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设有卡扣的互通管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873556发布日期:2018-11-07 21:49阅读:280来源:国知局
一种设有卡扣的互通管件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气管件相关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设有卡扣的互通管件。



背景技术:

现有互通管件,不论是三通 两通等等均为一体成型,一方面在装修时电线需要从内部穿过,如果管道过长或者带有转弯处看不到电线具体位置安装麻烦,而且在安装好之后,如果电路出现问题,必须将整条管道拆开才能进行维护,拆开之后的管道往往不能重新使用十分浪费。



技术实现要素:

本使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的技术缺陷,提供一种设有卡扣的互通管件,可以有效解决背景技术中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的一个技术方案是;

提供了一种设有卡扣的互通管件,包括管件主体,所述管件主体截面为半圆弧型,所述管件主体内设有若干相互连通的半圆槽,所述各半圆槽槽口外壁两端分别设有卡孔和与卡孔相配合卡块,所述半圆槽至少包括第一半圆槽和第二半圆槽,所述第一半圆槽轴线与第二半圆槽轴线的角度范围为90°~180°。

进一步的,所述半圆槽还包括第三半圆槽,所述第三半圆槽轴线与第一半圆槽轴线间的角度值等于所述第三半圆槽轴线与第二半圆槽轴线间的角度值。

进一步的,所述卡块端部延伸出有导向台。

进一步的,所述导向台四周均设有导向斜面。

进一步的,所述卡块中部凹陷有扣槽。

进一步的,所述扣槽的宽度大于等于所述卡孔中孔深的长度。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一种设有卡扣的互通管件结构简单,便于拆卸,解决了在管道过长或者带有转弯处不易检查和维护的问题,管件间通过卡扣形式连接,配合现有的通用管件,避免了将出现问题的整条管线完全拆开进行维护而造成的管道不能重新利用的浪费。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设有卡扣的互通管件第一个实施例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中具体装配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设有卡扣的互通管件第二个实施例的主视图;

图4是图3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设有卡扣的互通管件第三个实施例的主视图;

图6是图5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7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设有卡扣的互通管件第四个实施例的主视图;

图8是图7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8所示,根据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设有卡扣的互通管件,包括管件主体1,所述管件主体1截面为半圆弧型,所述管件主体1内设有若干相互连通的半圆槽2,所述各半圆槽2槽口外壁两端分别设有卡孔3和与卡孔3相配合卡块4,所述半圆槽2至少包括第一半圆槽21和第二半圆槽22,所述第一半圆槽21轴线与第二半圆槽22轴线的角度范围为90°~180°。

本实施例中,所述半圆槽2还包括第三半圆槽23,所述第三半圆槽23轴线与第一半圆槽21轴线间的角度值等于所述第三半圆槽23轴线与第二半圆槽22轴线间的角度值。

本实施例中,所述卡块4端部延伸出有导向台41。

本实施例中,所述导向台41四周均设有导向斜面。

本实施例中,所述卡块4中部凹陷有扣槽42。

本实施例中,所述扣槽42的宽度大于等于所述卡孔3中孔深的长度。

具体的,如图1-2所示,为当第一半圆槽21轴线与第二半圆槽22轴线的角度范围为180°时,第一半圆槽21轴线与第二半圆槽22轴线共线,所述两管件主体1通过半圆槽2槽口外壁两端分别设有卡孔3和与卡块4进行可拆卸连接,其中一管件主体1的卡块4与另一管件主体1的卡孔3相配合固定连接。

如图3-4所示,为当第一半圆槽21轴线与第二半圆槽22轴线的角度范围为120°时的结构形式;如图5-6所示,为当第一半圆槽21轴线与第二半圆槽22轴线的角度范围为90°时的结构形式;如图7-8所示,为当第一半圆槽21轴线与第二半圆槽22轴线的角度范围为180°时设有第三半圆槽23的结构形式;各结构形式的连接使用方式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借助于本实用新型的上述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一种设有卡扣的互通管件结构简单,便于拆卸,解决了在管道过长或者带有转弯处不易检查和维护的问题,管件间通过卡扣形式连接,配合现有的通用管件,避免了将出现问题的整条管线完全拆开进行维护而造成的管道不能重新利用的浪费。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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