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消防小管径管道快速连接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497851发布日期:2019-01-05 00:00阅读:511来源:国知局
一种消防小管径管道快速连接件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管道连接件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消防小管径管道快速连接件。



背景技术:

在现在工业生产中,使用管道输送水浆物料已很常见,如石英砂湿法加工生产线。在这样环境下,水浆物料使输送管道磨损很快,有时甚至一个月就需更换管道及弯头,致使维修工作量很大。为方便维修,这些工业输送管道大都通过螺栓法兰相连,但装卸螺栓工作量依然很大,因此需要设计一种可快速连接拆卸的管道连接件。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工业输送管道大都通过螺栓法兰相连,但装卸螺栓工作量较大,不便于快速连接的问题,而提出的一种消防小管径管道快速连接件。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消防小管径管道快速连接件,包括第一管道和第二管道,所述第一管道靠近第二管道的一侧外壁采用圆台型结构,所述第二管道靠近第一管道的一端固定连接有挡片,所述挡片远离第二管道的一端连接有第一连接管,所述第一连接管上开设有多个环形槽,每个所述环形槽内均胶合有密封垫,所述第一连接管远离第二管道的一端连通有第二连接管,所述第二连接管上等距离开设有多个凹槽,所述第一管道的内壁与凹槽对应的位置固定连接有多个凸块。

优选地,所述密封垫采用橡胶密封垫。

优选地,所述第一管道远离第二管道的一端开设有外螺纹。

优选地,所述凸块采用半圆形结构。

优选地,所述凹槽采用半圆形结构。

优选地,所述挡片上开设有环形安装槽,所述环形安装槽内等距离转动连接有多个异形连接件,所述异形连接件远离第二管道的一端通过螺栓固定连接在第一管道上,所述第一管道与异形连接件对应的位置开设有沟槽。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备以下优点:

本实用新型通过设置第二连接管、凹槽和凸块,可以有效的进行快速固定;通过设置第一连接管和密封垫可以有效的进行快速密封;通过设置以下连接件可以将进一步提高连接稳定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消防小管径管道快速连接件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图1中A部分放大结构示意图。

图中:1第一管道、2外螺纹、3第二管道、4挡片、5第一连接管、6第二连接管、7凹槽、8凸块、9环形槽、10密封垫、11沟槽、 12异形连接件、13螺栓。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上”、“下”、“前”、“后”、“左”、“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参照图1-2,一种消防小管径管道快速连接件,包括第一管道1 和第二管道3,第一管道1靠近第二管道3的一侧外壁采用圆台型结构,第二管道3靠近第一管道1的一端固定连接有挡片4,挡片4远离第二管道3的一端连接有第一连接管5,第一连接管5上开设有多个环形槽9,每个环形槽9内均胶合有密封垫10,第一连接管5远离第二管道3的一端连通有第二连接管6,第二连接管6上等距离开设有多个凹槽7,第一管道1的内壁与凹槽7对应的位置固定连接有多个凸块8。

进一步说明,密封垫10采用橡胶密封垫,橡胶密封垫工艺成熟;第一管道1远离第二管道3的一端开设有外螺纹2,外螺纹2的设置便于安装;凸块8采用半圆形结构,凹槽7采用半圆形结构,便于快速压合连接,压合可采用市面上锥子等常规工具;挡片4上开设有环形安装槽,环形安装槽内等距离转动连接有多个异形连接件12,异形连接件12远离第二管道3的一端通过螺栓13固定连接在第一管道 1上,第一管道1与异形连接件12对应的位置开设有沟槽11,此结构可进一步提高稳定性。

进一步说明,凹槽7和凸块8的尺寸可依据管道的大小进行线性更变。

本实用新型使用时将第二管道3与第一管道1轴向对其,随后将第一连接管5和第二连接管6轴向压入第一管道1内,凹槽7和凸块 8相抵,此时即可实现第一管道1和第二管道3的快速固定,密封垫 10的设置可进一步提高密封性能,其中凹槽7的设置起到容差的作用,可防止第二连接管6表面受到热胀冷缩发生变形,导致密封性下降。

但需要增大稳定性时,可通过螺栓13和异形连接件12将第一管道1和第二管道3进一步固定,虽然增加了工作量,但是可提高连接稳定性。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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