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警务用车使用状态提示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542557发布日期:2018-09-28 20:01阅读:21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主要涉及一种警务用车使用状态提示系统。



背景技术:

市面上的警车使用系统一般是一个上了锁的储存箱,这种储存箱只是把钥匙统一放置管理,不能及时反映用车警员及车辆的使用状态;为了更有效地反映车辆使用状态及用车警员,我们提出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警务用车使用状态提示系统。

本警务用车使用状态提示系统采用以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警务用车使用状态提示系统,包括控制箱,所述控制箱设有存放位和输入位,控制箱表面安装有显示屏,显示屏与存放位连接,以使显示屏显示存放位的使用状态;显示屏设置在控制箱上部,存放位与输入位设于控制箱下部,且存放位与输入位相邻设置;

钥匙插入所述存放位,输入位安装有指纹门禁装置,所述指纹门禁装置连接控制所述存放位,指纹门禁装置包括电子弹锁,电子弹锁由指纹门禁装置控制弹入存放位,电子弹锁卡紧钥匙以使钥匙固定在存放位。

优选地,所述存放位具有若干个钥匙插孔,钥匙插孔安装光电开关以监测钥匙存储状态。

优选地,钥匙插孔两侧设有通孔,电子弹锁放置于所述通孔。

优选地,存放位表面安装有玻璃。

优选地,显示屏具有锁孔编号,且所述锁孔编号与钥匙插孔相对应。

本实用新型同背景技术相比所产生的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警务用车使用状态提示系统增加显示器,结合指纹门禁装置,通过指纹门禁装置确认身份,并输入解锁编号才能解锁存放位中对应的钥匙插孔;拿走钥匙后,电子弹锁与光电开关同时检测该钥匙插孔到处于无钥匙状态,将信息反馈至显示屏,使管理者一目了然,有效地管理的车辆使用状态。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较佳实施例中的控制箱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较佳实施例中的钥匙插孔截面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的实施例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

在本实用新型中,除另有明确规定和限定,如有术语“组装”、“相连”、“连接”术语应作广义去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也可以是机械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是通过中间媒介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相连通。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理解上述的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下面结合说明书的附图,通过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的描述,使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明确。下面通过参考附图描述实施例是示例性的,旨在解释本实用新型,而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较佳实施例:如图1与图2所示,一种警务用车使用状态提示系统,包括控制箱10,所述控制箱10设有存放位20和输入位30,控制箱10表面安装有显示屏11,显示屏11与存放位20连接,以使显示屏11显示存放位20的使用状态;存放位20表面安装有玻璃,方便观察钥匙情况;显示屏11设置在控制箱10上部,存放位20与输入位30设于控制箱10下部,且存放位20与输入位30相邻设置;

钥匙插入所述存放位20,输入位30安装有指纹门禁装置40,所述指纹门禁装置40连接控制所述存放位20,指纹门禁装置40包括电子弹锁41,电子弹锁41由指纹门禁装置40控制弹入存放位20,电子弹锁41卡紧钥匙以使钥匙固定在存放位20。

所述存放位20具有若干个钥匙插孔21,钥匙插孔21安装光电开关22以监测钥匙存储状态;钥匙插孔21两侧设有通孔23,电子弹锁41放置于所述通孔23;显示屏11显示有锁孔编号,且所述锁孔编号与钥匙插孔21相对应。

市面上的警车使用系统一般是一个上了锁的储存箱,这种储存箱只是把钥匙统一放置管理,不能及时反映用车警员及车辆的使用状态;为了更有效地反映车辆使用状态及用车警员,本实用新型的警务用车使用状态提示系统增加显示器,结合指纹门禁装置,通过指纹门禁装置确认身份,并输入解锁编号才能解锁存放位中对应的钥匙插孔;拿走钥匙后,电子弹锁与光电开关同时检测该钥匙插孔到处于无钥匙状态,将信息反馈至显示屏,使管理者一目了然,有效地管理的车辆使用状态。

在说明书的描述中,参考术语“一个实施例”、“优选地”、“示例”、“具体示例”或“一些示例”等的描述意指结合该实施例或示例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包含于本实用新型的至少一个实施例或示例中,在本说明书中对于上述术语的示意性表述不一定指的是相同的实施例或示例。而且,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可以在任何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或者示例中以合适方式结合。

通过上述的结构和原理的描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在本实用新型基础上采用本领域公知技术的改进和替代均落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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