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竞价模式的房产出租网上交易方法及系统与流程

文档序号:15096562发布日期:2018-08-04 14:42阅读:528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一种房产出租网上交易方法及系统,具体涉及一种基于竞价模式的房产出租网上交易方法及系统。



背景技术:

随着互连网的普及,房产租赁业务也完全互连网化。然而,现有房产租赁网上交易平台存在以下两个缺陷:一是现有的网上交易平台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信息发布与展示,对于如何促进交易的快速成交缺乏有效的手段;二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租赁双方对市场行情均不了解,出租方不知道如何定价,求租方也不知道如何出价,房产租赁定价不合理。



技术实现要素:

发明目的:本发明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基于竞价模式的房产出租网上交易方法及系统。本发明方法简易方便,在出租方和求租方不了解市场行情的情况下,能够快速地以市场价完成房产租赁交易。

技术方案:本发明所述基于竞价模式的房产出租网上交易方法,出租方与求租方之间通过交易平台完成租赁交易,交易平台对出租方和求租方的信息进行保存,求租方通过竞价的方式获取选定出租房屋的租赁权,达成交易。

进一步地完善上述技术方案,包括以下步骤,

出租方通过访问交易平台提交出租信息;

交易平台公开展示出租信息;

求租方访问交易平台,浏览出租信息,选定目标出租信息后提交报名信息参与竞价;

交易平台实时公布出租信息的竞价价格,竞价期限截止时最高报价者获得租赁权,交易达成。

进一步地,所述交易平台对出租方的出租信息审核认证后公开展示,交易平台对求租方的报名信息审核后录入系统中。

进一步地,所述出租方需与交易平台签订交易合约,若出租方违约,则需向交易平台支付违约金。

进一步地所述求租方需与交易平台签订交易合约,若求租方违约,则需向交易平台支付违约金。

本发明还提供一种基于竞价模式的房产出租网上交易系统,至少包括以下模块,

出租方信息录入模块,对出租信息进行录入;

出租方信息展示模块,对出租信息进行公开展示;

求租方信息录入模块,对求租方的报名信息进行录入;

竞价显示模块,实时显示出租信息的竞价价格和竞价期限;

交易生成模块,竞价期限截止时最高报价者获取选定出租信息的租赁权,交易达成。

进一步地完善上述技术方案,还包括审核认证模块,对出租方的出租信息进行审核认证后公开展示,对求租方的报名信息进行审核后录入系统中。

进一步地,还包括在线支付模块,用于出租方和求租方在线支付违约金。

进一步地,还包括网页和用户终端,用于出租方和求租方访问交易平台。

有益效果:本发明通过交易平台审核并保存出租方和求租方的信息,求租方采用竞价的方式完成房产的租赁交易,保证了租赁双方在不了解市场行情的情况下,也能够快速有效地完成租赁交易,不仅加快了房产租赁的交易速度,而且保证了租赁金额的合理性。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本发明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说明,但是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不局限于所述实施例。

实施例1:一种基于竞价模式的房产出租网上交易系统,包括网页、用户终端、出租方信息录入模块、审核认证模块、出租方信息展示模块、求租方信息录入模块、在线支付模块、竞价显示模块和交易生成模块。

所述网页和用户终端用于出租方和需求方访问交易平台浏览信息并提交相关信息。所述出租方信息录入模块,用于将出租方提交的出租信息录入系统中;所述求租方信息录入模块,用于将求租方的报名信息录入系统中;所述审核认证模块,用于审核出租方的出租信息和求租方的报名信息;所述出租方信息展示模块,用于将审核后的出租信息公开展示;所述竞价显示模块,用于实时显示出租信息的竞价价格和竞价期限;所述在线支付模块,用于出租方和求租方在线支付违约金或租金;所述交易生成模块,在竞价期限截止时最高报价者获得选定出租信息的租赁权,交易达成。

一种基于竞价模式的房产出租网上交易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出租方通过网页或者用户终端访问交易平台,提交出租信息和个人信息并与交易平台签订交易合约。所述出租信息包括房屋的外观图片、地理位置、面积和租赁时间等,所述个人信息包括房产证、身份证和银行卡等。所述交易合约包括竞价规则和交易规则,若出租方违约,则需向交易平台支付违约金。

交易平台对出租方的出租信息和个人信息进行审核认证后,在网站和用户终端上公开展示出租信息。

求租方通过网页或客户终端访问交易平台,浏览出租信息,选择目标出租信息后提交报名信息参与竞价,并与交易平台签订交易合约。所述报名信息包括身份证、银行卡和联系方式等,报名信息经交易平台审核后录入系统中。所述交易合约包括竞价规则和交易规则,若求租方违约,则需向交易平台支付违约金。

交易平台公布出租信息的实时竞价价格和竞价期限,竞价期限截止时最高竞价者获得租赁权,最高竞价者和选定出租方自动生成交易合同,交易达成。

如上所述,尽管参照特定的优选实施例已经表示和表述了本发明,但其不得解释为对本发明自身的限制。在不脱离所附权利要求定义的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前提下,可对其在形式上和细节上作出各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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