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农业产地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711479发布日期:2018-10-19 21:32阅读:298来源:国知局
一种农业产地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环境参数监测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农业产地空气质量监测系统。



背景技术:

近年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农业空气质量监测技术也逐渐向自动化、智能化和远程化方向发展。温度、湿度、光照的环境参数监控技术已经在农业大棚、畜牧业和食品加工业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随着农业生产对农产品品质的需求和农业安全生产需求,要求对农业产地环境进行监测,尤其是空气质量的监测成为农产品安全生产和可溯源管理的一个重要指标。目前的大气空气质量监测系统价格昂贵,无法适应对农业产地空气质量监测的低成本要求。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农业产地空气质量监测系统。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农业产地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包括有空气质量监测模块、数据采集模块、串口转换模块、嵌入式计算机及数据服务器,所述数据服务器通过Internet与嵌入式计算机连接,所述嵌入式计算机通过串口转换模块连接数据采集模块,所述数据采集模块与空气质量监测模块通过数据线相连接;所述数据采集模块接收空气质量监测模块采集的数据,通过串口转换模块传输到嵌入式计算机,嵌入式计算机进行处理后传送至数据服务器,供用户远程查询与管理。

上述方案中,所述空气质量监测模块包括一氧化碳传感器、硫化氢传感器、臭氧传感器、粉尘传感器、环氧乙烷传感器、二氧化硫传感器和二氧化氮传感器。

上述方案中,所述数据采集模块的型号为DAM3059U,所述串口转换模块的型号为 DAM3210,所述嵌入式计算机为CB-6501Z系列嵌入式计算机,所述数据服务器为阿里云数据服务器。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本实用新型采用多路空气质量传感器采集空气质量数据,实现农业生产过程中对作物生产相关的空气质量指标全面采集。

2、本实用新型通过数据采集模块和嵌入式计算机实现空气质量指标的采集和管理,系统能够汇聚多路传感器数据,集中处理,简化了系统结构,方便用户使用,且数据采集模块为多路传感器接口,可以根据用户需求选择所需要的接口,具有可扩展性、可替换,满足用户扩展需求。同时系统采用嵌入式系统加服务器的数据管理结构,减少了数据访问的成本,通过此结构可以降低农业产地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成本,能满足不同的农业场地生产过程中对产地空气质量监测的不同需求。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整体系统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通常在此处附图中描述和示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组件可以以各种不同的配置来布置和设计。因此,以下对在附图中提供的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的详细描述并非旨在限制要求保护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仅仅表示本实用新型的选定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所示,一种农业产地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包括空气质量监测模块1、DAM3059U 数据采集模块2、DAM3210串口转换模块3、CB-6501Z系列嵌入式计算机4和阿里云数据服务器5,数据服务器5通过Internet与嵌入式计算机4连接,嵌入式计算机4通过串口转换模块3连接数据采集模块2,数据采集模块2与空气质量监测模块1通过数据线相连接;空气质量监测模块1包括一氧化碳传感器6、硫化氢传感器7、臭氧传感器8、粉尘传感器 9、环氧乙烷传感器10、二氧化硫传感器11和二氧化氮传感器12,分别用于采集空气中的一氧化碳、硫化氢、臭氧、粉尘、环氧乙烷、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的含量。

该监测系统使用过程中,空气质量监测模块1中各传感器自主发送模拟量数据给数据采集模块2,数据采集模块2获取各传感器采集的相关空气质量数据后通过串口转换模块3 连接嵌入式计算机4,嵌入式计算机4将数据采集模块2采集的空气质量信息存储在数据库中,通过嵌入式计算机4自带触摸屏实现实时数据、历史数据查询界面实现数据管理,并将异常的空气质量数据通过警告界面形式显示出来,提醒用户采取措施,嵌入式计算机4将所采集的空气质量数据传送至数据服务器5,供用户实现远程查询与管理。

本实用新型系统在线自动监测农业产地空气质量,结构简单、节点灵活、功耗低,实现了对农业产地空气质量的有效监测,为农业产地空气质量的评估提供了有力依据。

以上实施例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思想和特点,其目的在于使本领域内的技术人员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据以实施,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限于上述实施例。所以,凡依据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原理、设计思路所作的等同变化或修饰,均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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