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嵌入式升降液晶调度台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934185发布日期:2018-07-13 18:56阅读:284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调度台设备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带嵌入式升降液晶调度台。



背景技术:

在电力、公用事业、交通、航天等领域都会设置有各类控制中心、监控中心、指挥管理中心等场所,此类场所一般都会大量地布置调度台,前述的调度台是用于供工作人员监控、管理、协调具体领域相关生产或调度活动的。众所周知,调度台的值班工作会由三班次或四班次的人员全天候负责。鉴于此,由于调度台上用于显示数据的液晶显示模块通常都是固定位置地设置的,每一位值班人员的身高和坐姿都不一样,以现有技术中的调度台所表现出来的效果,值班人员在面对不习惯的显示模块位置时,长时间工作必然会容易产生疲倦感。进而会导致值班人员在处理工作时的失误率上升。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中披露了带嵌入式升降液晶调度台,以方便值班人员对液晶显示模块进行调整,使得嵌入式液晶显示模块固定在较合适当前值班人员监看的位置,提高人机亲和性。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施的:

带嵌入式升降液晶调度台,包括:

桌面平台,所述桌面平台的后端放置有一屏风,该屏风的下方安装有支撑架, 所述支撑架具有沿桌面平台宽度方向行走的自由度;

调整板,所述调整板活动地安装在屏风的前端面上,该调整板具有沿桌面平台长度方向运动的自由度;

液晶显示模块,所述液晶显示模块活动地安装于调整板的前端面上,该液晶显示模块具有沿桌面平台高度方向运动的自由度,液晶显示模块与调整板之间设有一止动机构。

优选地,所述行走机构为安装于支撑架下端的若干行走滚轮。

优选地,所述屏风的前端开设有沿桌面平台长度方向延伸的第一燕尾槽,所述调整板的后端设有与所述第一燕尾槽滑动配合的第一燕尾键。

优选地,所述调整板的前端开设有沿桌面平台高度方向延伸的第二燕尾槽,所述液晶显示模块的后端设有与所述第二燕尾槽滑动配合的第二燕尾键;该液晶显示模块的后端面安装一竖直延伸的齿条,该调整板上活动地安装有一与所述齿条啮合的齿轮,该齿轮的侧方设有一制动器件,该制动器件用于抱死或松开齿轮。

实施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具有三个方向的自由度,方便值班人员对调度台液晶显示模块进行位置或姿势调整,减轻长时间值班的疲劳感;

2、采用带行走滚轮的支撑架,以及采用燕尾槽、燕尾键的滑动配合,调整便捷之余还具有结构稳定、可靠性高的优点。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 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侧面透视图。

其中,1、桌面平台;20、屏风;21、支撑架;22、行走滚轮;30、第一燕尾槽;31、第一燕尾键;32、调整板;33、第二燕尾槽;34、齿条;35、齿轮;4、液晶显示模块。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2所示,带嵌入式升降液晶调度台,包括:

桌面平台1,所述桌面平台1的后端放置有一屏风20,该屏风20的下方安装有支撑架21,所述支撑架21具有沿桌面平台1宽度方向行走的自由度;

调整板32,所述调整板32活动地安装在屏风20的前端面上,该调整板32具有沿桌面平台1长度方向运动的自由度;

液晶显示模块4,所述液晶显示模块4活动地安装于调整板32的前端面上,该液晶显示模块4具有沿桌面平台1高度方向运动的自由度,液晶显示模块4与调整板32之间设有一止动机构。此处,止动机构可以是弹性卡扣卡座组件或者 可以是活动式夹持组件。

作为一种优选的方案,所述行走机构为安装于支撑架21下端的若干行走滚轮22。

作为一种优选的方案,所述屏风20的前端开设有沿桌面平台1长度方向延伸的第一燕尾槽30,所述调整板32的后端设有与所述第一燕尾槽30滑动配合的第一燕尾键31。

作为一种优选的方案,所述调整板32的前端开设有沿桌面平台1高度方向延伸的第二燕尾槽33,所述液晶显示模块4的后端设有与所述第二燕尾槽4滑动配合的第二燕尾键;该液晶显示模块4的后端面安装一竖直延伸的齿条34,该调整板32上活动地安装有一与所述齿条34啮合的齿轮35,该齿轮35的侧方设有一制动器件,该制动器件用于抱死或松开齿轮。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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