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电子商务的商品信息分享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468760发布日期:2019-04-20 05:41阅读:284来源:国知局
一种基于电子商务的商品信息分享系统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涉及电子商务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基于电子商务的商品信息分享系统。



背景技术: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在一个电子商务平台创办初期,用户量的提升是较为困难的,电子商务平台会做大量的广告来吸引用户,但是效果并不明显,因此需要一种基于电子商务的商品信息分享系统来满足需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基于电子商务的商品信息分享系统。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设计一种基于电子商务的商品信息分享系统,包括系统管理主机,所述系统管理主机通过信号分别连接有数据库模块、登录模块、商品分享模块、线上商品展示系统、分销佣金提醒模块、微信确认登录模块和微信授权模块,所述线上商品展示系统包括线上商品展示模块,所述线上商品展示模块通过信号与系统管理主机相连接,所述线上商品展示模块通过导线分别连接有个人中心系统、首页模块、购物车模块和商品分类模块,所述首页模块通过导线分别连接有整点秒杀模块、专享优惠券模块和优惠商品推荐模块,整点秒杀模块中会更新出一些做整点秒杀活动的商品信息,在整点秒杀时点击进行购买即可,能够对商品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所述个人中心系统包括个人中心模块,所述个人中心模块通过导线与线上商品展示模块相连接,所述个人中心模块通过导线分别连接有我的钱包模块、我的订单模块和店主中心模块,所述店主中心模块通过导线分别连接有申请成为分销商模块、分销佣金模块、分销订单模块、提现明细模块、我的团队模块和佣金提现模块;

在数据库模块中预存几个管理员系统账号,通过在登录模块中输入管理员系统账号,进而能够登录到该系统中,登录到该系统以后,管理员需要再用微信扫描才可将该系统导入到自己的微信中,管理员自带成为分销商的权限,即管理员是店主,店主在该系统中购买商品时,会按照购买商品价格的5%返现现金数额到自己的分销佣金模块中,店主通过商品分享模块将某一款商品的信息分享给微信好友或者是微信朋友圈后,会获得系统送出的一张无门槛5元优惠券,能够在下次购买商品时使用,当有好友点击进入该系统后,好友通过微信授权模块让自己的微信对该系统进行授权,让该系统能够读取该好友的微信信息并导入到数据库模块中,并在微信确认登录模块中确认登录即可进入到该系统中,并且该位好友会成为店主的下级,店主的下级在该系统中购买商品后,会按照购买商品价格的3%返现现金数额到店主的分销佣金模块中,若是店主的下级在申请成为分销商模块中也申请成为店主,则同样会按照购买商品价格的5%返现现金数额到自己的分销佣金模块中,若是店主的下级也以同样的方式将该系统中的商品分享给自己的朋友后,则店主的下级的好友会成为店主下级的下级,店主下级的下级购买商品后,会按照购买商品价格的3%返现现金数额到店主的下级的分销佣金模块中,会按照购买商品价格的2%返现现金数额到店主的分销佣金模块中,店主下级的下级和店主的下级都会出现在店主的我的团队模块中,该系统采用一传十,十传百的销售分享模式来扩大用户量,并且每个用户均有分享返现,分享返现的金额能够在佣金提现模块中提现到自己微信的零钱包中。

优选的,所述系统管理主机通过信号连接有后台管理模块,所述后台管理模块通过导线分别连接有商品管理模块和商品介绍语编辑模块,商品管理模块包括商品的上架操作和下架操作,通过商品管理模块将需要上架的商品进行上架操作,商品上架后,该商品的信息将会保存在数据库模块中,通过商品管理模块将需要下架的商品进行下架操作,商品下架后,该商品的信息将会从数据库模块中删除,商品介绍语编辑模块能够将商品的信息归纳总结在一起展示在用户的眼前,其中包括商品的名称、价格、作用和使用方法,让用户能够快速准确的了解该商品。

优选的,所述我的钱包模块中包括签到领积分模块和充值模块,所述签到领积分模块和充值模块均通过导线与我的钱包模块相连接,充值模块中推出优惠充值活动,即是充500元送100元、充300元送50元和充100元送10元这三种模式。

优选的,所述购物车模块中包括编辑模块和结算模块,并且编辑模块和结算模块均通过导线与购物车模块相连接,通过编辑模块能够对添加到购物车内的商品进行选择性的删除,通过结算模块能够对购物车内的部分商品或者是全部商品进行付款结算,进而实现商品的购买。

优选的,所述个人中心模块通过导线分别连接有我的优惠券模块、我的收藏模块和在线客服模块,在专享优惠券模块中领取的优惠券和分享后获得的优惠券都会保存在我的优惠券模块中。

本发明提出的一种基于电子商务的商品信息分享系统,有益效果在于:本发明通过商品分享模块和店主中心模块的相互作用,采用一传十,十传百爆炸式的销售分享模块来实现该系统的推广,并且每个用户在分享商品的同时自己也会获益,这大大的刺激了用户的积极性,利用广大用户自己来帮助宣传该系统。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提出的一种基于电子商务的商品信息分享系统的系统框图;

图2为本发明提出的一种基于电子商务的商品信息分享系统的线上产品展示系统的系统框图;

图3为本发明提出的一种基于电子商务的商品信息分享系统的个人中心系统的系统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3,一种基于电子商务的商品信息分享系统,包括系统管理主机,系统管理主机通过信号分别连接有数据库模块、登录模块、商品分享模块、线上商品展示系统、分销佣金提醒模块、微信确认登录模块和微信授权模块,线上商品展示系统包括线上商品展示模块,线上商品展示模块通过信号与系统管理主机相连接,线上商品展示模块通过导线分别连接有个人中心系统、首页模块、购物车模块和商品分类模块,首页模块通过导线分别连接有整点秒杀模块、专享优惠券模块和优惠商品推荐模块,整点秒杀模块中会更新出一些做整点秒杀活动的商品信息,在整点秒杀时点击进行购买即可,能够对商品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个人中心系统包括个人中心模块,个人中心模块通过导线与线上商品展示模块相连接,个人中心模块通过导线分别连接有我的钱包模块、我的订单模块和店主中心模块,店主中心模块通过导线分别连接有申请成为分销商模块、分销佣金模块、分销订单模块、提现明细模块、我的团队模块和佣金提现模块;

在数据库模块中预存几个管理员系统账号,通过在登录模块中输入管理员系统账号,进而能够登录到该系统中,登录到该系统以后,管理员需要再用微信扫描才可将该系统导入到自己的微信中,管理员自带成为分销商的权限,即管理员是店主,店主在该系统中购买商品时,会按照购买商品价格的5%返现现金数额到自己的分销佣金模块中,店主通过商品分享模块将某一款商品的信息分享给微信好友或者是微信朋友圈后,会获得系统送出的一张无门槛5元优惠券,能够在下次购买商品时使用,当有好友点击进入该系统后,好友通过微信授权模块让自己的微信对该系统进行授权,让该系统能够读取该好友的微信信息并导入到数据库模块中,并在微信确认登录模块中确认登录即可进入到该系统中,并且该位好友会成为店主的下级,店主的下级在该系统中购买商品后,会按照购买商品价格的3%返现现金数额到店主的分销佣金模块中,若是店主的下级在申请成为分销商模块中也申请成为店主,则同样会按照购买商品价格的5%返现现金数额到自己的分销佣金模块中,若是店主的下级也以同样的方式将该系统中的商品分享给自己的朋友后,则店主的下级的好友会成为店主下级的下级,店主下级的下级购买商品后,会按照购买商品价格的3%返现现金数额到店主的下级的分销佣金模块中,会按照购买商品价格的2%返现现金数额到店主的分销佣金模块中,店主下级的下级和店主的下级都会出现在店主的我的团队模块中,该系统采用一传十,十传百的销售分享模式来扩大用户量,并且每个用户均有分享返现,分享返现的金额能够在佣金提现模块中提现到自己微信的零钱包中。

系统管理主机通过信号连接有后台管理模块,后台管理模块通过导线分别连接有商品管理模块和商品介绍语编辑模块,商品管理模块包括商品的上架操作和下架操作,通过商品管理模块将需要上架的商品进行上架操作,商品上架后,该商品的信息将会保存在数据库模块中,通过商品管理模块将需要下架的商品进行下架操作,商品下架后,该商品的信息将会从数据库模块中删除,商品介绍语编辑模块能够将商品的信息归纳总结在一起展示在用户的眼前,其中包括商品的名称、价格、作用和使用方法,让用户能够快速准确的了解该商品。

我的钱包模块中包括签到领积分模块和充值模块,签到领积分模块和充值模块均通过导线与我的钱包模块相连接,充值模块中推出优惠充值活动,即是充500元送100元、充300元送50元和充100元送10元这三种模式。

购物车模块中包括编辑模块和结算模块,并且编辑模块和结算模块均通过导线与购物车模块相连接,通过编辑模块能够对添加到购物车内的商品进行选择性的删除,通过结算模块能够对购物车内的部分商品或者是全部商品进行付款结算,进而实现商品的购买。

个人中心模块通过导线分别连接有我的优惠券模块、我的收藏模块和在线客服模块,在专享优惠券模块中领取的优惠券和分享后获得的优惠券都会保存在我的优惠券模块中。

以上,仅为本发明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及其发明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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