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系统实用化及数据健康度评价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6935812发布日期:2019-02-22 20:41阅读:1182来源:国知局
一种信息系统实用化及数据健康度评价方法与流程

本发明涉及计算机软件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信息系统实用化及数据健康度评价方法。



背景技术:

由于目前电网信息系统支撑业务日渐广泛,加上各业务系统数据量十分庞大,数据关系复杂,维度多样,各地市分公司的数据质量及系统实用化程度无从考究,为全面信息化普及带来隐患。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技术新颖的一种信息系统实用化及数据健康度评价方法。

为了实现以上目的,本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信息系统实用化及数据健康度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根据各系统业务数据量、日均发起量排序,获取使用量较大的业务及其数据,以及业务系统中需要跨系统同步的容易出现一致性问题的数据划分入指标考核的初步范围,制定指标评价树原型;

s2.确定评价树中各指标权重对影响业务域数据质量及业务实用化程度总体评分的指标进行两两比较,确定每个指标在相对于某一考核准则所占的比重,两两比较后,构建比较矩阵;

s3.将指标树及指标对应的规则配置到数据质量平台定期执行,数据质量平台作为一个专业数据质量评价工具,可以根据配置自动采用多线程分布式的高效方式对业务系统数据进行实时校验,得出每条规则的存在问题数,按校验对象整合重复的问题数据,自动匹配评价指标树,动态计算各个指标的得分,最后根据指标权重获取当期数据质量及实用化评分。

优选地,所述步骤s2中,设定影响业务域数据质量及业务实用化程度总体评分的考核准则有m个,指标有n个,所述比较矩阵包括m个n*n的成对比较矩阵,用aij表示第i个因素相对于第j个因素的比较结果,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结合业务系统客观业务使用情况及专家主观分析方法论,对电网数据质量及业务实用化进行定量分析,并使用自动化工具定期对评价分数进行长期跟踪,指标责任最后可有效落实到指标从属的具体部门上,形成完整的数据治理及监督闭环,对电网数据及信息实用化质量起到关键的提升作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的原理图。

具体实施方式

现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参见图1所示,本实施例中的一种信息系统实用化及数据健康度评价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s1.根据各系统业务数据量、日均发起量排序,获取使用量较大的业务及其数据,以及业务系统中需要跨系统同步的容易出现一致性问题的数据划分入指标考核的初步范围,制定指标评价树原型。

s2.确定评价树中各指标权重对影响业务域数据质量及业务实用化程度总体评分的指标进行两两比较,确定每个指标在相对于某一考核准则所占的比重,两两比较后,构建比较矩阵,

构建比较矩阵时设定影响业务域数据质量及业务实用化程度总体评分的考核准则有m个,指标有n个,所述比较矩阵包括m个n*n的成对比较矩阵,用aij表示第i个因素相对于第j个因素的比较结果,

使用和积法求出最大特征根及对应特征向量:

首先将矩阵每一列归一化,即

将每一列经归一化处理后的判断矩阵按行相加得向量wi,对该向量进行归一化处理

w=(w1,w2,.....wn)t即为特征向量的近似解,下面再用以下公司计算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根λmax

其中b为比较矩阵

判断矩阵的一致性指标为c.i.

一致性指标c.i.的值越大,表名判断矩阵偏离完全一致性的程度越大,一般判断矩阵的阶数n越大,人为造成的偏离完全一致性指标的值就越大;所以一般会引入随机一致性比率c.r.,1到11阶r.i.的值如下表

判断矩阵一致性指标c.i.与同阶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之比成为随机一致性比率c.r.

当c.r.<0.10时,便认为判断矩阵具有可以接受的一致性。否则应该对判断矩阵再进行调整,直到一致为止。

通过上述方法论可确定不同业务域模型指标的权重,同时组织信息部相关专家对“数据质量及实用化总目标-业务域”模型使用上述方法论,确定到各业务域对电网总体数据质量及实用化总体目标的影响程度,并结合各业务域的结果,即可得出带权重的完整评价指标树。

s3.将指标树及指标对应的规则配置到数据质量平台定期执行,数据质量平台作为一个专业数据质量评价工具,可以根据配置自动采用多线程分布式的高效方式对业务系统数据进行实时校验,得出每条规则的存在问题数,按校验对象整合重复的问题数据,自动匹配评价指标树,动态计算各个指标的得分,最后根据指标权重获取当期数据质量及实用化评分。

以上所述之实施例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并非对本发明做任何形式上的限制。任何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范围情况下,都可利用上述揭示的技术内容对本发明技术方案作出更多可能的变动和润饰,或修改为等同变化的等效实施例。故凡未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内容,依据本发明之思路所作的等同等效变化,均应涵盖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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