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有内循环风道的卧式冷冻冷藏箱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666618阅读:558来源:国知局
一种带有内循环风道的卧式冷冻冷藏箱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冷冻冷藏箱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带有内循环风道的卧式冷冻冷藏箱。



背景技术:

经过多年的技术发展和探索,市场上现有的卧式冷冻/冷藏箱,其制冷方式基本上可以分成三种:1.全直冷;2.直冷+顶部风机的方式;3.全风冷(但此种方式在市场上尚未广泛应用)。

其中直冷+顶部风机的方式本质上还是直冷的制冷方式,并是通过增加风扇来加速箱内的空气流动,实现冷热量的快速交换,提高制冷效率。此方案并没有在箱体内设计风道,只是在盖体上增加一个轴流风扇,只是起到一个搅动的作用,而不是形成一个循环体系。

采用全直冷的制冷方式,此种方式是采用冷热空气自然对流实现箱内冷量的传递,速度慢、效率低、箱内温差大、温度不均衡,这也是目前较普遍采用的方案;

采用全风冷的制冷方式,此种方式是采用强制空气通过箱内的蒸发器,进行冷热量交换。此种方式虽然可以实现快速制冷、使箱内温度均衡、效率高,但是存在致命的缺陷就是蒸发器以及风道系统安装位置有局限性,且箱内必须留有足够的风道空间,一旦风道进风受阻,制冷效果等不到保证。同时,对箱内物品的摆放也有要求,用户使用起来并不方便。

再一种就是直冷基础上,在顶部盖体上增加一个轴流风扇,起到一个强制空气流动,加速冷热量交换的目的。此种设计虽然将直冷和风冷各自的优点组合起来使用,但是其缺陷也是很明显,轴流风扇在顶部,箱内底部的空气很难循环起来,而且一旦箱内存放的物品过多,顶部的空气流动效果就会很差,无法将箱内中间与底部的冷量循环起来,上下温差大的问题同样无法改善。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现有的卧式冷藏冷冻箱内部空气循环流动性差、上下温差大的不足,提出了一种通过在箱体内设置循环风道,促进箱体的上部、中部和底部的空气充分循环流动的带有内循环风道的卧式冷冻冷藏箱。

本实用新型具体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带有内循环风道的卧式冷冻冷藏箱,包括箱体,所述箱体的底部设有涡旋离心循环系统,涡旋离心循环系统包括蜗壳,蜗壳内设有涡旋离心风扇,蜗壳上连有引风圈,涡轮离心循环系统上连有将箱体底部冷空气输送至箱体上部的送风管道,送风管道包括进风弯管,进风弯管上连有连通管道,连通管道的末端连接出风弯管,出风弯管连接出风口,出风口设置于箱体的顶端。

优选地,所述涡旋离心循环系统设置于靠近压机室一侧。

优选地,所述出风口分布于箱体的内胆的两侧。

优选地,所述涡旋离心循环系统的进风口处设置有防护格栅。

优选地,所述引风圈与进风弯管相衔接。

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有益效果:通过涡旋离心循环系统与送风管道的配合能够将箱内的上部、中部、底部的空气充分循环流动起来,使热交换更充分、更快速,使箱内上中下温度更均衡,并且不受箱内物品的摆放和数量的影响,通过内循环风道实现箱体内冷量的快速传递。

附图说明

图1为带有内循环风道的卧式冷冻冷藏箱的涡旋离心循环系统结构示意图;

图2为带有内循环风道的卧式冷冻冷藏箱的送风管道结构示意图;

图3为装有防护格栅的带有内循环风道的卧式冷冻冷藏箱结构示意图。

其中,1为蜗壳,2为涡旋离心风扇,3为引风圈,4为进风弯管,5为连通管道,6为出风弯管,7为出风口,8为箱体,9为防护格栅。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做进一步说明:

如图1至图2所示,一种带有内循环风道的卧式冷冻冷藏箱,包括箱体,所述箱体的底部设有涡旋离心循环系统,涡旋离心循环系统包括蜗壳1,蜗壳1内设有涡旋离心风扇2,蜗壳1上连有引风圈3,涡轮离心循环系统上连有将箱体底部冷空气输送至箱体上部的送风管道,送风管道包括进风弯管4,引风圈3与进风弯管4相衔接,进风弯管4上连有连通管道5,连通管道5的末端连接出风弯管6,出风弯管6连接出风口7,出风口7设置于箱体8的顶端。

涡旋离心循环系统设置于靠近压机室一侧,风口分布于箱体的内胆的两侧。

如图3所示,一种带有内循环风道的卧式冷冻冷藏箱,包括箱体,箱体的底部设有涡旋离心循环系统,涡旋离心循环系统包括蜗壳1,蜗壳1内设有涡旋离心风扇2,蜗壳1上连有引风圈3,涡轮离心循环系统上连有将箱体底部冷空气输送至箱体上部的送风管道,送风管道包括进风弯管4,引风圈3与进风弯管4相衔接,进风弯管4上连有连通管道5,连通管道5的末端连接出风弯管6,出风弯管6连接出风口7,出风口7设置于箱体的顶端,涡旋离心循环系统的进风口处设置有防护格栅9。防护格栅9距离进风口位置有一定距离,防护格栅9一是可以保证进风口有一定的进风空间,同时可以防止物品或拿放物品时碰触到涡旋离心风扇,起到安全与进风的双重保护。

当然,上述说明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本实用新型也并不仅限于上述举例,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所做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也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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