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嵌入式玻纤编织阻燃布电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89586阅读:500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线电缆技术领域,具体涉一种嵌入式玻纤编织阻燃布电线。



背景技术:

现有技术中布电线一般采用聚氯乙烯作为绝缘。这种布电线由于其结构特点和绝缘材料阻燃性能限制,成束阻燃性能只能通过GB/T18380B类,无法通过GB31247B1级。在火灾发生时,成束敷设的布电线一旦燃烧,延燃距离长,燃烧产生大量热量和烟,会加剧火灾危害,难于为逃生和救援争取更长的时间。而低烟无卤聚烯烃绝缘布电线由于采用低烟无卤聚烯烃作为绝缘,解决了着火时产烟量太大的问题,但是阻燃效果依然只能通过GB/T18380B类,无法通过GB31247B1级。同时低烟无卤聚烯烃材料中添加了大量氢氧化镁、氢氧化铝阻燃剂,高分子链结合牢度变差,高分子链间间隙变大,材料的机械性能大大降低(拉伸强度只有10MPa),透水性大大增加,电线浸水后约比聚氯乙烯电线绝缘电阻降低两个数量级。而且现有电线散热性能差,在多根电线放在一起时也不易固定。



技术实现要素:

基于背景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嵌入式玻纤编织阻燃布电线。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嵌入式玻纤编织阻燃布电线,包括线芯、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绝缘层和玻璃纤维嵌入层;

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绝缘层包覆在线芯上,玻璃纤维嵌入层镶嵌在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绝缘层内,并位于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绝缘层边部。

优选地,所述嵌入式玻纤编织阻燃布电线还包括多个组装层;

组装层包括多第一卡合件和多个第二卡合件,第一卡合件和第二卡合件的形状可拆卸配合,第一卡合件和第二卡合件安装在玻璃纤维嵌入层外周;

组装层沿玻璃纤维嵌入层轴向依次设置。

优选地,第一卡合件为两个沿玻璃纤维嵌入层轴向设置的第一弹性凸柱,任意一个第一弹性柱靠近另一个弹性柱的一侧安装有挡凸起,格挡凸起位于第一弹性凸柱远离线芯的一侧,第二卡合件为沿玻璃纤维嵌入层轴向设置的第二弹性凸柱,第二弹性凸柱远离线芯安装有卡入柱,卡入柱为圆柱形。

优选地,任意一个组装层中,第一卡合件和第二卡合件沿玻璃纤维嵌入层周向间隔分布。

优选地,任意两个相邻的组装层之间的间距相等。

优选地,玻璃纤维嵌入层外周涂有感温变色涂料。

本实用新型一旦着火玻璃纤维可阻挡火焰高温,使得绝缘层受火面积减小,燃烧反应被大大抑制;具有通过GB/T18380最高类别A类试验、亦可通过GB31247B1级、阻燃性好、绝缘强度高、穿管方便、防水性能好、燃烧产热产烟量小等特点,能满足重要场合阻燃电线需要,且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便于制造和使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嵌入式玻纤编织阻燃布电线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嵌入式玻纤编织阻燃布电线,包括线芯1、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绝缘层2、玻璃纤维嵌入层3和多个组装层4;

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绝缘层2包覆在线芯1上,玻璃纤维嵌入层3镶嵌在 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绝缘层2内,并位于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绝缘层2边部。

线芯1的制成时将金属进行拉丝,对所述拉丝金属退火;在线芯1上挤包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绝缘层2;在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绝缘层2外编织玻璃纤维嵌入层3并嵌入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绝缘层2即可制成该嵌入式玻纤编织阻燃布电线。

组装层4包括多第一卡合件41和多个第二卡合件42,第一卡合件41和第二卡合件42的形状可拆卸配合,第一卡合件41和第二卡合件42安装在玻璃纤维嵌入层3外周。

组装层4沿玻璃纤维嵌入层3轴向依次设置。组装层4有效增加了该嵌入式玻纤编织阻燃布电线散热面积,提高了该嵌入式玻纤编织阻燃布电线散热效果,任意两个组装层4之间的空间可空气流通的空间,进一步提高该嵌入式玻纤编织阻燃布电线散热效果。

本实施方式中,第一卡合件41为两个沿玻璃纤维嵌入层3轴向设置的第一弹性凸柱,任意一个第一弹性柱靠近另一个弹性柱的一侧安装有挡凸起,格挡凸起位于第一弹性凸柱远离线芯1的一侧,第二卡合件42为沿玻璃纤维嵌入层3轴向设置的第二弹性凸柱,第二弹性凸柱远离线芯1安装有卡入柱,卡入柱为圆柱形,简单方便的实现了第一卡合件41和第二卡合件42的可拆卸配合,且不易造成热量堆积,任意一个组装层4中,第一卡合件41和第二卡合件42沿玻璃纤维嵌入层3周向间隔分布,有利于多根该嵌入式玻纤编织阻燃布电线之间进行捆绑固定。

本实施方式中,任意两个相邻的组装层4之间的间距相等,有利于保证该嵌入式玻纤编织阻燃布电线整体散热均匀。

为了便于使用者观察该嵌入式玻纤编织阻燃布电线是否存在散热异常区 域,本实施方式中,玻璃纤维嵌入层3外周涂有感温变色涂料。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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