗快干回收设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958126发布日期:2018-11-16 22:01阅读:288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干燥回收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碳氢清洗快干回收设备。



背景技术:

碳氢清洗剂具有优良的去油污能力,环保无毒,气味小,清洗流程短等优点,使用越来越广泛。而碳氢清洗后物品的干燥在现有技术下干燥时间长,耗能大,复杂零件干燥不均匀等缺点,碳氢清洗剂清洗后的物品干燥方式普遍采用高温吹风干燥或自然晾干,物品干燥时间一般为 30min-150min,而且复杂零件、带孔零件以及层叠零件干燥不均匀或清洗剂残留等现象,造成干燥时间长,产能低下,且清洗挥发严重,不利于节能降耗。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设置合理、干燥均匀且使用安全可靠的碳氢清洗快干回收设备。

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碳氢清洗快干回收设备,包括真空干燥箱、冷凝箱和真空泵,在所述真空干燥箱内设置有料篮、在所述真空干燥箱的内壁内设置有加热腔,在所述加热腔内均匀固定有加热丝且在所述加热腔内填充有甲基硅油,所述加热丝处于所述甲基硅油内,在所述冷凝箱内设置有抽真空管,所述抽真空管的一端与所述真空干燥箱的顶部相连通,所述抽真空管的另一端与所述真空泵相连接,在所述冷凝箱的底部设置有与抽真空管底部相连通的排液阀门,在所述抽真空管与真空干燥箱的连接处固定有真空管路阀门和真空压力表,在所述抽真空管与真空泵连接处设置有出口温度计。

所述抽真空管为U形结构,在所述抽真空管的底部设置有储液器,所述储液器与所述抽真空管的底部均匀设置有导液口,所述排液阀门与所述储液器相连通。

在所述真空干燥箱内还设置有油温计,所述真空干燥箱内的温度为60 -95度且真空干燥箱内的压力为10-50torr,所述冷凝箱内温度低于40 度。

本实用新型具有积极的效果: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其可有效的保证零件及层叠零件干燥均匀,而且大大节省了干燥时间,提高了干燥效率,并且其相比高温风干燥而言,可以大大降低能耗,降低成本,而且可以防止清洗剂挥发至大气中,提高了环保性能,使用安全可靠,适用性强且实用性好。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根据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其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图1显示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见图1,一种碳氢清洗快干回收设备,包括真空干燥箱1、冷凝箱2和真空泵3,在所述真空干燥箱1内设置有料篮4、在所述真空干燥箱1的内壁内设置有加热腔5,在所述加热腔5内均匀固定有加热丝6且在所述加热腔5内填充有甲基硅油7,所述加热丝6处于所述甲基硅油7内,在所述冷凝箱2内设置有抽真空管8,所述抽真空管8的一端与所述真空干燥箱1的顶部相连通,所述抽真空管8的另一端与所述真空泵3相连接,在所述冷凝箱2的底部设置有与抽真空管8底部相连通的排液阀门9,在所述抽真空管与真空干燥箱的连接处固定有真空管路阀门10和真空压力表11,在所述抽真空管与真空泵连接处设置有出口温度计12。

所述抽真空管为U形结构,在所述抽真空管8的底部设置有储液器13,所述储液器与所述抽真空管的底部均匀设置有导液口,所述排液阀门与所述储液器相连通。

在所述真空干燥箱内还设置有油温计14,所述真空干燥箱内的温度为 60-95度且真空干燥箱内的压力为10-50torr,所述冷凝箱内温度低于40 度。

其工作原理简述如下:

碳氢清洗剂的主要成分为壬烷、癸烷,常压下的沸点为150-180℃,而在真空度为50torr时的沸点为70-90℃,现有技术真空干燥箱的真空度可低至2torr,30-50℃即可达到碳氢清洗剂的沸点。

利用碳氢清洗剂的上述特性,使用真空泵将清洗后的物品置于真空度 10-50torr真空干燥箱内,将碳氢清洗剂的沸点降低至50-90℃,在真空干燥箱四周设有油浴加热,将箱内温度稳定在60℃-100℃。在此温度以及压力下,清洗剂会迅速沸腾并且挥发成气态,随管路经过冷凝器冷凝至40℃以下,使碳氢清洗剂凝结成液态,管路中段设有储液器,收纳液态清洗剂,并可通过液位计控制阀门自动排液,将清洗剂回收,达到快干且易回收的目的。

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其可有效的保证零件及层叠零件干燥均匀,而且大大节省了干燥时间,提高了干燥效率,并且其相比高温风干燥而言,可以大大降低能耗,降低成本,而且可以防止清洗剂挥发至大气中,提高了环保性能,使用安全可靠,适用性强且实用性好。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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