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274403阅读:187来源:国知局
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属于一种食品设备,尤其涉及一种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



背景技术:

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是快餐店,咖啡店等场合常用的食品机械,其内有酱料盒,酱料盒内安装软塑料袋材质的酱料袋,开启灌装装置,酱料袋内的酱料就会从酱料袋出口流出,涂在食品(汉堡、香肠等)上或者掺入饮料中,实现酱料的合理分配。

但是,目前酱料袋是在酱料袋出口处进行开口,开口处粘接一个外螺纹管体,一个盖子螺设在外螺纹管体上,使用时打开盖子,将酱料袋安装在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上,这种结构的缺点在于,在安装时,酱料就有可能流出造成浪费。

另外目前的泵是与电机固定连接的,长期使用不卫生。

而且酱料都是由自重流出酱料袋出口的,由于酱料具有粘性,所以,在流出过程中可能在酱料上部、中部等部位形成一块一块的酱料块粘在袋子上,并且往往在自重已经不足以克服粘性而使酱料再流出时,在酱料袋的从上到下的各个部分还残留很多酱料,造成极大的浪费。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提供一种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其目的是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缺点,使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使用时减少浪费,安装方便,干净卫生。

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其特征在于:

具有机体,机体上部为具有箱门的酱料盒箱体,酱料盒箱体内腔设有插槽,内部装有酱料袋的酱料盒配合嵌入插槽后,酱料袋所连接的出口位于酱料盒箱体的下表面所设出口处;机体内安装有泵电机,泵电机以及机体外表面安装的控制按钮分别与机体内安装的控制电路板连接;

具有一个呈具有内螺纹管状体的泵法兰,泵法兰的一端固设有一片贴片,贴片贴设在酱料袋上;具有一个泵,泵的泵壳向上延伸出进口管,进口管的外螺纹螺设于泵法兰的内螺纹,进口管端部的锯齿部可切割酱料袋后伸入酱料袋,泵壳向下延伸出出口管,泵壳内枢设有转子轴平行的主动转子和被动转子,主动转子的转子轴径向伸出的转子叶片与被动转子的转子轴伸出的转子叶片相互啮合,主动转子的转子轴伸出泵壳的一个侧面,并且主动转子的转子轴具有与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的泵电机电机轴适配的接口,主动转子的转子轴与泵电机电机轴连接;上述出口管为酱料袋所连接的出口并位于酱料盒箱所设出口处;

酱料盒内设有一个可上下移动的压辊,酱料袋被压辊压在酱料盒的内壁上。

酱料盒箱体内有两个插槽,两个酱料盒分别插入两个插槽中,每个酱料盒的主动转子的转子轴与各自对应的泵电机电机轴连接,每个泵电机分别在机体外表面安装有对应的控制按钮。

所述主动转子的转子轴具有的与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的泵电机电机轴适配的接口是转子轴上固设的一个齿轮,该齿轮可与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的泵电机电机轴所设的齿轮啮合。

主动转子的转子轴伸出泵壳的一个侧面,泵壳的另一个侧面卡设有泵壳盖,泵壳盖与泵壳密封,

进口管螺入泵法兰后,泵法兰的端部顶抵在进口管外壁所设的朝向泵法兰端部的斜面上,而在泵法兰端部与进口管外壁之间形成密封。

压辊的端部固设有齿轮,酱料盒内壁设有竖向的齿条,上述齿轮与齿条啮合。

所述压辊包括辊轴和外辊,外辊套设在辊轴之外,外辊压住酱料袋,齿轮固设在辊轴端部。

酱料盒内部的上部设有压块,压块压住酱料袋的上部。

本发明的有益之处在于:

本发明结构简单,使用方便;酱料袋在使用前是密封的,使用时当场刺破酱料袋,保证酱料的密封性和质量安全性,安装后酱料出口被泵封住,无法自己流出,减少酱料浪费,可以安装后直接与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的泵电机电机轴适配,使用方便;泵可以是一次性的保证卫生。酱料袋在使用时,只要酱料流出,压辊就会由于自重向下滚动,将酱料向下挤压,滚过的位置基本不再残存酱料,直到酱料被完全挤出酱料袋,大大减少了酱料残存现象,减少酱料的浪费。使用者可以及时、精确地把使酱料袋中的液体(酱料、牛奶等)从酱料袋出口流出,涂在食品(汉堡、香肠等)上或者掺入饮料中,实现酱料的合理分配。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发明外观图;

图2是本发明酱料盒箱体的箱门打开后结构图;

图3是本发明泵法兰和泵的立体分解图;

图4是本发明泵法兰和泵的组合立体图;

图5是本发明泵法兰和泵的组合剖视图;

图6是本发明酱料袋外观图。

图7是本发明酱料盒的立体分解图;

图8是本发明酱料盒的组合结构图;

图9是本发明酱料盒外观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实施例。

如图1、图2所示本发明的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

具有机体,机体上部为具有箱门101的酱料盒箱体100,机体下部为接水盘104。

酱料盒箱体100内腔设有两个插槽102,两个内部装有酱料袋1的酱料盒2'配合嵌入插槽102后,酱料袋1的出口所连接的酱料盒出口27'位于酱料盒箱体100的下表面所设出口103处。

机体内安装有两个泵电机,两个泵电机以及机体外表面安装的两个控制按钮105分别与机体内安装的控制电路板连接。

每个酱料盒2'的主动转子42的转子轴与各自对应的泵电机电机轴连接并被各自对应的泵电机电机轴驱动,每个泵电机分别对应机体外表面安装的控制按钮105。

这样,两个酱料盒2'可以以插拔的方式取出或者装入酱料盒箱体100,并且,控制按钮105发出的控制信号送给控制电路板,控制电路板控制泵电机,泵电机驱动酱料盒2'的主动转子42,从而分别控制两个酱料盒2'内装有不同酱料的酱料袋1的出料,使用方便。

如图3、图4、图5、图6所示:

本发明酱料袋,具有方形的透明塑料酱料袋1,其中装有番茄酱或其他酱料。

泵法兰2是一个内有内螺纹211的管状体,泵法兰2的一端固设有一片贴片21,贴片21材质可以是塑料材质,也可以是食用包装纸材质。

在其下方以粘接、超声波或热焊接的方式将泵法兰2的贴片21贴设在酱料袋1上。

具有一个泵,泵的泵壳3是空心的,泵壳3向上延伸出具有外螺纹311的进口管31,进口管31的端部是参差不齐的锯齿部312,有锋利的凸起,泵壳3向下延伸出出口管32。

泵壳3内枢设有转子轴平行的主动转子42和被动转子41,主动转子42的转子轴径向伸出对称的两个转子叶片421,被动转子41的转子轴伸出对称的两个转子叶片411,转子叶片421和转子叶片411相互啮合。

主动转子42的转子轴伸出泵壳3的一个侧面,并且主动转子42的转子轴上固设一个齿轮,该齿轮可与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的泵电机电机轴所设的齿轮(在本实施例中,这个齿轮是内齿圈,图中未示)啮合。

为了安装方便,泵壳3的另一个侧面在安装主动转子42和被动转子41之前是开放的,安装了主动转子42和被动转子41之后卡设有泵壳盖33,泵壳盖33与泵壳3密封。

实际使用时,泵法兰2的内螺纹211与进口管31的外螺纹311螺合,将进口管31螺入泵法兰2后,进口管31端部的锯齿部312可切割酱料袋1后伸入酱料袋1。

进口管31螺入泵法兰2到位时时,泵法兰2的端部顶抵在进口管31外壁所设的朝向泵法兰2端部的斜面313上,利用塑料的变形而在泵法兰2端部与进口管31外壁之间形成密封。

把酱料袋1装到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内固定起来,主动转子42的转子轴上固设的齿轮与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的泵电机电机轴所设内齿圈啮合。

实际使用时:

如果不启动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的泵电机,酱料是不会穿过主动转子42和被动转子41而向下排出的。

启动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的泵电机,主动转子42的转子轴被驱动,主动转子42和被动转子41由于转子叶片及各自转子轴上所设置的齿轮之间相互啮合的关系而相对转动,酱料袋内的酱料从酱料袋1进入泵法兰2,再进入泵壳3内,被主动转子42和被动转子41向下运输,进入出口管32,再进入出口管32下方的容器食物等需要加酱料处。

作为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的酱料袋,需要使用者可以及时、精确地把使酱料袋中的液体(酱料、牛奶等)从酱料袋出口流出,涂在食品(汉堡、香肠等)上或者掺入饮料中,实现酱料的合理分配。

而本发明里使用精密巧妙的相互啮合的叶轮,以及硅胶阀门组合,能对水这种低粘度的液体做到可控的开关控制(实现打开和关闭功能迅速反应),流量控制(保证在同等转速和时间下,抽出的流量是等同的)及方向控制(可以保证打开流动方向按设计的方向)。

酱料袋1、泵法兰2、泵可以是一次性的塑料制品,酱料用完后,直接丢弃,换新的即可,保证卫生。

如图7、图8、图9所示本发明酱料盒2',

酱料盒2'由两个在上端以铰轴20'铰接的左盒体21'和右盒体22'组成。

左盒体21'内的内壁设有两根竖向的齿条23'。

左盒体21'的内部的上部分设有作为压块的左右两个夹袋机构24',夹袋机构24'可以是夹子,也可以是与盒体以卡槽卡扣配合的机构,也可以是由铰接在左盒体21'内的两个夹块241'、242'和套在两个夹块241'、242'上的滑块243'构成,其使用时把酱料袋1放在两个夹块241'、242'之间,滑动滑块243'就可以夹紧酱料袋1,反向滑动滑块243'就可以松开酱料袋1,总之,现有技术能夹住和松开酱料袋1的机构都可以作为夹袋机构24'。

有一个压辊25',压辊25包括辊轴251'和外辊252',外辊252'套设在辊轴251'之外,辊轴251'两端设有齿轮26'。

实际使用时候,把酱料袋1放在左盒体21'内,酱料袋1的底部的泵壳3及其伸出的出口管32与左盒体21'底部的酱料盒出口27'连接并卡住定位,然后夹袋机构24'夹住酱料袋1的上部左右两侧,这样酱料袋1就被固定在左盒体21'内。

然后放入压辊25',辊轴251'上的齿轮26'与左盒体21'内的齿条23'啮合,这样压辊25'可以将酱料袋1压紧在左盒体21'的内壁上并且压辊25'可以向下滚动。

然后盖上右盒体22',使用铰接在左盒体21'上的两个卡扣式把手28'卡住右盒体22'使左盒体21'和右盒体22'结合为一个完整盒体,就可以安装到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中。

使用时,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中的泵抽出酱料袋1中的酱料,酱料从出口管32流出,压辊25'就会由于自重向下滚动,由于压辊25'的辊轴251'端部的齿轮26'与左盒体21'的齿条23'啮合,所以压辊25'可以被导向并确保是滚动地向下移动,且不会偏向,压辊25'保持水平状态。由于压辊25'压住酱料袋1',于是压辊25'将酱料向下挤压,滚过的位置基本不再残存酱料,直到酱料被完全挤出酱料袋1,这样大大减少了酱料残存现象,减少酱料的浪费。

只要松开28',然后打开右盒体22',就可以取出压辊25',打开两个夹袋结构24',就可以取出酱料袋1,更换新的酱料袋1。

本说明书中各个实施例采用递进的方式描述,每个实施例重点说明的都是与其他实施例的不同之处,各个实施例之间相同相似部分互相参见即可。对所公开的实施例的上述说明,使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或使用本发明。对这些实施例的多种修改对本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说将是显而易见的,本文中所定义的一般原理可以在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或范围的情况下,在其它实施例中实现。因此,本发明将不会被限制于本文所示的这些实施例,而是要符合与本文所公开的原理和新颖特点相一致的最宽的范围。

本专利申请及其中的技术方案符合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

第四条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第五条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技术进出口项目的有关管理职责。

第二章技术进口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

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进口。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

第九条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第十条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

第十一条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

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

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第十四条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可以一并提交已经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及其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一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技术进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十八条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第二十条申请人凭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技术作为投资的,该技术的进口,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查或者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进口管理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转让、许可者。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被第三方指控侵权的,受让人应当立即通知让与人;让与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协助受让人排除妨碍。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技术目标。

第二十六条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让与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内,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在保密期限内,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在保密技术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开后,其承担的保密义务即予终止。

第二十七条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

第二十八条技术进口合同期满后,技术让与人和受让人可以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就技术的继续使用进行协商。

第二十九条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二)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四)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3]

第三章技术出口管理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

第三十一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出口。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

第三十二条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十三条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第三十四条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技术资料出口清单;

(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四十条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

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出口管理职责中,对国家秘密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出口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军事技术等出口管制技术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九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五十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五十一条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对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技术进出口的批准、许可、登记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公布前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技术进出口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和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20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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