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避雷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643847发布日期:2019-05-11 00:51阅读:187来源:国知局
一种避雷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避雷器领域,具体涉及到一种避雷器。



背景技术:

避雷器分为很多种,有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线路型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无间隙线路型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全绝缘复合外套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可卸式避雷器。

避雷器的主要类型有管型避雷器、阀型避雷器和氧化锌避雷器等。每种类型避雷器的主要工作原理是不同的,但是它们的工作实质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护通信线缆和通信设备不受损害。

目前市面上有一种间隙避雷器,然而这种间隙避雷器的放电间隙大多是不可调的,使用不方便。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背景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避雷器,主要解决了现在的间隙避雷器的放电间隙大多是不可调的,使用不方便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避雷器,包括本体,所述本体上连接有第一导杆和第二导杆,所述第一导杆和第二导杆之间设有放电间隙,所述本体上沿水平方向设有第一螺纹孔和第二螺纹孔,所述第一导杆为L型结构,包括与所述第一螺纹孔螺纹连接的第一杆,所述第一杆外端设有向下延伸的第二杆,所述第二杆端部为球状结构;所述第二导杆为“一”字型结构,所述第二导杆一端与所述第二螺纹孔螺纹连接,另一端端部为球状结构。

所述第一杆周向外壁上包覆有绝缘套。

所述本体上设有凸台,所述绝缘套一端内壁与所述凸台外壁卡接配合。

所述第一杆上还连接有锁紧螺母,所述锁紧螺母前端面与所述凸台外侧端面紧压。

所述本体外壁设有若干绝缘伞裙。

所述绝缘伞裙包括直径较大的大伞裙和直径较小的小伞裙,所述大伞裙和所述小伞裙在所述本体轴向方向上交错均布。

所述大伞裙的上端面设有沿所述大伞裙径向方向延伸的若干加强筋。

所述本体周向外壁还包覆有无碱玻璃纤维层,所述无碱玻璃纤维层设于所述本体外壁和所述绝缘伞裙内壁之间。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避雷器,其第一导杆和第二导杆可调,进而可以调整放电间隙的大小,使用效果更佳。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个实施例的剖视示意图。

图2为图1中A处的放大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一个实施例的大伞裙的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一种避雷器,包括本体1,所述本体上连接有第一导杆2和第二导杆3,所述第一导杆2和第二导杆3之间设有放电间隙4,所述本体上沿水平方向设有第一螺纹孔11和第二螺纹孔12,所述第一导杆为L型结构,包括与所述第一螺纹孔螺纹连接的第一杆111,所述第一杆外端设有向下延伸的第二杆112,所述第二杆端部为球状结构;如图所示,所述第二导杆为“一”字型结构,所述第二导杆一端与所述第二螺纹孔螺纹连接,另一端端部为球状结构。该第一杆与本体螺纹连接,可以调整安装的位置,该第二导杆与第二螺纹孔螺纹连接,也可以调整安装的位置,以实现放电间隙的调节。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所示,所述第一杆周向外壁上包覆有绝缘套1111。防止漏电。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所示,所述本体上设有凸台15,所述绝缘套一端内壁与所述凸台外壁卡接配合。安装方便。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所示,所述第一杆上还连接有锁紧螺母113,所述锁紧螺母前端面与所述凸台外侧端面紧压。安装稳固。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所示,所述本体外壁设有若干绝缘伞裙。增加爬电距离。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所示,所述绝缘伞裙包括直径较大的大伞裙261和直径较小的小伞裙262,所述大伞裙261和所述小伞裙262在所述本体轴向方向上交错均布。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所示,所述大伞裙261的上端面设有沿所述大伞裙261径向方向延伸的若干加强筋5。增加大伞裙强度。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所示,所述本体周向外壁还包覆有无碱玻璃纤维层6,所述无碱玻璃纤维层6设于所述本体1外壁和所述绝缘伞裙内壁之间。由于无碱玻璃纤维具有抗拉伸负荷高的特点,这样在避雷器受到雷击燃烧的时候,防止芯体四散炸开,提高了阻燃性能、使用更加安全。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长度”、“宽度”、“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此外,术语“第一”、“第二”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除非另有明确具体的限定。

参考附图描述的实施例是示例性的,旨在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而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实施例不应视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但任何基于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所作的改进,都应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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