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充电桩误撞记录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195783阅读:329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充电桩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充电桩误撞记录系统。



背景技术:

随着电动汽车的发展日趋成熟,为保证电动汽车的正常运行,需要对电动汽车进行快速有效的充电。充电桩占地面积小,安装方便,外形美观,可安装于电动汽车充电站、停车场,随着充电桩的普及应用,现有的充电桩防误撞系统并不完善,极易发生误撞,并且在误撞发生后易出现无法追溯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旨在提出一种充电桩误撞记录系统,以解决现有充电桩被误撞后,无法追溯的问题。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充电桩误撞记录系统,包括控制单元、存储单元、通信单元、传感器单元、摄像单元和报警单元,所述控制单元分别与所述传感器单元、所述存储单元信号连接,所述存储单元与所述摄像单元信号连接,所述控制单元分别电连接至所述报警单元、所述通信单元,所述通信单元将信息传递到远方后台。

进一步的,所述控制单元的控制芯片为单片机。

进一步的,所述摄像单元包括若干独立设置的摄像头。

进一步的,所述传感器单元内部的传感器为运动传感器。

进一步的,所述报警单元的报警模式为声光报警。

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充电桩误撞记录系统具有以下优势:

(1)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充电桩误撞记录系统,设置的控制单元、存储单元、摄像单元和传感器单元结构简单,成本较低,方便维护,方便大规模推广。

(2)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充电桩误撞记录系统,设置的报警单元,能在充电桩被误撞后及时报警,避免充电桩遭到进一步损坏。

附图说明

构成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本实用新型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充电桩误撞记录系统框图。

具体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等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说明,“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通过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下面将参考附图并结合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

一种充电桩误撞记录系统,如图1所示,包括控制单元、存储单元、通信单元、传感器单元、摄像单元和报警单元,所述控制单元分别与所述传感器单元、所述存储单元信号连接,所述存储单元与所述摄像单元信号连接,所述控制单元分别电连接至所述报警单元、所述通信单元,所述通信单元将信息传递到远方后台。

所述控制单元的控制芯片为单片机。

所述摄像单元包括若干独立设置的摄像头,可从不同角度对现场情况进行采集。

所述传感器单元内部的传感器为运动传感器,所述传感器单元、所述存储单元、所述控制单元和所述通信单元均安装在所述充电桩内部。

所述报警单元的报警模式为声光报警,方便撞击充电桩的人及时发现情况,避免对充电桩造成更严重的损坏,所述报警单元和所述摄像单元安装在所述充电桩操作面板上方。

一种充电桩误撞记录系统的工作过程为:

正常情况下:

1、若干所述摄像头正常摄录,并循环存储于存储单元内。

2、控制单元通过充电桩内部通信与远方后台通信对时,并发信息给存储单元。

发生汽车误撞充电桩的情况时:

1、传感器单元感应撞击,并发信号给控制单元;

2、控制单元判断当前时间是否属于预设定范围(时间范围可由现场或远方后台设定),如满足时间范围,则启动报警单元;

3、控制单元发信息给存储单元,固化撞击前后一定时间范围内摄像单元的摄像数据(时间范围可现场或远方设定);

4、控制单元与充电桩内部通信单元通信,发信号给远方后台告知事件。

5、若远方后台有需要,可通过控制单元调用固化存储的数据。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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