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过滤功能的出水堰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48569阅读:494来源:国知局
带过滤功能的出水堰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污水处理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带过滤功能的出水堰。



背景技术:

目前,污水生物处理在污水处理中大量的应用,污水生物处理后通常通过二次沉淀池进行泥水分离,出水堰是二次沉淀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次沉淀池出水水质较好,SS可达到20mg/L以下,出水能够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的要求。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中,有时出现污泥沉降不好,或者出水为了满足某些特定的要求,对出水SS要求更高。当出现以上两种情况时,传统的二次沉淀池出水SS可能无法满足要求,在其他指标均满足要求的情况下,若在后续单独增加处理设施,成本较高且管理比较麻烦。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带过滤功能的出水堰,实现二次沉淀池出水和过滤功能,使其出水悬浮物达标。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带过滤功能的出水堰,包括出水堰和过滤板,所述出水堰内设置有支撑件,所述过滤板设置在支撑件上,所述过滤板上方形成进水区,过滤板下方形成出水区,所述过滤板至少包括框架以及设置在框架上的滤布。

通过该带过滤功能的出水堰进行二次沉淀池出水,利用静水压力作为推动力通过滤布进行过滤,进一步降低出水SS,达到良好的出水效果,出水SS可稳定低于10mg/L。

作为优选:所述过滤板还包括金属网,所述金属网安装在框架上,并支撑起滤布,所述滤布通过螺栓固定在框架上。相邻过滤板之间通过折边外侧的滤布封堵,确保出水不直接从缝隙中流出。

作为优选:所述框架四周向上翻折形成折边,所述滤布翻过所述折边,并包裹住折边外侧,滤布外端固定在框架底部。滤布过滤阻力小,保证较好的过滤效果。

作为优选:所述过滤板为多块,相邻两块过滤板折边外侧的滤布紧密相贴。

作为优选:所述框架截面为L型,所述金属网为不锈钢网,该不锈钢网与框架底部焊接。

作为优选:所述框架上设置有拉耳。便于更换或维修时提起。可单独对其中一块过滤板进行检修或维护。

作为优选:所述出水堰为三角堰或矩形堰。

作为优选:所述支撑件为支架,所述支架水平安装在出水堰中部内壁上。

如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沉淀池的水通过出水堰上方自由跌落到过滤板上,在静水压力推动下通过滤布进入底部出水区。进一步降低出水SS,达到良好的出水效果,出水SS可稳定低于10mg/L。直接在出水堰上进行改进,降低成本。相邻过滤板之间通过折边外侧包裹的滤布封堵,确保出水不直接从缝隙中流出。该过滤板结构简单,设置拉耳便于维修或更换时提起。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过滤板的结构示意图。

零件标号说明

1 出水堰

2 过滤板

21 框架

22 金属网

23 滤布

24 螺栓

25 拉耳

3 支撑件

4 出水区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实施例

如图1所示,一种带过滤功能的出水堰,包括出水堰1和过滤板2,出水堰1内设置有支撑件,过滤板2安放在支撑件3上,过滤板2上方形成污水进水区,过滤板2下方形成出水区4,过滤板2至少包括框架21以及设置在框架21上的滤布23,该出水堰1利用静水压力作为推动力通过滤布23进行过滤,进一步降低出水的悬浮物,达到良好的出水效果,出水的SS可稳定低于10mg/L。

进一步如图2所示,为了使滤布23进一步被支撑,过滤板2还包括金属网22,金属网22安装在框架21上,并支撑起滤布23,滤布23通过螺栓24固定在框架21上。其中。框架21四周向上翻折形成折边,滤布23的外端翻过所述折边,并包裹住折边外侧,滤布23外端边缘固定在框架21底部,过滤板2呈长方形结构,并沿出水堰1长度方向为多块,相邻两块过滤板2拼接处紧贴,不漏水,本例中相邻两块过滤板2折边外侧的滤布23紧密相贴,相邻过滤板2之间通过折边上的滤布23封堵,确保出水不直接从缝隙中流出。

本例中框架21截面为L型,由角钢制造而成,金属网22为不锈钢网,该不锈钢网与框架21底部焊接。为了便于过滤板2更换或检修时提起,在框架21上设置有拉耳25。

本例中的出水堰1可以为三角堰或矩形堰;支撑件3为支架,所述支架水平安装在出水堰1中部内壁上。

过滤板2水平放置在支撑件3上,沉淀池的水通过出水堰1上方自由跌落到过滤板2上,在静水压力推动下通过滤布23进入底部出水区。进一步降低出水SS,达到良好的出水效果,出水SS可稳定低于10mg/L。

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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