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属于环保机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用于紫菜加工生产废水净化除臭脱色环保设备。
背景技术:
随着国家对环境污染的加大整治,沿海区域内紫菜加工企业相继都上了废水处理设备,然而普通的过滤设备,只能清除废水中的泥沙,漂漂浮物等,对废水中的气味,和废水中的赤红色颜色不能起到净化和脱色作用,如大量排放此废水,可造成近海内海水发臭,发红,严重破坏近海生态环境。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为了解决现有的设备无法对废水中的气味,和废水中的赤红色颜色不能起到净化和脱色作用的问题,提出一种用于紫菜加工生产废水净化除臭脱色环保设备。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用于紫菜加工生产废水净化除臭脱色环保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电控系统,所述电控系统分别连接风机、臭氧发生器、气液混合器、加压器以及真空泵;
所述臭氧发生器的空气入口通过风机连接空气除湿器,所述空气除湿器出口处连接加压器,所述加压器连接臭氧分流出口;所述气液混合器的进水口连接污水收集箱,所述气液混合器的出水口通过气液分离器连接出口处。
进一步的,所述风机采用高压射流风机。
进一步的,所述风机与臭氧发生器之间设有风量调节阀。
进一步的,所述气液混合器由高压离心泵,进水口,出水囗,进水口组成。
进一步的,所述气液混合器进水口和进水口融为一体。
进一步的,所述电控系统包括漏电保安器、运行过载保护器以及电源指示灯。
进一步的,所述加压器和气液混合器的进气口之间设有气量调节阀和安全阀。
进一步的,所述气液混合器的进水口通过真空泵连接污水收集箱。
进一步的,所述真空泵前端还设有回流管,所述回流管上设有回流阀。
进一步的,所述加压器与臭氧分流出口之间设有分流调节阀。
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可以对废水中的气味,和废水中的赤红色颜色起到净化和脱色作用,减少近海内海水发臭,发红的情况,保护近海生态环境,处理过的污水无色无味,可直接排放,也可循环在利用。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说明:
如图1所示,一种用于紫菜加工生产废水净化除臭脱色环保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电控系统1,所述电控系统1分别连接风机4、臭氧发生器3、气液混合器2、加压器6以及真空泵15;
所述臭氧发生器3的空气入口通过风机4连接空气除湿器5,所述空气除湿器5出口处连接加压器6,所述加压器6连接臭氧分流出口;所述气液混合器2的进水口连接污水收集箱14,所述气液混合器2的出水口通过气液分离器12连接出口处。
所述风机4采用高压射流风机。
所述风机4与臭氧发生器3之间设有风量调节阀8。
所述气液混合器2由高压离心泵,进水口,出水囗,进水口组成。
所述气液混合器2进水口和进水口融为一体。
所述电控系统1包括漏电保安器、运行过载保护器以及电源指示灯。
所述加压器6和气液混合器2的进气口之间设有气量调节阀7和安全阀9。
所述气液混合器2的进水口通过真空泵15连接污水收集箱14。
所述真空泵15前端还设有回流管,所述回流管上设有回流阀11。
所述加压器6与臭氧分流出口之间设有分流调节阀13。
实施例:
采用大容量空气源臭氧发生器3,气源经空气除湿器5入口,由高压风机4经气道吸入,输入到封闭式空气源臭氧发生器内进行电解,制出高浓度臭氧气输出到加压器6输入口,再由加压系统加压供风混合,加压后的臭氧气通过安全阀到气液混合器2进气口,真空泵15在污水收集箱14中吸污水向气液混合器2供水时,把臭氧气体一同带入气液混合器2,加压过的臭氧气和污水,在气液混合器2内的离心叶轮高速运转下,充分混合气溶,处理过的污水无色无味,可直接排放,也可循环在利用。
臭氧发生器3输入气道前串有高压射流风机4,对发生器进行空气源强输入,同时射流风机对发生器又起到散热作用,为防止空气中所含水分对封闭式发生器内的电器损坏,在离心风机风道输入前设有空气除湿器。
为使气液混合器2有足够的气量,在臭氧发生器输出气管到安全阀之间串接有加压器6,低压风能经加压器6加压后转为高压气能。
为防吸水时,向臭氧气道内回流,在加压器6输出到气液混合器2输入口气道之间串接有安全阀,当输气压力大于提水泵压力时,安全阀自行打开,供气气压低于提水泵压力时,安全阀自行关闭。
气液混合器2由高压离心泵,进水口,出水囗,进气口组成,气液混合器2把吸入的臭氧气和提取的污水进行高速运转,使污水和高密度臭氧气充分混溶气解。
电控运行系统为一键启,三开,一键整机关闭式,一键启设有总电源指示灯,三开设有运行指示灯。
电控运行系统还包括安全部分,电控板面设有急停,总开漏电保安器,运行过载保护器。机柜内电器设有防水隔离板,机壳接地线桩。
所述设备的工作原理为利用臭氧对紫菜加工生产废水起到除臭脱色的效果,在此工作原理下所做的设备型式的改动都应在权利保护范围内。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