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属于污水处理试验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水处理滤料去污性模拟试验柱。
背景技术:
人工湿地系统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它形成了内部的良好循环并具有较好的经济出水水质和生态效益,是正在不断得到研究应用和发展的污水处理实用新技术,具有投资低、出水水质好、抗冲击能力强、增加绿地面积、改善和美化生态环境、操作简单、维护和运行费用低廉等优点。
在人工湿地等填充填料的反应装置进行污水处理过程中,需要了解不同基质滤料对处理效果的影响,一般是通过人工湿地试验装置来进行。传统的人工湿地试验装置在测定不同基质滤料的处理效果时,操作不方便,费时费力,不能够快速准确的检测出不同基质滤料的处理效果。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现有人工湿地试验装置测定不同基质滤料处理效果费时费力的缺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合理、能够方便在实验室检测不同基质滤料去污性的水处理滤料去污性模拟试验柱。
为实现上述技术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的技术方案:
水处理滤料去污性模拟试验柱,包括:
试验柱体,所述试验柱体具有可放置待测定的基质滤料的容置腔室;所述试验柱体的上端开设有进水口,所述试验柱体的下端开设有出水口;所述试验柱体的侧壁上靠近所述进水口处设置有上取样口,所述试验柱体的侧壁上靠近所述出水口处设置有下取样口,所述上取样口和所述下取样口处分别安装有开关阀;
滤网,设置于所述试验柱体的出水口处;
漏斗,与所述试验柱体的出水端相连接。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试验柱体沿竖向设置有两个以上且上下互相连通,所述漏斗与最下方的试验柱体的出水端相连接;相邻的两个试验柱体之间、漏斗与邻接的试验柱体之间分别设置有所述滤网。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试验柱体的上端还开设有检测口,所述检测口处亦安装有开关阀。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容置腔室内放置的基质滤料的最高端位置不超过所述上取样口和所述检测口的位置。
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具有至少以下有益效果:本模拟试验柱构造简单,容易安装,能够高效地检测滤料物化性能及水处理效果。试验柱体上设有取样口和检测口,可随时监测水处理滤料的过水水质指标及其过滤效果,能够广泛应用到室内滤料或底泥检测试验、人工湿地污水处理试验等方面。
附图说明
以下附图仅旨在于对本实用新型做示意性说明和解释,并不限定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其中: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二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在下面的详细描述中,只通过说明的方式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某些示范性实施例。毋庸置疑,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认识到,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可以用各种不同的方式对所描述的实施例进行修正。因此,附图和描述在本质上是说明性的,而不是用于限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实施例一
如图1所示,水处理滤料去污性模拟试验柱,包括:
试验柱体1,所述试验柱体1具有可放置待测定的基质滤料 2的容置腔室3;所述试验柱体1的上端开设有进水口4,所述试验柱体1的下端开设有出水口5;所述试验柱体1的侧壁上靠近所述进水口4处设置有上取样口6,所述试验柱体1的侧壁上靠近所述出水口5处设置有下取样口7,所述试验柱体1的上端还开设有检测口8,所述上取样口6、所述下取样口7、所述检测口8处分别安装有开关阀9;
滤网10,可以采用金属滤网,其设置于所述试验柱体1的出水口处,用于过滤水体;
漏斗11,与所述试验柱体1的出水端相连接,试验柱体1与漏斗11在具体连接时,可以通过试验柱体1两端、漏斗11进口端的连接法兰和螺栓实现,其为公知常用手段,在此不再赘述。
试验方法如下,首先将检测口8、上取样口6和下取样口7的阀门关闭,将试验柱体1、滤网10和漏斗11进行连接,将需要进行测定的基质滤料2均匀放入试验柱体1中,且基质滤料高度不超过检测口8和上取样口6。其中上取样口6方便对进入试验柱体的初始水样进行取样检测,下取样口7方便对经过处理后的污水进行取样检测,检测口8可根据实际试验需求插入pH计、电导率仪等仪器对水质的基本物理性质进行连续检测。
实施例二
如图2所示,本实施例与实施例一结构原理基本相同,其唯一区别在于:本实施例中,所述试验柱体1沿竖向设置有两个且上下互相连通,所述漏斗11与最下方的试验柱体1的出水端相连接;相邻的两个试验柱体1之间、漏斗11与邻接的试验柱体1之间分别设置有所述滤网10。当然,实际使用过程中可根据试验需求将更多个 (如三个、四个等)试验柱体1上下贯通进行连接,以方便了解几种不同基质滤料共同处理污水的效果。
该湿地试验装置构造简单,容易安装,能够高效地检测滤料物化性能及水处理效果。试验柱体上设有取样口和检测口,可随时监测水处理滤料的过水水质指标及其过滤效果,能够广泛应用到室内滤料或底泥检测试验、人工湿地污水处理试验等方面。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示意性的具体实施方式,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范围。任何本领域内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和原则的前提下所作出的等同变化与修改,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