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方法及装置与流程

文档序号:33322096发布日期:2023-03-03 21:11阅读:134来源:国知局
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方法及装置与流程

1.本发明涉及区块链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方法、装置、电子设备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背景技术:

2.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虚拟数字货币开始在跨国支付业务中崭露头角,想要提升人民币在国际交易中的交易地位,必须要融入国际化的货币交易中。
3.当前,利用代理行进行跨境支付的方式,在国际货币支付中占主导地位,但这种方式收付款人对开户行的信任风险、结算风险有所增加,支付成本较高、支付速度较慢且支付信息不透明,因此,采用代理行跨境支付的方式存在较高的支付风险且支付效率较低的现象。


技术实现要素:

4.本发明提供一种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方法、装置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主要目的在于解决代理行跨境支付的方式存在较高的支付风险且支付效率较低的问题。
5.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的一种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方法,包括:
6.根据私人数字货币的结算风险制定私人货币身份认证机制、私人货币发行机制及私人货币托管机制;
7.利用所述私人货币身份认证机制、私人货币发行机制及私人货币托管机制筛选出私人货币结算主体,利用所述私人货币结算主体与预构建的私有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私人货币结算系统;
8.设置中间投放机构准入条件,利用符合所述中间投放机构准入条件的投放主体,与预构建的中央主体构建法定货币结算主体;
9.利用预设的境外结算机构与预构建的许可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许可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
10.利用所述法定货币结算主体与所述许可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法定货币结算系统;
11.接收付款方的货币结算请求,利用预构建的身份验证公式验证所述付款方的身份,判断所述验证是否通过;
12.若所述验证不通过,则拒绝所述货币结算请求;
13.若所述验证通过,则判断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结算货币是否为私人数字货币;
14.若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结算货币是私人数字货币,则利用所述私人货币结算系统,将所述付款方的待付款支付给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收款方;
15.若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结算货币不是私人数字货币,则利用所述法定货币结算系统,将所述付款方的待付款支付给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收款方。
16.可选地,所述根据服务提供方及服务消费方的功能需求,构建预付应用平台,包
括:
17.根据根据私人数字货币的结算风险制定私人货币身份认证机制、私人货币发行机制及私人货币托管机制,包括:
18.接收支付型代币发行请求,对所述支付型代币发行请求的请求主体制定支付型代币发行备案制度;
19.接收支付型代币投资请求,对所述支付型代币投资请求的请求主体制定支付型代币投资实名认证制度;
20.接收稳定币的发行请求,对所述稳定币的发行请求的发行主体设置发行准入条件;
21.接收稳定币的托管请求,对所述稳定币的托管请求的托管主体设置托管准入条件;
22.根据预构建的外汇管理额度设置稳定币发行条件;
23.对符合所述发行准入条件的发行主体制定信息定期披露制度;
24.对符合所述托管准入条件的托管主体制定私人数字货币境内托管制度;
25.根据所述支付型代币发行备案制度及支付型代币投资实名认证制度构建所述私人货币身份认证机制;
26.根据所述发行准入条件、稳定币发行条件、信息定期披露制度构建所述私人货币发行机制;
27.根据所述托管准入条件及私人数字货币境内托管制度构建所述私人货币托管机制。
28.可选地,所述利用所述私人货币结算主体与预构建的私有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私人货币结算系统,包括:
29.利用所述支付型代币的发行主体与所述私有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支付型区块链结算节点;
30.利用预构建的支付型付款方兑换主体、支付型收款方兑换主体及所述支付型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支付型代币结算系统;
31.利用所述稳定币的发行主体,与所述私有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稳定币区块链结算节点;
32.利用预构建的稳定币付款方兑换主体、稳定币收款方兑换主体及所述稳定币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稳定币结算系统;
33.整合所述支付型代币结算系统及所述稳定币结算系统,得到所述私人货币结算系统。
34.可选地,所述设置中间投放机构准入条件,包括:
35.设置资本金准入标准及基础设施技术准入标准;
36.根据所述资本金准入标准及基础设施技术准入标准构建所述中间投放机构准入条件。
37.可选地,所述利用预设的境外结算机构与预构建的许可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许可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包括:
38.在所述许可区块链结算节点中,设置境外结算区块链节点接口;
39.根据所述境外结算机构与所述境外结算区块链节点接口构建境外区块链结算节点;
40.根据所述许可区块链结算节点与所述境外区块链结算节点组建所述许可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
41.可选地,所述利用所述法定货币结算主体与所述许可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法定货币结算系统,包括:
42.将所述法定货币结算主体中的中央主体设置为所述许可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中的全权节点,得到全权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
43.将所述法定货币结算主体中的投放主体设置为客户尽职调查主体;
44.将所述法定货币结算主体中的投放主体设置为法定数字货币付款方兑换主体及法定数字货币收款方兑换主体;
45.根据所述法定数字货币付款方兑换主体、法定数字货币收款方兑换主体、客户尽职调查主体及全权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所述法定货币结算系统。
46.可选地,所述利用所述私人货币结算系统,将所述付款方的待付款支付给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收款方,包括:
47.判断所述私人数字货币是否为支付型代币;
48.若所述私人数字货币是支付型代币,则利用所述支付型代币结算系统中的支付型付款方兑换主体,将所述待付款兑换为支付型代币;
49.将所述支付型代币存储于所述付款方的支付型数字钱包中,得到待转移支付型数字货币;
50.利用所述支付型区块链结算节点将所述待转移支付型数字货币,转移至所述收款方的支付型数字钱包中,得到已转移支付型数字货币;
51.利用所述支付型收款方兑换主体将所述已转移支付型数字货币兑换为已付款,将所述已付款支付给所述收款方;
52.若所述私人数字货币不是支付型代币,则用所述支付型代币结算系统中的稳定币付款方兑换主体,将所述待付款兑换为稳定币;
53.将所述稳定币存储于所述付款方的稳定币数字钱包中,得到待转移稳定币;
54.利用所述稳定币区块链结算节点将所述待转移稳定币转移至所述收款方的稳定币数字钱包中,得到已转移稳定币;
55.利用所述稳定币收款方兑换主体将所述已转移稳定币兑换为已付款,将所述已付款支付给所述收款方。
56.可选地,所述利用所述法定货币结算系统,将所述付款方的待付款支付给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收款方,包括:
57.利用所述法定货币结算系统中的法定数字货币付款方兑换主体,将所述待付款兑换为法定数字货币;
58.将所述法定数字货币存储于所述付款方的法定数字货币数字钱包中,得到待转移法定数字货币;
59.利用所述全权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将所述待转移法定数字货币转移至所述收款方的法定数字货币数字钱包中,得到已转移法定数字货币;
60.利用所述法定数字货币收款方兑换主体将所述已转移法定数字货币兑换为已付款,将所述已付款支付给所述收款方。
61.可选地,所述根据私人数字货币的结算风险制定私人货币身份认证机制、私人货币发行机制及私人货币托管机制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62.根据私人数字货币的支付风险,明确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
63.根据法定数字货币的货币特性,确定所述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定偿付能力及法定偿付范围。
64.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还提供一种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65.私人货币结算系统构建模块,用于根据私人数字货币的结算风险制定私人货币身份认证机制、私人货币发行机制及私人货币托管机制;利用所述私人货币身份认证机制、私人货币发行机制及私人货币托管机制筛选出私人货币结算主体,利用所述私人货币结算主体与预构建的私有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私人货币结算系统;
66.法定货币结算系统构建模块,用于设置中间投放机构准入条件,利用符合所述中间投放机构准入条件的投放主体,与预构建的中央主体构建法定货币结算主体;利用预设的境外结算机构与预构建的许可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许可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利用所述法定货币结算主体与所述许可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法定货币结算系统;
67.结算货币类型判断模块,用于接收付款方的货币结算请求,利用预构建的身份验证公式验证所述付款方的身份,判断所述验证是否通过;若所述验证不通过,则拒绝所述货币结算请求;若所述验证通过,则判断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结算货币是否为私人数字货币;
68.私人数字货币支付模块,用于若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结算货币是私人数字货币,则利用所述私人货币结算系统,将所述付款方的待付款支付给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收款方;
69.法定数字货币支付模块,用于若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结算货币不是私人数字货币,则利用所述法定货币结算系统,将所述付款方的待付款支付给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收款方。
70.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还提供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71.至少一个处理器;以及,
72.与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通信连接的存储器;其中,
73.所述存储器存储有可被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的指令,所述指令被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以使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能够执行上述所述的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方法。
74.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还提供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存储有至少一个指令,所述至少一个指令被电子设备中的处理器执行以实现上述所述的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方法。
75.相比于背景技术所述:代理行跨境支付的方式存在较高的支付风险且支付效率较低的现象,本发明实施例通过所述私人货币结算主体与预构建的私有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私人货币结算系统,再利用所述利用所述法定货币结算主体与所述许可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法定货币结算系统,实现了对于不同货币的对应的结算系统,在收到货币结算请
求时,先对对方身份进行认证,在进行私人数字货币交易时,利用所述私人货币结算系统,将所述付款方的待付款支付给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收款方,在进行法定数字货币交易时,利用所述法定货币结算系统,将所述付款方的待付款支付给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收款方。因此本发明提出的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方法、装置、电子设备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可以解决代理行跨境支付的方式存在较高的支付风险且支付效率较低的问题。
附图说明
76.图1为本发明一实施例提供的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方法的流程示意图;
77.图2为图1中其中一个步骤的详细实施流程示意图;
78.图3为图1中另一个步骤的详细实施流程示意图;
79.图4为本发明一实施例提供的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装置的功能模块图;
80.图5为本发明一实施例提供的实现所述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方法的电子设备的结构示意图。
81.本发明目的的实现、功能特点及优点将结合实施例,参照附图做进一步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82.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83.本技术实施例提供一种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方法。所述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方法的执行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端、终端等能够被配置为执行本技术实施例提供的该方法的电子设备中的至少一种。换言之,所述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方法可以由安装在终端设备或服务端设备的软件或硬件来执行,所述软件可以是区块链平台。所述服务端包括但不限于:单台服务器、服务器集群、云端服务器或云端服务器集群等。
84.实施例1:
85.参照图1所示,为本发明一实施例提供的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方法的流程示意图。在本实施例中,所述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方法包括:
86.s1、根据私人数字货币的结算风险制定私人货币身份认证机制、私人货币发行机制及私人货币托管机制。
87.可解释的,所述私人数字货币可分为支付型代币和稳定币,所述私人数字货币的交易,本质上属于“去中心化”的“点对点”跨境支付模式,即付款人可将私人数字货币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无需经过单一或第三方主体的结算。
88.本发明实施例中,所述根据私人数字货币的结算风险制定私人货币身份认证机制、私人货币发行机制及私人货币托管机制,包括:
89.接收支付型代币发行请求,对所述支付型代币发行请求的请求主体制定支付型代币发行备案制度;
90.接收支付型代币投资请求,对所述支付型代币投资请求的请求主体制定支付型代币投资实名认证制度;
91.接收稳定币的发行请求,对所述稳定币的发行请求的发行主体设置发行准入条件;
92.接收稳定币的托管请求,对所述稳定币的托管请求的托管主体设置托管准入条
件;
93.根据预构建的外汇管理额度设置稳定币发行条件;
94.对符合所述发行准入条件的发行主体制定信息定期披露制度;
95.对符合所述托管准入条件的托管主体制定私人数字货币境内托管制度;
96.根据所述支付型代币发行备案制度及支付型代币投资实名认证制度构建所述私人货币身份认证机制;
97.根据所述发行准入条件、稳定币发行条件、信息定期披露制度构建所述私人货币发行机制;
98.根据所述托管准入条件及私人数字货币境内托管制度构建所述私人货币托管机制。
99.应明白的,所述支付型代币发行备案制度指对参与支付型代币发行的主体(参与“挖矿”的“矿工”)实施备案制度。
100.可解释的,所述信息定期披露制度可以为发行主体的货币发行数量以及股权结构等信息需要定期披露。所述支付型代币投资实名认证制度可以参照商业银行进行实名认证(kyc)。
101.本发明实施例中,所述根据私人数字货币的结算风险制定私人货币身份认证机制、私人货币发行机制及私人货币托管机制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102.根据私人数字货币的支付风险,明确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
103.根据法定数字货币的货币特性,确定所述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定偿付能力及法定偿付范围。
104.可解释的,所述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可以分为支付型代币的法律属性及稳定币的法律属性。其中,所述支付型代币的法律属性可以视为虚拟商品或虚拟财产。所述稳定币的法律属性可以根据使用期限的长短进行划分,例如:当稳定币的使用期限在6个月内时,可以认定为电子货币,当稳定币的使用期限大于6个月时,可以认定为货币市场基金。
105.可理解的,所述法定偿付能力指利用所述法定数字货币进行交易的双方不得拒绝接受。所述法定偿付范围指利用所述法定数字货币在跨境支付中,仍具有所述法定偿付能力。
106.s2、利用所述私人货币身份认证机制、私人货币发行机制及私人货币托管机制筛选出私人货币结算主体,利用所述私人货币结算主体与预构建的私有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私人货币结算系统。
107.本发明实施例中,所述利用所述私人货币结算主体与预构建的私有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私人货币结算系统,包括:
108.利用所述支付型代币的发行主体与所述私有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支付型区块链结算节点;
109.利用预构建的支付型付款方兑换主体、支付型收款方兑换主体及所述支付型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支付型代币结算系统;
110.利用所述稳定币的发行主体,与所述私有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稳定币区块链结算节点;
111.利用预构建的稳定币付款方兑换主体、稳定币收款方兑换主体及所述稳定币区块
链结算节点构建稳定币结算系统;
112.整合所述支付型代币结算系统及所述稳定币结算系统,得到所述私人货币结算系统。
113.可解释的,所述支付型区块链结算节点,及稳定币区块链结算节点均可采用现有的私人数字货币跨境支付模式中的数字货币(区块链)结算系统。
114.s3、设置中间投放机构准入条件,利用符合所述中间投放机构准入条件的投放主体,与预构建的中央主体构建法定货币结算主体。
115.详细地,可参阅图2所示,所述设置中间投放机构准入条件,包括:
116.s31、设置资本金准入标准及基础设施技术准入标准;
117.s32、根据所述资本金准入标准及基础设施技术准入标准构建所述中间投放机构准入条件。
118.进一步地,为减少对兑换主体以及支付系统运营方的信任风险,应合理设置所述中间投放机构的准入条件。
119.s4、利用预设的境外结算机构与预构建的许可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许可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
120.详细地,可参阅图3所示,所述利用预设的境外结算机构与预构建的许可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许可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包括:
121.s41、在所述许可区块链结算节点中,设置境外结算区块链节点接口;
122.s42、根据所述境外结算机构与所述境外结算区块链节点接口构建境外区块链结算节点;
123.s43、根据所述许可区块链结算节点与所述境外区块链结算节点组建所述许可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
124.可解释的,可以有条件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参与结算系统的运营。
125.s5、利用所述法定货币结算主体与所述许可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法定货币结算系统。
126.本发明实施例中,所述利用所述法定货币结算主体与所述许可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法定货币结算系统,包括:
127.将所述法定货币结算主体中的中央主体设置为所述许可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中的全权节点,得到全权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
128.将所述法定货币结算主体中的投放主体设置为客户尽职调查主体;
129.将所述法定货币结算主体中的投放主体设置为法定数字货币付款方兑换主体及法定数字货币收款方兑换主体;
130.根据所述法定数字货币付款方兑换主体、法定数字货币收款方兑换主体、客户尽职调查主体及全权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所述法定货币结算系统。
131.可解释的,所述中央主体可以为中央银行,央行主要负责通过准备金或其它途径向商业银行等运营机构进行投放,同时央行作为区块链上的全权节点,实时监测中间投放机构的信息处理工作,与中间投放机构共同维护区块链结算系统。
132.s6、接收付款方的货币结算请求,利用预构建的身份验证公式验证所述付款方的身份,判断所述验证是否通过;
133.详细地,所述身份验证公式如下:
134.p=hash+id
135.其中,p表示公钥目标哈希值,hash表示所述付款方所在区块链节点的前一块节点的哈希值,id表示所述付款方所在区块链节点的挖矿随机数,此处可以用做身份标识id;
136.若所述验证不通过,则执行s7、拒绝所述货币结算请求。
137.若所述验证通过,则执行s8、判断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结算货币是否为私人数字货币。
138.若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结算货币是私人数字货币,则执行s9、利用所述私人货币结算系统,将所述付款方的待付款支付给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收款方。
139.本发明实施例中,所述利用所述私人货币结算系统,将所述付款方的待付款支付给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收款方,包括:
140.判断所述私人数字货币是否为支付型代币;
141.若所述私人数字货币是支付型代币,则利用所述支付型代币结算系统中的支付型付款方兑换主体,将所述待付款兑换为支付型代币;
142.将所述支付型代币存储于所述付款方的支付型数字钱包中,得到待转移支付型数字货币;
143.利用所述支付型区块链结算节点将所述待转移支付型数字货币,转移至所述收款方的支付型数字钱包中,得到已转移支付型数字货币;
144.利用所述支付型收款方兑换主体将所述已转移支付型数字货币兑换为已付款,将所述已付款支付给所述收款方;
145.若所述私人数字货币不是支付型代币,则用所述支付型代币结算系统中的稳定币付款方兑换主体,将所述待付款兑换为稳定币;
146.将所述稳定币存储于所述付款方的稳定币数字钱包中,得到待转移稳定币;
147.利用所述稳定币区块链结算节点将所述待转移稳定币转移至所述收款方的稳定币数字钱包中,得到已转移稳定币;
148.利用所述稳定币收款方兑换主体将所述已转移稳定币兑换为已付款,将所述已付款支付给所述收款方。
149.若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结算货币不是私人数字货币,则执行s10、利用所述法定货币结算系统,将所述付款方的待付款支付给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收款方。
150.本发明实施例中,所述利用所述法定货币结算系统,将所述付款方的待付款支付给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收款方,包括:
151.利用所述法定货币结算系统中的法定数字货币付款方兑换主体,将所述待付款兑换为法定数字货币;
152.将所述法定数字货币存储于所述付款方的法定数字货币数字钱包中,得到待转移法定数字货币;
153.利用所述全权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将所述待转移法定数字货币转移至所述收款方的法定数字货币数字钱包中,得到已转移法定数字货币;
154.利用所述法定数字货币收款方兑换主体将所述已转移法定数字货币兑换为已付款,将所述已付款支付给所述收款方。
155.相比于背景技术所述:代理行跨境支付的方式存在较高的支付风险且支付效率较低的现象,本发明实施例通过所述私人货币结算主体与预构建的私有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私人货币结算系统,再利用所述利用所述法定货币结算主体与所述许可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法定货币结算系统,实现了对于不同货币的对应的结算系统,在收到货币结算请求时,先对对方身份进行认证,在进行私人数字货币交易时,利用所述私人货币结算系统,将所述付款方的待付款支付给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收款方,在进行法定数字货币交易时,利用所述法定货币结算系统,将所述付款方的待付款支付给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收款方。因此本发明提出的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方法、装置、电子设备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可以解决代理行跨境支付的方式存在较高的支付风险且支付效率较低的问题。
156.实施例2:
157.如图4所示,是本发明一实施例提供的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装置的功能模块图,其可以实现实施例1中的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方法。
158.本发明所述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装置100可以安装于电子设备中。根据实现的功能,所述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装置100可以包括私人货币结算系统构建模块101、法定货币结算系统构建模块102、结算货币类型判断模块103、私人数字货币支付模块104及法定数字货币支付模块105。本发明所述模块也可以称之为单元,是指一种能够被电子设备处理器所执行,并且能够完成固定功能的一系列计算机程序段,其存储在电子设备的存储器中。
159.所述私人货币结算系统构建模块101,用于根据私人数字货币的结算风险制定私人货币身份认证机制、私人货币发行机制及私人货币托管机制;利用所述私人货币身份认证机制、私人货币发行机制及私人货币托管机制筛选出私人货币结算主体,利用所述私人货币结算主体与预构建的私有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私人货币结算系统;
160.所述法定货币结算系统构建模块102,用于设置中间投放机构准入条件,利用符合所述中间投放机构准入条件的投放主体,与预构建的中央主体构建法定货币结算主体;利用预设的境外结算机构与预构建的许可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许可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利用所述法定货币结算主体与所述许可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法定货币结算系统;
161.所述结算货币类型判断模块103,用于接收付款方的货币结算请求,利用预构建的身份验证公式验证所述付款方的身份,判断所述验证是否通过;若所述验证不通过,则拒绝所述货币结算请求;若所述验证通过,则判断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结算货币是否为私人数字货币;
162.所述私人数字货币支付模块104,用于若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结算货币是私人数字货币,则利用所述私人货币结算系统,将所述付款方的待付款支付给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收款方;
163.所述法定数字货币支付模块105,用于若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结算货币不是私人数字货币,则利用所述法定货币结算系统,将所述付款方的待付款支付给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收款方。
164.详细地,本发明实施例中所述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装置100中的所述各模块在使用时采用与上述的图1中所述的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方法一样的技术手段,并能够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这里不再赘述。
165.实施例3:
166.如图5所示,是本发明一实施例提供的实现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方法的电子设备的结构示意图。
167.所述电子设备1可以包括处理器10、存储器11、总线12和通信接口13,还可以包括存储在所述存储器11中并可在所述处理器10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如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程序。
168.其中,所述存储器11至少包括一种类型的可读存储介质,所述可读存储介质包括闪存、移动硬盘、多媒体卡、卡型存储器(例如:sd或dx存储器等)、磁性存储器、磁盘、光盘等。所述存储器11在一些实施例中可以是电子设备1的内部存储单元,例如该电子设备1的移动硬盘。所述存储器11在另一些实施例中也可以是电子设备1的外部存储设备,例如电子设备1上配备的插接式移动硬盘、智能存储卡(smart media card,smc)、安全数字(secure digital,sd)卡、闪存卡(flash card)等。进一步地,所述存储器11还可以既包括电子设备1的内部存储单元也包括外部存储设备。所述存储器11不仅可以用于存储安装于电子设备1的应用软件及各类数据,例如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程序的代码等,还可以用于暂时地存储已经输出或者将要输出的数据。
169.所述处理器10在一些实施例中可以由集成电路组成,例如可以由单个封装的集成电路所组成,也可以是由多个相同功能或不同功能封装的集成电路所组成,包括一个或者多个中央处理器(central processing unit,cpu)、微处理器、数字处理芯片、图形处理器及各种控制芯片的组合等。所述处理器10是所述电子设备的控制核心(control unit),利用各种接口和线路连接整个电子设备的各个部件,通过运行或执行存储在所述存储器11内的程序或者模块(例如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程序等),以及调用存储在所述存储器11内的数据,以执行电子设备1的各种功能和处理数据。
170.所述总线可以是外设部件互连标准(peripheral component interconnect,简称pci)总线或扩展工业标准结构(extended industry standard architecture,简称eisa)总线等。该总线可以分为地址总线、数据总线、控制总线等。所述总线被设置为实现所述存储器11以及至少一个处理器10等之间的连接通信。
171.图5仅示出了具有部件的电子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是,图5示出的结构并不构成对所述电子设备1的限定,可以包括比图示更少或者更多的部件,或者组合某些部件,或者不同的部件布置。
172.例如,尽管未示出,所述电子设备1还可以包括给各个部件供电的电源(比如电池),优选地,电源可以通过电源管理装置与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10逻辑相连,从而通过电源管理装置实现充电管理、放电管理、以及功耗管理等功能。电源还可以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直流或交流电源、再充电装置、电源故障检测电路、电源转换器或者逆变器、电源状态指示器等任意组件。所述电子设备1还可以包括多种传感器、蓝牙模块、wi-fi模块等,在此不再赘述。
173.进一步地,所述电子设备1还可以包括网络接口,可选地,所述网络接口可以包括有线接口和/或无线接口(如wi-fi接口、蓝牙接口等),通常用于在该电子设备1与其他电子设备之间建立通信连接。
174.可选地,该电子设备1还可以包括用户接口,用户接口可以是显示器(display)、输
入单元(比如键盘(keyboard)),可选地,用户接口还可以是标准的有线接口、无线接口。可选地,在一些实施例中,显示器可以是led显示器、液晶显示器、触控式液晶显示器以及oled(organic light-emitting diode,有机发光二极管)触摸器等。其中,显示器也可以适当的称为显示屏或显示单元,用于显示在电子设备1中处理的信息以及用于显示可视化的用户界面。
175.应该了解,所述实施例仅为说明之用,在专利申请范围上并不受此结构的限制。
176.所述电子设备1中的所述存储器11存储的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程序是多个指令的组合,在所述处理器10中运行时,可以实现:
177.根据私人数字货币的结算风险制定私人货币身份认证机制、私人货币发行机制及私人货币托管机制;
178.利用所述私人货币身份认证机制、私人货币发行机制及私人货币托管机制筛选出私人货币结算主体,利用所述私人货币结算主体与预构建的私有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私人货币结算系统;
179.设置中间投放机构准入条件,利用符合所述中间投放机构准入条件的投放主体,与预构建的中央主体构建法定货币结算主体;
180.利用预设的境外结算机构与预构建的许可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许可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
181.利用所述法定货币结算主体与所述许可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法定货币结算系统;
182.接收付款方的货币结算请求,利用预构建的身份验证公式验证所述付款方的身份,判断所述验证是否通过;
183.若所述验证不通过,则拒绝所述货币结算请求;
184.若所述验证通过,则判断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结算货币是否为私人数字货币;
185.若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结算货币是私人数字货币,则利用所述私人货币结算系统,将所述付款方的待付款支付给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收款方;
186.若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结算货币不是私人数字货币,则利用所述法定货币结算系统,将所述付款方的待付款支付给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收款方。
187.具体地,所述处理器10对上述指令的具体实现方法可参考图1至图4对应实施例中相关步骤的描述,在此不赘述。
188.进一步地,所述电子设备1集成的模块/单元如果以软件功能单元的形式实现并作为独立的产品销售或使用时,可以存储在一个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可以是易失性的,也可以是非易失性的。例如,所述计算机可读介质可以包括:能够携带所述计算机程序代码的任何实体或装置、记录介质、u盘、移动硬盘、磁碟、光盘、计算机存储器、只读存储器(rom,read-only memory)。
189.本发明还提供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在被电子设备的处理器所执行时,可以实现:
190.根据私人数字货币的结算风险制定私人货币身份认证机制、私人货币发行机制及私人货币托管机制;
191.利用所述私人货币身份认证机制、私人货币发行机制及私人货币托管机制筛选出
私人货币结算主体,利用所述私人货币结算主体与预构建的私有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私人货币结算系统;
192.设置中间投放机构准入条件,利用符合所述中间投放机构准入条件的投放主体,与预构建的中央主体构建法定货币结算主体;
193.利用预设的境外结算机构与预构建的许可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许可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
194.利用所述法定货币结算主体与所述许可复合区块链结算节点构建法定货币结算系统;
195.接收付款方的货币结算请求,利用预构建的身份验证公式验证所述付款方的身份,判断所述验证是否通过;
196.若所述验证不通过,则拒绝所述货币结算请求;
197.若所述验证通过,则判断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结算货币是否为私人数字货币;
198.若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结算货币是私人数字货币,则利用所述私人货币结算系统,将所述付款方的待付款支付给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收款方;
199.若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结算货币不是私人数字货币,则利用所述法定货币结算系统,将所述付款方的待付款支付给所述货币结算请求的收款方。
200.在本发明所提供的几个实施例中,应该理解到,所揭露的设备,装置和方法,可以通过其它的方式实现。例如,以上所描述的装置实施例仅仅是示意性的,例如,所述模块的划分,仅仅为一种逻辑功能划分,实际实现时可以有另外的划分方式。
201.所述作为分离部件说明的模块可以是或者也可以不是物理上分开的,作为模块显示的部件可以是或者也可以不是物理单元,即可以位于一个地方,或者也可以分布到多个网络单元上。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选择其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模块来实现本实施例方案的目的。
202.另外,在本发明各个实施例中的各功能模块可以集成在一个处理单元中,也可以是各个单元单独物理存在,也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集成在一个单元中。上述集成的单元既可以采用硬件的形式实现,也可以采用硬件加软件功能模块的形式实现。
20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发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发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发明。
204.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发明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涵括在本发明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关联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205.此外,显然“包括”一词不排除其他单元或步骤,单数不排除复数。系统权利要求中陈述的多个单元或装置也可以由一个单元或装置通过软件或者硬件来实现。第二等词语用来表示名称,而并不表示任何特定的顺序。
206.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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