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大数据使用权交易系统与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2366686阅读:374来源:国知局
一种大数据使用权交易系统与方法与流程

本发明涉及大数据交易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大数据使用权交易系统与方法,具体是大数据交易不再是简单买卖数据,而是针对不同产业生态体系所对应的大数据模型以及该大数据模型在对应产业生态体系中的具体价值体现,直接实现大数据的应用与价值挖掘,在大数据使用中完成大数据使用权交易行为的新型大数据交易的方法。



背景技术:

现有的交易运行商或大数据交易所的大数据交易方法一般是参照股票或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流程及方法所发展起来的涉及到的产权或所有权交易,交易流程是交易者在交易运行商或大数据交易所按买进或卖出数据产品进行报价,交易运行商或大数据交易所按买卖双方的报价进行撮合,撮合成交之后,买方获得数据产品的产权或所有权,并完成相关支付结算,最后交易运行商或大数据交易所向交易者收取交易管理相关费用。

现有的大数据交易所进行大数据交易的流程与方法存在很大的缺陷,首先交割的大数据,不能被买方直接简单使用,即不能直接创造价值,同时买方对交割的大数据需要特定的存储软硬件条件与技术支撑,且存储所需的运营、管理成本高昂,同样的交割的大数据,在被使用与价值挖掘中与相应专业技术有机关联,买方面临专业技术方面的挑战。



技术实现要素:

基于背景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本发明提出了一种大数据使用权交易系统与方法,该大数据使用权交易方法按照产业生态体系大数据模型来直接实现大数据应用,实现在大数据交易过程中的使用权交易,在交易中直接完成大数据价值应用。

本发明提出的一种大数据使用权交易系统,包括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模块、大数据生态链应用模块、大数据生态链接口模块、交易撮合模块、大数据生态链价值模型模块以及大数据交易平台模块。

所述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模块,根据目标产业链,建立其产业链生态体系,根据目标产业链的大数据成份在产业链生态体系中的逻辑关系建立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所述产业链生态体系指由目标产业链的垂直产业链及其关联产业链组成的综合产业生态体系,所述大数据成份指产业链生态体系中涉及到的所有材料供应、成品开发、生产运行、成品储运、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组织建设、人事管理、技术开发和采购管理等产业活动相关的数字化信息。

所述大数据生态链应用模块,根据大数据的应用场景分析并确认产业链生态体系下各应用场景所需的大数据成份及大数据成份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建立产业链生态体系的大数据应用模型;所述大数据生态链接口模块,建立大数据成份与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之间的数据接口;所述交易撮合模块,以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与大数据应用模型为基础,对各大数据成份在大数据应用模型的适应性进行分析,计算各大数据成份在应用于大数据应用模型的概率,以及参与主体间交易信息的请求或响应;所述大数据生态链价值模型模块,确定各大数据成份在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中的价值度量,建立大数据生态链价值模型;所述大数据交易平台模块,基于大数据生态链价值模型,完成大数据使用权交易的参与主体之间的大数据交易活动。

本发明提出的一种大数据使用权交易系统的构建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一)建立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模块:选定目标产业链,建立产业链生态体系,根据产业链生态体系特征,对目标产业链进行环节划分,将业务流程综合数据结构和产业主体综合数据结构进行标准化设计,同时,对目标产业链中各业务流程所涉及到的输入或输出数据、支撑及接口数据进行标准化设计,并且构建各数据间的逻辑关系体系,最后根据各数据在逻辑关系体系中的逻辑关系建立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

(二)建立大数据生态链应用模块:基于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中的数据的不同应用场景,分析确认各应用场景下所需的大数据成份及大数据成份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建立产业链生态体系的大数据应用模型;

(三)建立大数据生态链接口模块:确定大数据成份与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之间的数据接口体系,建立大数据生态链接口模块;

(四)建立交易撮合模块:以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与大数据应用系统模块为基础,建立实现各大数据成份在相应大数据生态链应用系统的适应性分析系统,判断各大数据成份是否可以应用于相应的大数据生态链应用系统,即完成了大数据交易撮合模块的建立;

(五)建立大数据生态链价值模型模块:以大数据生态链应用系统为基础,确定各大数据成份在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中的价值度量,建立大数据生态链价值模型;

(六)建立大数据交易平台模块:基于大数据生态链价值模型,建立实现大数据使用权交易参与主体的相关大数据价值计算、费用支付、结算等一体化的大数据交易电子商务平台;

(七)将步骤(一)至(六)中建立的模块进行系统集成;

(八)构建大数据使用权交易过程中的数据安全体系:结合现有的数据软硬件加密技术对大数据使用权交易过程中的数据进行加密\解密。

作为本发明的进一步方案,大数据使用权交易系统的构建方法还包括系统构建前预处理,即交易运行商针对不同的目标产业链及其产业链生态体系建立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构建一体化的综合大数据模型体系,对大数据交易系统进行管理权限设置;大数据技术服务商针对综合大数据模型体系中不同的应用场景所需使用的相应大数据内容以及接口数据,完成大数据应用模型的部署。

本发明提出的一种大数据使用权交易系统的交易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一)选取目标产业链,完成大数据交易系统的构建。

(二)大数据购买商通过大数据交易系统的大数据交易平台模块,对所需的大数据交易标的服务面向交易运行商进行挂牌,作出交易请求,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存储在该交易运行商的关联账户中,所述大数据交易标的服务包括大数据交易服务的内容、验收条件以及费用等电子信息,其中,大数据购买商是指在大数据交易运行商购买大数据使用权的主体,其需要在交易运行商大数据交易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注册、设立资金账户以及支付年服务费,大数据交易系统对其分配大数据交易成果管理账户。

(三)对交易请求,交易撮合模块进行大数据交易标的服务可交易能力分析,计算满足要求的大数据内容提供商与大数据技术服务商,并面向大数据内容提供商与大数据技术服务商进行相关信息公布,其中,大数据内容提供商是指拥有大数据成份所有权的参与主体;大数据技术服务商是指提供各类大数据生态体系应用服务的参与主体。

针对本次大数据交易标的服务,不存在满足要求的大数据内容提供商与大数据技术服务商,或者满足要求的大数据内容提供商或大数据技术服务商没有对此进行响应,则交易运行商终止本次交易,并实时反馈给大数据购买商。

针对本次大数据交易标的服务,有多个满足要求的大数据内容提供商与大数据技术服务商对此进行响应,大数据使用权交易系统响应时间优先原则,计算出各大数据内容提供商与大数据技术服务商参与本次交易所能获得的价值,并实时反馈给大数据内容提供商与大数据技术服务商。

(四)大数据内容提供商与大数据技术服务商,向交易运行商公开对大数据交易标的服务作出交易响应,提供大数据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五)交易运行商,调用大数据交易标的服务中参与交易的大数据应用模型和大数据成份,按照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对大数据成份在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中的价值度量进行大数据应用,按照大数据购买商要求进行大数据加工或成果生产,所述大数据加工或成果生产包括大数据深加工、报告方案生成、产品设计成果生成。

(六)大数据购买商对进行大数据加工或成果生产的交易标的服务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大数据购买商获得大数据交易标的服务,交易运行商基于大数据交易平台模块,按照大数据生态链价值模型的标准要求,向大数据内容提供商与大数据技术服务商转付相应费用。

如大数据购买商对进行大数据加工或成果生产的交易标的服务验收未通过,交易运行商将验收信息实时反馈给大数据内容提供商与大数据技术服务商,并对其设置大数据交易标的分析修改上限;对超过上限的分析修改仍未通过验收,取消交易或大数据购买商自行选择终止交易。

作为本发明的进一步方案,所述一种大数据使用权交易系统的交易方法用于大数据交易所或特定企业、组织按照大数据使用权进行的交易体系。

作为本发明的进一步方案,所述一种大数据使用权交易系统的交易方法用于产业链生态体系或大数据挖掘领域中按照大数据使用权交易所进行的经济活动模式。

有益效果

(一)本发明提出的一种大数据使用权交易系统与方法,提出了按照大数据的特定使用权进行大数据交易的模式,由交易运行商、大数据内容提供商、大数据技术服务商,以及大数据购买商,实现大数据使用价值交易系统的构建与完善,替代了大数据产权或所有权交易的模式,直接实施大数据交易中的价值实现,将大数据本身仅仅是大数据交易的基础条件,通过产业链生态体系中的大数据应用场景的实施,来完成大数据价值实现。

(二)减少了大数据挖掘与价值实现中的技术难度,通过大数据生态链应用系统完成大数据模型与产业链生态体系中的紧密对接,基于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框架,大数据生态链应用系统等特征,为后续活动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支撑。

(三)规避按照一般大数据产权或所有权交易中的直接数据交易行为,减少了大数据购买商在大数据交易之后的成本控制、价值实现控制等所带来的负担与困难。提高了大数据内容提供商的交易意愿,提升了产业链生态体系中各类数据的共享流通水平,提升了大数据购买商所交易内容的针对性,降低了数据交易的成本,提高了大数据交易的需求欲望。

附图说明

图1:本发明一种大数据使用权交易系统模块结构示意图;

图2:本发明一种大数据使用权交易系统的交易方法流程图;

图3:本发明一种大数据使用权交易系统的交易方法中撮合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解说。

实施例1

本实施例中以城市综合BIM(建筑信息模型)大数据交易所的大数据使用权交易系统与方法作进一步解说。

本实施例中交易主体包括:BIM大数据运行商(交易运行商)、BIM大数据内容提供商、BIM大数据技术服务商、BIM大数据购买商,其中,BIM大数据购买商为城市某大型商业地产项目方。

BIM大数据内容提供商拥有城市区域性基础大数据(测绘、地质、水系、气象)、BIM相关的行业大数据(规划、建设、交通、安监、人口、企业、消费业等)、物联网大数据与互联网大数据等数据源所有权的主体,包括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生产部门、行业服务企业等;BIM大数据技术服务商面向城市规划、城市道路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房地产等工程建设、城市交通管理、城市防灾减灾、城市安全应急及其他城市相关产业等应用体系,提供服务的主体;BIM大数据购买商基于其在城市区域的特定应用需求,需要在BIM大数据交易所购买相关城市综合BIM大数据使用权交易服务的主体。BIM大数据内容提供商、BIM大数据内容提供商、BIM大数据内容提供商在BIM大数据运行商进行备案、登记、注册、设立资金账户与大数据交易成果管理账户,并向BIM大数据运行商支付年服务费。

结合图1,本实施例中的一种大数据使用权交易系统包括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模块、大数据生态链应用模块、大数据生态链接口模块、交易撮合模块、大数据生态链价值模型模块以及大数据交易平台模块。

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模块,根据目标产业链即城市商业地产址区域的地质、结构、地表一体化,建立其产业链生态体系即城市综合BIM大数据体系,根据目标产业链的大数据成份在产业链生态体系中的逻辑关系建立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所述产业链生态体系指由目标产业链的垂直产业链及其关联产业链组成的综合产业生态体系。

大数据生态链应用模块,根据大数据的应用场景分析并确认产业链生态体系下各应用场景所需的地质、测绘、工程设计等大数据成份及大数据成份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建立产业链生态体系的大数据应用模型即商业地产项目工程信息一体化应用模型;

所述大数据生态链接口模块建立大数据成份与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之间的数据接口;

所述交易撮合模块,以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与大数据应用模型为基础,对各大数据成份在大数据应用模型的适应性进行分析,计算各大数据成份在应用于大数据应用模型的概率,以及参与主体间交易信息的请求或响应;

所述大数据生态链价值模型模块,确定各大数据成份在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中的价值度量,建立大数据生态链价值模型;

所述大数据交易平台模块,基于大数据生态链价值模型,完成大数据使用权交易的参与主体之间的大数据交易活动,所述的大数据交易活动包括大数据价值计算、交易结算与交易费用支付。

结合图2,本实施例中的一种大数据使用权交易系统的交易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一)选取目标产业链,完成大数据交易系统的构建。

(二)城市某大型商业地产项目方需要拟选址区域的地质、结构、地表一体化工程信息模型,其通过大数据交易系统的大数据交易平台模块,对所需的大数据交易标的服务面向BIM大数据运行商进行挂牌,作出交易请求,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存储在该交易运行商的关联账户中,大数据交易标的服务包括BIM大数据交易服务的内容、验收条件以及费用等电子信息。

(三)结合图3,对交易请求,交易撮合模块进行大数据交易标的的可交易能力分析,计算满足要求的BIM大数据内容提供商与BIM大数据技术服务商,并面向BIM大数据内容提供商与BIM大数据技术服务商进行相关信息公布。

针对本次大数据交易标的服务,不存在满足要求的BIM大数据内容提供商与BIM大数据技术服务商,或者满足要求的BIM大数据内容提供商或BIM大数据技术服务商没有对此进行响应,则交易运行商终止本次交易,并实时反馈给BIM大数据购买商。

针对本次大数据交易标的服务,有多个满足要求的BIM大数据内容提供商与BIM大数据技术服务商对此进行响应,大数据使用权交易系统响应时间优先原则,计算出各BIM大数据内容提供商与BIM大数据技术服务商参与本次交易所能获得的价值,并实时反馈给BIM大数据内容提供商与BIM大数据技术服务商。

(四)BIM大数据内容提供商与BIM大数据技术服务商,向交易运行商公开对大数据交易标的服务作出交易响应,提供大数据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五)交易运行商,调用大数据交易标的中参与交易的大数据应用模型和大数据成份,按照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对大数据成份在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中的价值度量进行大数据应用,按照大数据购买商要求进行大数据加工或成果生产,所述大数据加工或成果生产包括大数据深加工、报告方案生成、产品设计成果生成。

(六)BIM大数据购买商对进行大数据加工或成果生产的交易标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BIM大数据购买商获得大数据交易标的,交易运行商基于大数据交易平台模块,按照大数据生态链价值模型的标准要求,向BIM大数据内容提供商与BIM大数据技术服务商转付相应费用。

实施例2

本实施例中以智慧农业大数据交易所的大数据使用权交易为例作进一步解说。

本实施例中交易主体包括:交易运行商:智慧农业大数据交易所、智慧农业大数据内容提供商、智慧农业大数据技术服务商、智慧农业大数据购买商:某农业企业。

结合图2,本实施例中的一种大数据使用权交易系统的交易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一)选取农业企业所服务项目作为目标产业链,完成大数据交易系统的构建。其大数据成分包括:以农业企业相关的生态体系大数据,包括土壤、水利灌溉、气象、病虫害等、生长体系大数据包括种子、种植面积及分布、种植时间、生长过程监控、收成总量、收获时间等、产品体系大数据包括粮食收购、粮食仓储、粮食深加工产品、粮食及产品物流、农产品市场需求、交易、粮食进出口、主要农产品企业经营大数据等、农业产业金融大数据、全球农业产品关联大数据包括主要产粮国的主要农场产大数据、主要国际农产品跨国企业的经营大数据、国际农产品期货交易大数据等。

(二)某农业企业通过大数据交易系统的大数据交易平台模块,对所需的大数据交易标的服务面向智慧农业大数据交易所进行挂牌,作出交易请求,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存储在该智慧农业大数据交易所的关联账户中。

(三)结合图3,对交易请求,交易撮合模块进行大数据交易标的的可交易能力分析,计算满足要求的智慧农业大数据内容提供商与智慧农业大数据技术服务商,并面向智慧农业大数据内容提供商与智慧农业大数据技术服务商进行相关信息公布。

针对本次大数据交易标的服务,有多个满足要求的智慧农业大数据内容提供商与智慧农业大数据技术服务商对此进行响应,大数据使用权交易系统响应时间优先原则,计算出各智慧农业大数据内容提供商与智慧农业大数据技术服务商参与本次交易所能获得的价值,并实时反馈给智慧农业大数据内容提供商与智慧农业大数据技术服务商。

(四)智慧农业大数据内容提供商与智慧农业大数据技术服务商,向智慧农业大数据交易所公开对大数据交易标的服务作出交易响应,提供大数据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五)智慧农业大数据交易所,调用大数据交易标的中参与交易的大数据应用模型和大数据成份,按照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对大数据成份在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中的价值度量进行大数据应用,按照大数据购买商要求进行大数据加工或成果生产,所述大数据加工或成果生产包括大数据深加工、报告方案生成、产品设计成果生成。

(六)企业对进行大数据加工或成果生产的交易标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获得大数据交易标的,交易运行商基于大数据交易平台模块,按照大数据生态链价值模型的标准要求,向智慧农业大数据交易所转付相应费用。

实施例3

本实施例中以非大数据交易所的大数据使用权交易为例作进一步解说。

本实施例中非大数据交易所的一种大数据使用权交易系统的交易方法指的是:以大数据内容提供商、大数据技术服务商、大数据购买商等为支撑,构建联合体或产业联盟或建立某种战略合作关系来承担交易运行商角色(以下简称虚拟大数据交易平台)。

结合图2,交易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一)基于特定产业生体系,相应的大数据内容提供商、大数据技术服务商、大数据购买商或联手第四方,筹建虚拟大数据交易平台。

(二)基于虚拟大数据交易平台,针对特定产业生体系所对应的一体化综合大数据模型体系,参与多方联合构建相应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

(三)基于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参与多方联合预先研发大数据生态链应用系统或基于需求再动态开发大数据生态链应用系统。

(四)基于大数据生态链应用系统,参与多方联合预先研发大数据生态体系接口模型或基于需求再动态研发大数据生态体系接口模型。

(五)基于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大数据生态链应用系统、大数据生态体系接口模型,各参与方二二之间或多方之间预先进行大数据交易撮合验证测试,或基于需求再动态进行大数据交易撮合验证测试。

(六)基于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大数据生态链应用系统、大数据生态体系接口模型,各参与方二二之间或多方之间预先研究大数据生态链价值模型,确定各大数据内容提供商的大数据成份在产业链生态大数据模型中的价值度量,或基于需求再动态确定、调整。

(七)基于虚拟大数据交易平台,参与多方二二之间或多方之间预先确定支付交易体系,或基于需求再动态确定、调整。

(八)8大数据购买商公布所需的大数据交易标的服务,分别与响应的大数据内容提供商、大数据技术服务商之间大数据交易撮合验证测试;如测试成功之后,则采用大数据生态链应用系统来完成大数据应用交易并获得交易成果,大数据购买商对成果进行验收,如验收通过则达成大数据使用价值应用的交易,支付相应的费用,如果大数据购买商对成果验收不合格,则重新应用大数据生态链应用系统或大数据内容提供商的大数据内容来完成大数据应用交易,或终止本次大数据交易。如果测试不成功,则重新选择大数据内容提供商、大数据技术服务商来进行大数据交易,或终止本次大数据交易。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及其发明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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