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子设备固定杆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220020发布日期:2018-12-11 19:42阅读:244来源:国知局
一种电子设备固定杆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子设备固定配件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电子设备固定杆。



背景技术:

人们用于手机等户外摄像器材进行自拍时,往往将手机的电子设备固定在电子设备支架上,目前,市面上用于固定电子设备的支架琳琅满目,但是,一般的支架都是采用伸缩杆结构或折叠杆结构的,用于夹持手机用的电子设备夹持件都是固定在支架上,并且固定在支架上的位置是不可调节的,这样,当需要调整电子设备夹持件与摄像者的距离时,往往调节不方便,甚至距离不可微调,影响拍照的质量、影响拍照者体验。



技术实现要素:

基于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方便固定和调节电子设备夹持装置距离的电子设备固定杆,方便人们使用,增强用户体验。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电子设备固定杆,其特征在于:包括

至少一个可扩展性导轨,至少一个内滑块,至少一个平头螺丝;其中,所述平头螺丝的端部用于螺接电子设备固定装置,所述可扩展性导轨上设置有若干个通孔和/或通槽,所述可扩展性导轨两侧设置有滑道;所述内滑块上设置有内螺纹孔,所述内滑块的两侧边沿所述滑道滑动,当平头螺丝穿过所述内滑块的内螺纹孔并与所述内螺纹孔锁紧时,平头螺丝的头部与所述滑道固定,进而将所述内滑块固定在滑道上。

进一步的,所述可扩展性导轨两侧设置有沿同一方向的侧壁,两侧壁为凸形结构,其中凸形侧壁的凸顶处与可扩展性导轨连接,与可扩展性导轨连接后两侧壁形成含有内凹槽的滑道,所述内滑块的两侧边滑动的卡设在所述滑道的内凹槽中。

进一步的,平头螺丝的头部的直径大于可扩展性导轨的两侧壁的间距。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通过内滑块在可扩展性导轨的滑道上的滑动,可任意调节内滑块的位置,再通过平头螺丝将调整好位置的内滑块固定下来,使端部螺接有电子设备夹持装置的平头螺丝固定在可扩展性导轨上,方便了电子夹持装置的固定,使用和拆卸非常方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例一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例二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例三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例四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结合示意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具体结构及产生的技术效果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以充分地理解本实用新型的目的、特征和效果。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只是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所获得的其他实施例,均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实施例一,如图1所示,一种电子设备固定杆,包括可扩展性导轨1,一个内滑块3,一个平头螺丝;其中,平头螺丝的端部用于螺接电子设备夹持装置,所述可扩展性导轨1上设置有一个通槽11,所述可扩展性导轨1两侧设置有沿同一方向的侧壁2,两侧壁为凸形结构,其中凸形侧壁的凸顶处与可扩展性导轨连接,与可扩展性导轨连接后两侧壁形成含有内凹槽的滑道;所述内滑块3上设置有一与平头螺丝相匹配的内螺纹孔31,所述内滑块的两侧边滑动的卡设在所述滑道的内凹槽中,当平头螺丝穿过所述内螺纹孔31并与所述内滑块锁紧时,平头螺丝的头部与两侧壁固定,进而所述内滑块固定在滑道上。平头螺丝的头部的直径大于可扩展性导轨的两侧壁的间距。当平头螺丝的头部与侧壁接触后再进一步旋拧平头螺丝,平头螺丝将慢慢拧不动,进而将平头螺丝、内滑块一同固定在可扩展性导轨上。将捏滑块固定在可扩展性导轨后,可将电子设备夹持装置螺接和固定在平头螺丝的端部,因为电子设备夹持装置上设置有与平头螺丝相匹配的螺孔。当需要调节捏滑块的位置时,可拧松平头螺丝,让内滑块在可扩展性导轨的滑道上滑动,选择需要的位置后再固定内滑块。

实施例二,如图2所示,与实施例一不同的是,在实施例二的可扩展性导轨1上,设置有至少一个通槽11和至少一个通孔12,可扩展性导轨的其他结构与实施例一相同,可扩展性导轨两侧也设置有沿同一方向的侧壁2,两侧壁为凸形结构,其中凸形侧壁的凸顶处与可扩展性导轨1连接,与可扩展性导轨连接后两侧壁形成含有内凹槽的滑道,通槽11内可设置至少一个内滑块3。

实施例三,如图3所示,两条可扩展性导轨1的两端通过内滑块3连接起来,并通过平头螺丝5固定在一起,这样,扩展了可扩展性导轨的长度,两条可扩展性导轨的选择可任意选择如实施例1和实施例2中公开的可扩展性导轨,当然,可以以同样的连接方式,在这两个连接后的可扩展性导轨的基础上连接更多的可扩展性导轨。

实施例四,如图4所示,平头螺丝5还可将两条可扩展性导轨1通过内滑块3交叉固定连接在一起,其中,两条可扩展性导轨可是实施例1中和实施例2中提到的可扩展性导轨的任意组合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所述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只要其以相同的手段达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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