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电动单车的计费方法、计费系统与订车客户端与流程

文档序号:12722195阅读:748来源:国知局
共享电动单车的计费方法、计费系统与订车客户端与流程

本发明属于交通工具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对于赶时间的上班族来说,每天从地铁站或公交车站狂奔到办公室的最后一段路是最着急的。针对这一问题,近两年来,一种新的代步方式出现在城市街头,用户只需支付适当的押金,便可以用少量的费用租一辆共享单车,如共享自行车、共享电动单车等。

而且,这些共享单车的使用也是非常方便快捷的。用户可以根据需要,下载相应的客户端并注册。在需要使用相应共享单车时,登录相应的客户端,输入待使用共享单车的车牌号获取解锁码,或者通过直接扫描待使用共享单车上的识别码的方式实现开锁。在使用完毕后,将所用共享单车上锁,并通过网上付费即可。

目前,对于共享电动单车不仅可以通过电力驱动行驶,而且也可以通过人力脚蹬来驱动行驶;但是,对于共享电动单车的计费方式却很单一。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解决共享电动单车计费方式单一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共享电动单车的计费方法,以及对应的计费系统与订车客户端。

为实现上述目标,本发明提供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共享电动单车的计费方法,该共享电动单车兼具有电力驱动与人力驱动两种驱动方式,该计费方法包括步骤:

设置具有区分的人力驱动计费标准以及电力驱动计费标准;

在一次连续的计费时间内,在人力驱动时间不为零的情况下,依据所述人力驱动计费标准以及所述电力驱动计费标准,对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

优选的,所述人力驱动计费标准包括按人力驱动时间计算的人力时间计费标准;

对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的过程包括,

获取一次连续计费时间内的人力驱动时间;

依据所述人力驱动时间和所述人力时间计费标准,对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人力驱动使用进行计费。

优选的,所述电力驱动计费标准包括按电力驱动时间计算的电力时间计费标准;

对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的过程还包括,

获取一次连续计费时间内的电力驱动时间;

依据所述电力驱动时间和所述电力时间计费标准,对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电力驱动使用进行计费。

优选的,所述人力驱动计费标准包括按人力驱动距离计算的人力距离计费标准;

对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的过程包括,

获取一次连续计费时间内的人力驱动距离;

依据所述人力驱动距离和所述人力距离计费标准,对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人力驱动使用进行计费。

优选的,所述电力驱动计费标准包括按电力驱动距离计算的电力距离计费标准;

对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的过程还包括,

获取一次连续计费时间内的电力驱动距离;

依据所述电力驱动距离和所述电力距离计费标准,对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电力驱动使用进行计费。

优选的,所述人力驱动计费标准包括按人力驱动时间计算的人力时间计费标准和按人力驱动距离计算的人力距离计费标准;

对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的过程包括,

获取一次连续计费时间内的人力驱动时间和人力驱动距离;

依据所述人力时间计费标准和所述人力距离计费标准,对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人力驱动使用进行叠加计费。

优选的,所述电力驱动计费标准包括按电力驱动时间计算的电力时间计费标准和按电力驱动距离计算的电力距离计费标准;

对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的过程还包括,

获取一次连续计费时间内的电力驱动时间和电力驱动距离;

依据所述电力时间计费标准和所述电力距离计费标准,对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电力驱动使用进行叠加计费。

优选的,对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的过程还包括,

对本次人力驱动使用和本次电力驱动使用进行叠加计费。

优选的,对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之后还包括,

计算一次连续计费时间内人力驱动所占的时间比例,和/或一次连续计费时间内人力驱动所占的距离比例;

根据所述时间比例和/或所述距离比例,以及预设的奖励规则,对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奖励操作。

本发明还提供一种共享电动单车的计费系统,该共享电动单车兼具有电力驱动与人力驱动两种驱动方式,该计费系统包括共享电动单车和服务器;

所述共享电动单车包括,

单车通信电路,用以与所述服务器进行数据通信;

单车驱动设备,用以驱动所述共享电动单车行驶;

单车采集电路,分别与所述单车通信电路和所述单车驱动设备连接,用以采集所述共享电动单车在一次连续的计费时间内的驱动信息;

所述服务器包括,

服务器通信电路,用以与所述共享电动单车进行数据通信;

存储芯片,用以存储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人力驱动计费标准和电力驱动计费标准;

处理电路,分别与所述服务器通信电路和所述存储芯片连接,用以判断所述共享电动单车在一次连续的计费时间内是否使用过人力驱动方式,并在使用过的情况下,依据所述人力驱动计费标准以及所述电力驱动计费标准,对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

优选的,所述单车采集电路包括,

驱动采集子电路,用以采集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驱动方式;

使用采集子电路,与所述驱动采集子电路连接,用以采集所述共享电动单车在不同驱动方式下的使用时间和/或使用距离。

优选的,所述存储芯片,用以存储按人力驱动时间和/或按人力驱动距离计算的人力驱动计费标准,以及电力驱动时间和/或按电力驱动距离计算的电力驱动计费标准。

优选的,所述处理电路包括,

判定子电路,用以判断所述共享电动单车在一次连续的计费时间内是否使用过人力驱动方式,并在使用过的情况下触发下述计费子电路工作;

计费子电路,与所述判定子电路连接,用以根据不同驱动方式下的使用时间和/或使用距离,以及所述人力驱动计费标准和所述电力驱动计费标准,对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

本发明还提供一种共享电动单车的订车客户端,该订车客户端包括,

客户端通信电路,用以与共享电动单车进行数据通信;

存储芯片,用以存储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人力驱动计费标准和电力驱动计费标准;

处理电路,分别与所述客户端通信电路和所述存储芯片连接,用以判断所述共享电动单车在一次连续的计费时间内是否使用过人力驱动方式,并在使用过的情况下,依据所述人力驱动计费标准以及所述电力驱动计费标准,对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

本发明采用的以上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作为举例而非限定,具有以下的优点和积极效果:通过分别设置人力驱动计费标准和电力驱动计费标准,在共享电动单车存在人力驱动的使用情况下,可以实现共享电动单车计费方式的多样化和差异化,提高用户的使用体验。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共享电动单车的计费方法流程图;

图2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共享电动单车的计费系统的结构模块图;

图3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共享电动单车的计费系统的示意图;

图4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共享电动单车的订车客户端的结构模块图。

附图标记说明:

共享电动单车的计费系统100,共享电动单车110,单车通信电路111,单车驱动设备112,单车采集电路113,服务器120,服务器通信电路121,存储芯片122,处理电路123;

共享电动单车的订车客户端200,客户端通信电路210,存储芯片220,处理电路230。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具体实施例及其附图对本发明提供的共享电动单车的计费方法、计费系统与订车客户端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说明。结合下面说明以及权利要求书,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将更加清楚。

需要说明的是,本发明的实施例有较佳的实施性,并非是对本发明任何形式的限定。本发明实施例中描述的技术特征或者技术特征的组合不应当被认为是孤立的,它们可以被相互组合从而达到更好的技术效果。本发明优选实施方式的范围也可以包括另外的实现,且这应被本发明实施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理解。

对于相关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已知的技术、方法和设备可能不作详细讨论,但在适当情况下,所述技术、方法和设备应当被视为授权说明书的一部分。在这里示出和讨论的所有示例中,任何具体值应被解释为仅仅是示例性的,而不是作为限定。因此,示例性实施例的其它示例可以具有不同的值。

本发明的附图均采用非常简化的形式且均使用非精准的比例,仅用以方便、明晰地辅助说明本发明实施例的目的,并非是限定发明可实施的限定条件。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发明所能产生的效果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落在发明所揭示的技术内容所能涵盖的范围内。且本发明各附图中所出现的相同标号代表相同的特征或者部件,可应用于不同实施例中。

本发明提供一种共享电动单车的计费方法,且本发明所述共享电动单车兼具有电力驱动与人力驱动两种驱动方式。

作为举例而非限定,所述共享电动单车包括共享电动自行车,或共享电动三轮车。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共享电动单车的计费方法流程图。

如图1所示,该计费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S100,设置具有区分的人力驱动计费标准以及电力驱动计费标准;

S200,在一次连续的计费时间内,在人力驱动时间不为零的情况下,依据人力驱动计费标准以及电力驱动计费标准,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

作为举例而非限定,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行驶可以包括人力驱动行驶和电力驱动行驶;其中,所述人力驱动行驶为通过用户自己脚踏骑行驱动共享电动单车的行驶,所述电力驱动行驶为通过共享电动单车自身配置的电源及电机驱动机构驱动的行驶。

所述一次连续的计费时间是指用户对共享电动单车进行单次使用所花费的完整时间。

作为举例而非限定,所述人力驱动计费标准可以包括按人力驱动时间计算的人力时间计费标准。相应的,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的过程可以包括如下步骤:

获取一次连续计费时间内的人力驱动时间;

依据人力驱动时间和人力时间计费标准,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人力驱动使用进行计费。

作为举例而非限定,在本实施例中,所述人力时间计费标准可以是每30分钟收费1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

例如,用户对共享电动单车使用一次的连续计费时间为50分钟,其中,有20分钟为人力驱动时间,30分钟为电力驱动时间,则对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人力驱动使用计费为1元。

进一步,作为举例而非限定,所述电力驱动计费标准可以包括按电力驱动时间计算的电力时间计费标准。相应的,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的过程还包括如下步骤:

获取一次连续计费时间内的电力驱动时间;

依据电力驱动时间和电力时间计费标准,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电力驱动使用进行计费。

作为举例而非限定,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电力时间计费标准可以是每30分钟收费2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

例如,用户对共享电动单车使用一次的连续计费时间为50分钟,其中,有20分钟为人力驱动时间,30分钟为电力驱动时间,则对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电力驱动使用计费为2元。

进一步,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的过程还包括如下步骤:

对本次人力驱动使用和本次电力驱动使用进行叠加计费。

例如,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人力驱动使用计费为1元,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电力驱动使用计费为2元,则对该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人力驱动使用和本次电力驱动使用的叠加计费为1元+2元=3元。

作为举例而非限定,所述人力驱动计费标准可以包括按人力驱动距离计算的人力距离计费标准。相应的,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的过程可以包括如下步骤:

获取一次连续计费时间内的人力驱动距离;

依据人力驱动距离和人力距离计费标准,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人力驱动使用进行计费。

作为举例而非限定,在本实施例中,所述人力距离计费标准可以是每1公里收费0.2元,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计费。

例如,用户对共享电动单车使用一次的总里程(也就是一次连续计费时间内的总里程)为8公里,其中,有5公里为人力驱动距离,3公里为电力驱动距离,则对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人力驱动使用计费为0.2*5=1元。

进一步,作为举例而非限定,所述电力驱动计费标准可以包括按电力驱动距离计算的电力距离计费标准。相应的,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的过程还包括如下步骤:

获取一次连续计费时间内的电力驱动距离;

依据电力驱动距离和电力距离计费标准,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电力驱动使用进行计费。

作为举例而非限定,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电力距离计费标准可以是每1公里收费0.4元,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计费。

例如,用户对共享电动单车使用一次的总里程(也就是一次连续计费时间内的总里程)为8公里,其中,有5公里为人力驱动距离,3公里为电力驱动距离,则对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人力驱动使用计费为0.4*3=1.2元。

进一步,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的过程还包括如下步骤:

对本次人力驱动使用和本次电力驱动使用进行叠加计费。

例如,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人力驱动使用计费为1元,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电力驱动使用计费为1.2元,则对该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人力驱动使用和本次电力驱动使用的叠加计费为1元+1.2元=2.2元。

作为举例而非限定,所述人力驱动计费标准可以包括按人力驱动时间计算的人力时间计费标准和按人力驱动距离计算的人力距离计费标准。相应的,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的过程可以包括如下步骤:

获取一次连续计费时间内的人力驱动时间和人力驱动距离;

依据人力时间计费标准和人力距离计费标准,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人力驱动使用进行叠加计费。

作为举例而非限定,在本实施例中,所述人力时间计费标准可以是每30分钟收费0.5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所述人力距离计费标准可以是每1公里收费0.1元,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计费。

例如,用户对共享电动单车使用一次的连续计费时间为50分钟,其中,有20分钟为人力驱动时间,30分钟为电力驱动时间;相应的本次使用的总里程(也就是一次连续计费时间内的总里程)为16公里,其中,有4公里为人力驱动距离,12公里为电力驱动距离;则对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人力驱动分别按时间和距离计费为0.5元(人力驱动时间20分钟)和0.4元(人力驱动距离4公里),最后可以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人力驱动使用进行叠加计费为0.5元+0.4元=0.9元,也就是将人力驱动时间和人力驱动距离叠加计费。

进一步,作为举例而非限定,所述电力驱动计费标准可以包括按电力驱动时间计算的电力时间计费标准和按电力驱动距离计算的电力距离计费标准。相应的,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的过程还包括如下步骤:

获取一次连续计费时间内的电力驱动时间和电力驱动距离;

依据电力时间计费标准和电力距离计费标准,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电力驱动使用进行叠加计费。

作为举例而非限定,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电力时间计费标准可以是每30分钟收费1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所述电力距离计费标准可以是每1公里收费0.2元,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计费。

例如,用户对共享电动单车使用一次的连续计费时间为50分钟,其中,有20分钟为人力驱动时间,30分钟为电力驱动时间;相应的本次使用的总里程(也就是一次连续计费时间内的总里程)为16公里,其中,有4公里为人力驱动距离,12公里为电力驱动距离;则对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电力驱动分别按时间和距离计费为1元(电力驱动时间30分钟)和2.4元(电力驱动距离12公里),最后可以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电力驱动使用进行叠加计费为1元+2.4元=3.4元,也就是将电力驱动时间和电力驱动距离叠加计费。

进一步,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的过程还包括如下步骤:

对本次人力驱动使用和本次电力驱动使用进行叠加计费。

例如,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人力驱动使用计费为0.9元,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电力驱动使用计费为2.4元,则对该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人力驱动使用和本次电力驱动使用的叠加计费为0.9元+3.4元=4.3元。

作为举例而非限定,还可以采用人力驱动以时间计费和电力驱动以距离计费相结合的方式,或者采用人力驱动以距离计费和电力驱动以时间计费相结合的方式,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

进一步,作为举例而非限定,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之后还可以包括如下过程:

计算一次连续计费时间内人力驱动所占的时间比例,和/或一次连续计费时间内人力驱动所占的距离比例;

根据时间比例和/或距离比例,以及预设的奖励规则,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奖励操作。

例如,用户对共享电动单车使用一次的连续计费时间为50分钟,其中,有20分钟为人力驱动时间,30分钟为电力驱动时间;相应的本次使用的总里程(也就是一次连续计费时间内的总里程)为16公里,其中,有4公里为人力驱动距离,12公里为电力驱动距离;则一次连续计费时间内人力驱动所占的时间比例为(20/50)*100%=40%,一次连续计费时间内人力驱动所占的距离比例(4/16)*100%=25%。

作为举例而非限定,所述奖励规则可以包括人力驱动所占的时间比例范围和/或人力驱动所占的距离比例范围与奖励条款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作为举例而非限定,所述奖励条款可以包括现金奖励条款、积分奖励条款、信誉奖励条款、里程奖励条款以及折扣奖励条款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例如,所述奖励规则可以包括:

人力驱动所占的时间比例范围(0%,30%],奖励10个积分;

人力驱动所占的时间比例范围(30%,60%],奖励20个积分;

人力驱动所占的时间比例范围(60%,100%],奖励30个积分;

人力驱动所占的距离比例范围(0%,30%],奖励10个积分;

人力驱动所占的距离比例范围(30%,60%],奖励20个积分;

人力驱动所占的距离比例范围(60%,100%],奖励30个积分。

作为举例而非限定,所述奖励规则也可以只包括人力驱动所占的时间比例范围与奖励条款之间的关系,或者也可以只包括人力驱动所占的距离比例范围与奖励条款之间的关系。

进一步,作为举例而非限定,可以根据一次连续计费时间内人力驱动所占的时间比例和/或距离比例所处的比例范围,以及该比例范围对应的奖励条款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奖励操作;该奖励操作可以是只按时间比例进行的奖励操作,也可以是只按距离比例进行的奖励操作,还可以是同时按时间比例和距离比例进行的叠加奖励操作。

例如,一次连续计费时间内人力驱动所占的时间比例为40%,如果只按时间比例进行奖励,则该时间比例对应的人力驱动所占的时间比例范围为(30%,60%],相应的奖励条款就是奖励20个积分。

本发明还提供一种共享电动单车的计费系统。图2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共享电动单车的计费系统的结构模块图。图3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共享电动单车的计费系统的示意图。

如图2和图3所示,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计费系统100包括共享电动单车110和服务器120。

所述共享电动单车110兼具有电力驱动与人力驱动两种驱动方式。

作为举例而非限定,所述共享电动单车110可以包括单车通信电路111、单车驱动设备112和单车采集电路113。

所述单车通信电路111,用以与服务器120进行数据通信。

所述单车驱动设备112,用以驱动共享电动单车110行驶。进一步,所述单车驱动设备112包括人力驱动设备(如,脚踏和连接脚踏和车辆的链条等)和电力驱动设备(如,电源及电机驱动机构等)。

所述单车采集电路113,分别与单车通信电路111和单车驱动设备112连接,用以采集共享电动单车110在一次连续的计费时间内的驱动信息。

作为举例而非限定,所述单车采集电路113可以进一步包括:

驱动采集子电路,用以采集共享电动单车110的驱动方式(人力驱动方式或电力驱动方式);

使用采集子电路,与驱动采集子电路连接,用以采集共享电动单车110在不同驱动方式下的使用时间和/或使用距离。

作为举例而非限定,所述服务器120可以包括服务器通信电路121、存储芯片122和处理电路123。

所述服务器通信电路121,用以与共享电动单车110进行数据通信。

所述存储芯片122,用以存储共享电动单车110的人力驱动计费标准和电力驱动计费标准。

作为举例而非限定,所述存储芯片122可以用以存储按人力驱动时间和/或按人力驱动距离计算的人力驱动计费标准,以及电力驱动时间和/或按电力驱动距离计算的电力驱动计费标准。

所述处理电路123,分别与服务器通信电路121和存储芯片122连接,用以判断共享电动单车110在一次连续的计费时间内是否使用过人力驱动方式,并在使用过的情况下,依据人力驱动计费标准以及电力驱动计费标准,对共享电动单车110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

作为举例而非限定,所述处理电路123可以进一步包括:

判定子电路,用以判断共享电动单车110在一次连续的计费时间内是否使用过人力驱动方式,并在使用过的情况下触发下述计费子电路工作;

计费子电路,与判定子电路连接,用以根据不同驱动方式下的使用时间和/或使用距离,以及人力驱动计费标准和电力驱动计费标准,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

详细的计费过程可参见前述共享电动单车的计费方法中的描述。

本发明还提供一种共享电动单车的订车客户端,图4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共享电动单车的订车客户端的结构模块图。

如图4所示,所述共享电动单车的订车客户端200可以包括客户端通信电路210、存储芯片220和处理电路230。

所述客户端通信电路210,用以与共享电动单车进行数据通信。

所述存储芯片220,用以存储共享电动单车的人力驱动计费标准和电力驱动计费标准。

作为举例而非限定,所述存储芯片220可以用以存储按人力驱动时间和/或按人力驱动距离计算的人力驱动计费标准,以及电力驱动时间和/或按电力驱动距离计算的电力驱动计费标准。

所述处理电路230,分别与客户端通信电路210和存储芯片220连接,用以判断共享电动单车在一次连续的计费时间内是否使用过人力驱动方式,并在使用过的情况下,依据人力驱动计费标准以及电力驱动计费标准,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

作为举例而非限定,所述处理电路230可以进一步包括:

判定子电路,用以判断共享电动单车110在一次连续的计费时间内是否使用过人力驱动方式,并在使用过的情况下触发下述计费子电路工作;

计费子电路,与判定子电路连接,用以根据不同驱动方式下的使用时间和/或使用距离,以及人力驱动计费标准和电力驱动计费标准,对共享电动单车的本次使用进行计费。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作为举例而非限定,具有如下优点,通过分别设置人力驱动计费标准和电力驱动计费标准,在共享电动单车存在人力驱动的使用情况下,可以实现共享电动单车计费方式的多样化和差异化,提高用户的使用体验。

上述描述仅是对本发明较佳实施例的描述,并非是对本发明范围的任何限定。任何熟悉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揭示的技术内容作出的任何变更或修饰均应当视为等同的有效实施例,均属于本发明技术方案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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