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自检功能的智能型天然气报警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561334阅读:770来源:国知局
一种具有自检功能的智能型天然气报警器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报警器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具有自检功能的智能型天然气报警器。



背景技术:

据有关专家介绍,使用天然气泄漏报警器是对付天然气无形杀手的重要手段之一,天然气专家指出,天然气泄漏或废气排放而大量产生的一氧化碳,是煤气中毒的根源,如采有用天然气泄漏报警器就能得到及时的警示,但是现有的一些天然气报警器,结构简单,功能单一,往往在发生煤气泄漏时,只具有报警功能,没有办法切断天然气源,所以在没有人在家中的时候,就十分的危险了,且现有的一些天然气报警器没有自检功能,做不到防患于未然。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具有自检功能的智能型天然气报警器。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具有自检功能的智能型天然气报警器,包括固定底座、本体、上盖、检测口、自检开关和自动控制器,所述固定底座上方安装有本体,所述本体上方安装有上盖,所述上盖上表面安装有报警灯,且报警灯右侧安装有蜂鸣器,所述上盖下方安装有检测口,所述本体上表面安装有指示灯,且指示灯左侧安装有电源开关,所述本体上表面安装有自检开关,所述自检开关左侧安装有电磁阀控制开关,且电磁阀控制开关左侧安装有自动紧急控制开关,所述本体通过控制线与电磁阀连接,且电磁阀下方安装有连接管道,所述检测口内部安装有探测器,所述本体内部安装有信号接收器,且信号接收器下方安装有自动控制器,所述自动控制器下方安装有信号发出器。

优选的,所述固定底座为防水耐高温结构。

优选的,所述连接管道左侧安装有进气口。

优选的,所述连接管道右侧安装有出气口。

优选的,所述信号接收器和信号发出器与自动控制器电性连接。

本实用新型中,通过固定底座为防水耐高温结构,可以有效的保护该天然气报警器,使其工作性能更稳定,使用寿命更长,通过安装有电磁阀和电磁阀控制开关,可以在不使用天燃气的时候,通过电磁阀控制开关直接关闭电磁阀,保证了天然气不会发生泄漏,通过安装有自动紧急控制开关,当探测器检测到天然气泄漏时,自动紧急控制开关会及时关闭电磁阀,放置天然气继续泄漏,使得使用天然气更安全放心,通过安装有自检开关,可以定期进行自检,保证了使用天然气的安全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具有自检功能的智能型天然气报警器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具有自检功能的智能型天然气报警器的内部结构示意图。

图中:1固定底座、2本体、3上盖、4报警灯、5蜂鸣器、6指示灯、7电源开关、8检测口、9自检开关、10电磁阀控制开关、11自动紧急控制开关、12控制线、13连接管道、14电磁阀、15进气口、16出气口、17探测器、18信号接收器、19自动控制器、20信号发出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一种具有自检功能的智能型天然气报警器,包括固定底座1、本体2、上盖3、检测口8、自检开关9和自动控制器19,固定底座1上方安装有本体2,本体2上方安装有上盖3,上盖3上表面安装有报警灯4,且报警灯4右侧安装有蜂鸣器5,上盖3下方安装有检测口8,本体2上表面安装有指示灯6,且指示灯6左侧安装有电源开关7,本体2上表面安装有自检开关9,自检开关9左侧安装有电磁阀控制开关10,且电磁阀控制开关10左侧安装有自动紧急控制开关11,本体2通过控制线12与电磁阀14连接,且电磁阀14下方安装有连接管道13,检测口8内部安装有探测器17,本体2内部安装有信号接收器18,且信号接收器18下方安装有自动控制器19,自动控制器19下方安装有信号发出器20,固定底座1为防水耐高温结构,连接管道13左侧安装有进气口15,连接管道13右侧安装有出气口16,信号接收器18和信号发出器20与自动控制器19电性连接。

工作原理:当使用一种具有自检功能的智能型天然气报警器时,首先通过固定底座1安装好该报警器,此时将天然气进气管道与进气口15连接,将出气口16连接到需要使用天然气的设备上,使用时,打开电源开关7,检测口8内部的探测器17开始工作,当发生天然气泄漏时,探测器17感应到后,探测器17将信号通过信号接收器18传输到自动控制器19,自动控制器19会将控制信号通过信号发出器20发出,此时报警灯4和蜂鸣器5开始工作,提醒人们,同时自动紧急控制开关11开始工作,自动关闭电磁阀14,切断天然气,保证天然气不会继续泄漏,整个设备完整运行。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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