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汽车白车身补胶机自动切换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057176发布日期:2019-06-29 02:05阅读:359来源:国知局
一种汽车白车身补胶机自动切换系统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汽车涂胶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汽车白车身补胶机自动切换系统。



背景技术:

在生产线汽车涂胶生产工艺中,涂胶大多是由人工进行涂胶作业,现少部分开始以自动涂胶生产,不管是自动还是人工手动,都要经过人工换胶。目前采用单台补胶机作业,每次补胶机的胶桶内胶用完后都需要停机更换胶桶,等待人员将胶桶补装完后再次开机作业,更换胶桶作业时间较长、需要停机等待较长,造成更换胶桶生产等待、生产线停待生产,作业成本浪费,生产作业效率极为低下。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汽车白车身补胶机自动切换系统。

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汽车白车身补胶机自动切换系统,包括至少两补胶机、至少两补胶枪、至少两胶管、至少两切换检知开关、一电磁阀、一PLC控制器及一人机界面,每一所述补胶机内设有一胶桶;每一所述切换检知开关分别安装于对应的一胶桶下端部;所述PLC控制器分别与两切换检知开关、电磁阀及人机界面连接,所述补胶机通过胶管连接至补胶枪,所述电磁阀连接至一所述补胶枪,所述PLC控制器通过控制电磁阀来实现在两补胶机之间的切换。

进一步地,还包括至少两提醒检知开关,每一所述提醒检知开关分别安装于对应的一胶桶中部,且两所述提醒检知开关连接至PLC控制器。

进一步地,还包括一报警器,所述报警器连接至PLC控制器。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本实用新型有效地减少了人员等待更换胶桶时的等待时间,且人机界面自动跳出异常提示,更换胶桶,当胶桶更换完后自动解除异常提示,该功能提高了生产效率,有效节约因更换胶桶所造成的浪费。

附图说明

下面参照附图结合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汽车白车身补胶机自动切换系统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中切换检知开关和提醒检知开关安装示意图。

图中标号说明:

1-补胶机、2-补胶枪、3-胶管、4-切换检知开关、5-提醒检知开关、6-电磁阀、7-PLC控制器、8-人机界面、9-报警器、10-胶桶。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出进一步地详细说明,但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并不仅限于以下实施例。

请参阅图1和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汽车白车身补胶机自动切换系统,包括至少两补胶机1、至少两补胶枪2、至少两胶管3、至少两切换检知开关4、至少两提醒检知开关5、一电磁阀6、一PLC控制器7、一人机界面8及一报警器9,每一所述补胶机1内设有一胶桶10;每一所述切换检知开关4分别安装于对应的一胶桶10下端部,每一所述提醒检知开5分别安装于对应的一胶桶10中部;

所述PLC控制器7分别与两切换检知开关4、两提醒检知开关5、电磁阀6、人机界面8及报警器9连接,所述补胶机1通过胶管3连接至补胶枪2,所述电磁阀6连接至一所述补胶枪2,所述PLC控制器7通过控制电磁阀6来实现在两补胶机1之间的切换。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如下:

对汽车白车身进行补胶需要用到补胶机1,为完成汽车白车身的连续补胶,需要两台补胶机1(1台备用补胶机1),当1台补胶机1使用完后,开始使用另一台补胶机1。每台补胶机1的胶桶10对应位置上设有切换检知开关4和提醒检知开关5,切换检知开关4和提醒检知开关5的具体位置由用户自行设定。当第1台补胶机1出胶后胶桶10内的量到达提醒检知开关5位置时,提醒检知开关5发出信号给PLC控制器3,PLC控制器3根据该信号进行处理后,发出数据至人机界面8进行显示,以提醒工作人员去查看第2台补胶机1是否有胶。接着当第1台补胶机1出胶后胶桶10内的量到达切换检知开关4位置时,切换检知开关4发出信号给PLC控制器3,PLC控制器3根据该信号进行处理后,发出数据至人机界面8进行显示,以提醒工作人员即将要切换到第2台补胶机1,同时,PLC控制器3发出信号控制报警器9发出警报,提示工作人员换胶;另外,PLC控制器3还发出信号给电磁阀6,两台补胶机1安装于同一位置(串连在一起),PLC控制器3控制电磁阀6从第1台补胶机1上的补胶枪2切换到第2台补胶机1上的补胶枪2上,补胶时通过电磁阀6给气,补胶枪2开始出胶,其中补胶机1为补胶枪2提供胶液,从而完成了两台补胶机1之间的切换。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如下:

本实用新型有效地减少了人员等待更换胶桶时的等待时间,且人机界面8自动跳出异常提示,更换胶桶10,当胶桶10更换完后自动解除异常提示,该功能提高了生产效率,有效节约因更换胶桶10所造成的浪费。

虽然以上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是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我们所描述的具体的实施例只是说明性的,而不是用于对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的限定,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依照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所作的等效的修饰以及变化,都应当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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