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调光伏幕墙开合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108366发布日期:2018-08-04 17:46阅读:28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开合机构,特别是一种可调光伏幕墙开合机构。



背景技术:

太阳能光伏玻璃由低铁玻璃、太阳能电池片、胶片、背面玻璃、特殊金属导线等组成。它是将太阳能电池片通过胶片密封在一片低铁玻璃和一片背面玻璃的中间,是一种最新颖的建筑用高科技玻璃产品。采用低铁玻璃覆盖在太阳能电池片上,以确保有更多的光线透过率,产生更多的电能。经过钢化处理的低铁玻璃具有更高的强度,可以承受更大的风压及较大的昼夜温差变化。

由于太阳高度一天当中每时每刻都在变化,因此为了提高光伏板对阳光的接收效果,因此现在很多人开始研究如何让光伏板随着太阳光线角度变化调节方向角度,但是目前的调节大多采用电机进行转动调节,驱动效率低下并且不适合大规模幕墙的使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调光伏幕墙开合机构。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使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可调光伏幕墙开合机构,其特征在于:包含若干光伏电池板、竖直连杆、两组开合驱动装置,若干光伏电池板由上至下依次等间距设置在墙体外侧面上并且光伏电池板的一端铰接在墙体外侧,竖直连杆竖直设置并且竖直连杆与每个光伏电池板铰接设置,两组开合驱动装置分别设置在竖直连杆上下两端驱动竖直连杆沿水平方向移动。

进一步地,所述开合驱动装置包含竖直滑轨、螺杆、螺母、螺杆驱动电机和电机支架,竖直滑轨竖直固定在竖直连杆侧面,螺母设置在竖直滑轨上并能够沿着竖直滑轨上下滑动,螺杆垂直于竖直连杆设置并且螺杆一端与螺杆驱动电机连接由螺杆驱动电机驱动,螺母套设在螺杆上与螺杆螺纹连接,螺杆驱动电机固定在电机支架上,电机支架固定在墙体上。

进一步地,所述电机支架下侧设置有三角形支撑部,三角形支撑部一侧固定在墙体侧面,另一侧固定在电机支架下侧面上。

进一步地,所述电机支架上侧一端边沿设置有竖直凸起部,螺杆穿过竖直凸起部转动设置在竖直凸起部内。

进一步地,所述光伏电池板一侧设置有边框支架,边框支架侧面下侧设置有铰接支点,竖直连杆设置在光伏电池板侧面并铰接在交接支点上。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和效果:结构简单、操作方便,通过两组开合驱动装置配合竖直连杆对多个光伏电池板进行调节,两组开合驱动装置可以驱动整个竖列的光伏电池板,驱动效率高,并且降低了成本。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可调光伏幕墙开合机构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可调光伏幕墙开合机构的开合驱动装置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并通过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以下实施例是对本实用新型的解释而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以下实施例。

如图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可调光伏幕墙开合机构包含若干光伏电池板1、竖直连杆2、两组开合驱动装置3,若干光伏电池板1由上至下依次等间距设置在墙体4外侧面上并且光伏电池板1的一端铰接在墙体4外侧,竖直连杆2竖直设置并且竖直连杆2与每个光伏电池板1铰接设置,两组开合驱动装置3分别设置在竖直连杆2上下两端驱动竖直连杆2沿水平方向移动。开合驱动装置3包含竖直滑轨5、螺杆6、螺母7、螺杆驱动电机8和电机支9架,竖直滑轨5竖直固定在竖直连杆2侧面,螺母7设置在竖直滑轨5上并能够沿着竖直滑轨5上下滑动,螺杆6垂直于竖直连杆2设置并且螺杆6一端与螺杆驱动电机8连接由螺杆驱动电机8驱动,螺母7套设在螺杆6上与螺杆6螺纹连接,螺杆驱动电机8固定在电机支架9上,电机支架9固定在墙体4上。

电机支架9下侧设置有三角形支撑部10,三角形支撑部10一侧固定在墙体4侧面,另一侧固定在电机支架9下侧面上,三角形支撑部10使得电机支架9的结构更加的稳固。电机支架9上侧一端边沿设置有竖直凸起部11,螺杆6穿过竖直凸起部11转动设置在竖直凸起部11内,通过数值凸起部11的支撑作用,从而减小了螺杆6与螺杆驱动电机8连接部位的负荷。光伏电池板1一侧设置有边框支架,边框支架侧面下侧设置有铰接支点12,竖直连杆2设置在光伏电池板1侧面并铰接在交接支点12上。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可调光伏幕墙开合机构使用的时候,螺杆驱动电机8驱动螺杆6旋转,螺杆6旋转带动螺母7沿着螺杆6运动,从而竖直连杆2在上下两端的两组开合驱动装置的驱动下沿着水平方向移动,由于光伏电池板1一侧铰接在墙体4上,这样竖直连杆2在向外侧运动过程中,竖直连杆2随着铰接支点12转动升高而向上运动,从而螺母7沿着竖直滑轨5向上滑动,通过这样的配合,实现了对整个竖列的光伏电池板的统一驱动,使用的驱动装置数量少,结构简单,降低了驱动成本。

本说明书中所描述的以上内容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说明。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做各种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只要不偏离本实用新型说明书的内容或者超越本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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