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搬运煤矿设备的胶轮车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860115发布日期:2019-06-11 22:48阅读:34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煤矿开采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搬运设备的胶轮车。



背景技术:

煤矿切顶卸压自动成巷无煤柱开采技术采用爆破技术预裂顶板,利用采空区矿山压力沿切缝线切顶,形成短臂梁顶板,利用主动支护对预留巷道上覆老顶岩体进行支撑,控制老顶的回转和下沉变形,实现卸压作用,切落的顶板岩体形成巷帮,从而保留工作面下顺槽,作为邻近工作面上顺槽使用,留巷段顶板需采用支架设备进行被动支护,当支设范围内的顶板趋于基本稳定以后,随着工作面的推移,需将被动支护设备前移进行循环支设,传统的搬运方式采用人工操作手动葫芦进行起吊拆卸,然后装胶轮车运输至安装地点,最后在使用手动葫芦进行组装起吊安装,这样操作安全系数较低、操作环节较复杂。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搬运煤矿设备的胶轮车,通过使用该胶轮车,实现了支架的拆卸、运输和安装,极大的提高了施工效率。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搬运煤矿设备的胶轮车,所述胶轮车为双向胶轮车,其特征在于,所述胶轮车的车斗的底部设有支座,所述支座上设有不少于一个液压支柱,所述液压支柱上方固定连接有可转向装置,所述可转向装置的另一端连接向上开口的卡槽。

进一步的,所述可转向装置为万向节,所述万向节的一端与液压支柱上端面固接,另一端螺纹连接螺杆,螺杆的另一端与卡槽的下端面底部固接。

进一步的,所述液压支柱的两侧设有支撑架,所述支撑架倾斜设置,所述支撑架的一端液压支柱可拆卸连接,另一端与支座可拆卸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胶轮车用于门式支架的拆卸、移动及运输,所述门式支架用于沿空留巷被动支护使用,所述门式支架由第一液压支柱,第二液压支柱及固定梁构成,第一液压支柱和第二液压支柱平行设置,所述第一液压支柱的顶部和第二液压支柱的顶部之间设有固定梁;固定梁上设有不少于两个的安装孔,所述安装孔内套设有依次套接的圆环链,所述圆环链的另一端套设有滑钩。将此门式支架支护好后,可将滑钩的末端钩设于留巷段的顶板上,以防止固定梁倾倒。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将普通的双向胶轮车进行改造,在胶轮车车斗内增加液压支柱作为升降装置,液压支柱上方设有可转向的卡槽,用于卡接门式支架的固定梁,液压支柱配合固定梁,实现了此胶轮车对门式支架的拆卸、运输和安装,极大提高了施工效率,降低了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了安全保障,彻底解决了人工拆、装、运作业过程中的起吊、抬、扛、拉、运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创造了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门式支架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所示,一种搬运煤矿设备的胶轮车,所述胶轮车为双向胶轮车1,所述胶轮车的车斗的底部设有支座2,所述支座上设有不少于一个液压支柱3,所述液压支柱上方固定连接有可转向装置4,所述可转向装置4的另一端连接向上开口的卡槽5,所述可转向装置为可使卡槽在液压支柱上方转动的任意连接装置,本实施例中可转向装置4为万向节,所述万向节的一端与液压支柱上端面固接,另一端螺纹连接螺杆,螺杆的另一端与卡槽的下端面底部固接。

进一步的,所述液压支柱的两侧设有支撑架6,所述支撑架倾斜设置,所述支撑架的一端液压支柱可拆卸连接,另一端与支座可拆卸连接。

本胶轮车用于门式支架的拆卸、移动及运输,所述门式支架用于沿空留巷被动支护使用,如图2所示,门式支架由第一液压支柱1,第二液压支柱2及固定梁3构成,第一液压支柱1和第二液压支柱2平行设置,所述第一液压支柱的顶部和第二液压支柱的顶部之间设有固定梁3;固定梁上设有不少于两个的安装孔4,所述安装孔内套设有依次套接的圆环链5,所述圆环链的另一端套设有滑钩6。将此门式支架支护好后,可将滑钩的末端钩设于留巷段的顶板上,以防止固定梁倾倒。

具体使用时,将胶轮车开到门式支架的安装位置,要求胶轮车后部液压支柱位于门式支架固定梁下端,然后操作液压系统,升起油缸,将卡槽固定在固定梁上并送液撑起门式支架,然后再将门式支架的第一液压支柱和第二液压支柱插入液管回液降油缸至最低高度,然后降胶轮车液压支柱升降设备,保证门式支架的第一液压支柱和第二液压支柱的底端不与地面碰触,回撤操作完成,开动胶轮车运输至安装地点,然后按照上述操作进行反向操作安装门架,最后使用圆环链,滑钩将门式支架与顶梁钩住,起到防倒作用。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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