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导风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498140发布日期:2019-08-23 22:26阅读:1076来源:国知局
一种导风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风机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导风轮。



背景技术:

导风轮是电风机内常规采用的部件,能够对由进风罩的进风口进入的风起到有效导向作用,且导风轮的导风效果与电风机的工作效率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目前导风轮的结构一般都包括轮盘结构的导风轮本体、于导风轮本体外侧环向均匀布置的多个叶片,且叶片上下端的边沿所在位置设置方式比较多样化。

参阅申请号为201320251550的中国专利,其公开了一种导风轮与端盖一体化的吸尘器电风机,包括电机以及与电机的壳体前侧的进风罩,在进风罩的中心开设有进风口,电机与进风罩之间安装有导风轮和旋转风轮,导风轮和旋转风轮均套装于电机的输出轴上,且旋转风轮与电机的输出轴固定,电机的壳体前侧设置有一圈翻边,该翻边与进风罩相扣,导风轮的后端嵌装在翻边内。导风轮的中心设置有一个内陷的轴承套,在轴承套内嵌装有轴承,电机的输出轴穿插于轴承的内孔。

而仅对于导风轮而言,随着技术的发展,其结构逐步变得完善,能进一步优化的难度也进一步提高,考量其是否更为优异的指标则主要在于经过导风轮的吸入风量、产生的噪音等,为此,申请人考虑对其结构(尤其是叶片)改进以进一步优化其性能。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现提供一种旨在能够提高吸入功率并有效降低运转时产生的噪音的导风轮,用以克服上述技术缺陷。

具体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导风轮,应用于风机中,导风轮包括导风轮本体、均匀布置于导风轮本体外周的若干叶片,且导风轮本体的中部贯穿开设有用以连接风机中电机的输出轴的安装通孔,每一叶片的上边沿的向内延伸线均经过安装通孔的圆心。

较佳的,在由上而下的方向上,每一叶片的厚度逐渐减小,并定义叶片最上端的厚度为a,叶片最下端的厚度为b,则b/a的值不小于0.5而不大于0.9。

较佳的,每一叶片的最上端与水平面的倾斜夹角C不小于5°而不大于25°。

较佳的,每一叶片的最下端与纵向面的倾斜夹角d不小于30°而不大于50°。

较佳的,叶片的数量为8至16个,且为偶数个。

上述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在于:

能够使得由进风端导入相邻叶片间的气流更为稳定流畅,能够提高吸入功率并有效降低导风轮运转时产生的噪音,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低的噪音、更大的吸入功率和进风量,且形成的真空度更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导风轮的立体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导风轮另一视角的立体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导风轮的俯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导风轮的仰视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导风轮的侧视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导风轮中叶片的侧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以下实施例结合附图1至6对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导风轮作具体阐述。

参阅图1至6中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导风轮应用于风机中,导风轮包括导风轮本体1、均匀布置于导风轮本体1外周的若干叶片2,且导风轮本体1的中部贯穿开设有用以连接风机中电机的输出轴的安装通孔3,其中,每一叶片2的上边沿的向内延伸线均经过安装通孔3的圆心。

而现有技术中,目前导风轮上的叶片2都是均匀布置在导风轮本体1外的,且相对于本实施例而言,现有导风轮上的叶片2都是偏心设置而上边沿延伸线并不经过安装通孔3的圆心。本实施中与之相比而言,能够使得由进风端导入相邻叶片2间的气流更为稳定流畅,能够提高吸入功率并有效降低导风轮运转时产生的噪音。

在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中,如图5和图6中所示,由上而下的方向上,每一叶片2的厚度逐渐减小,并定义叶片2最上端的厚度为a,叶片2最下端的厚度为b,则b/a的值不小于0.5而不大于0.9。进一步的,每一叶片2的最上端与水平面的倾斜夹角C不小于5°而不大于25°。进一步的,每一叶片2的最下端与纵向面的倾斜夹角d不小于30°而不大于50°。进一步的,叶片2的数量为8至16个,且为偶数个。

基于上述技术方案,申请人将目前普遍采用的电机与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导风轮配装而成的电机进行等条件参数对比,得到以下对比测试数据:

表1

表2

其中,表1和表2中的批量生产指的是目前批量生产得到的电机,手板和手板样机即采用本实用新型中的导风轮结构装配而成的测试用电机样机,且表1中测试的是噪音,单位为分贝,表2测试吸入功率、进风量以及真空度,且两表中第一列列举了各个款式的现有电机且手板样机与之相比具有相同的测试条件,仅仅是装配有不同的导风轮,而由上表中对比差值可知,本实用新型的导风轮方案装配入电机后与现有电机相比具有更低的噪音、更大的吸入功率和进风量,且形成的真空度更高,自然使得电机运转效率更高,即该方案优于现有技术中的导风轮。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而言仅仅是说明性的,而非限制性的。本专业技术人员理解,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精神和范围内可对其进行许多改变,修改,甚至等效,但都将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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