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母联备自投控制电路及备自投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549908发布日期:2019-01-08 21:03阅读:905来源:国知局
一种母联备自投控制电路及备自投系统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低压供电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母联备自投控制电路及备自投系统。



背景技术:

在现今低压供电系统中,通常供电电源采用两进线一母联的供电方式,在低压进线某一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否可靠投入联络开关是保证电源不间断供电的关键,一般选用备自投装置来对电源的切换进行控制。目前国内的主要备自投装置运用于35Kv及110Kv单母线连接方式,备自投装置与母差装置配合使备自投装置的正确动作率大大提高,而低压配电部分由于供电可靠性高,一般也不采用备自投装置,但随着换流站的大量建设,站内的400v负荷较为重要,直接影响一次直流的正常运行,因此换流站内普遍存在低压系统采用备自投装置。但备自投装置价格昂贵,体积大,占用配电柜过多空间,而简单经济且稳定的备自投控制电路及备自投系统,将越来越多的得到应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母联备自投控制电路及备自投系统,用于解决备自投装置体积大,占用过多空间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为: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母联备自投控制电路,包括合闸回路、第一辅助点、第二辅助点、第三辅助点、第四辅助点、通电延时断开继电器、中间继电器;第一辅助点与中间继电器的线圈串联后并联至合闸回路,合闸回路包括合闸开关和与合闸开关串联的合闸线圈,第二辅助点与第一辅助点并联,通电延时断开继电器的线圈与中间继电器的线圈并联;第三辅助点与中间继电器的开关和通电延时断开继电器的开关串联后与合闸开关并联;第四辅助点与第三辅助点并联。

本实用新型还提供了一种备自投系统,包括一次部分和二次部分,二次部分包括母联备自投控制电路,母联备自投控制电路包括合闸回路、第一辅助点、第二辅助点、第三辅助点、第四辅助点、通电延时断开继电器、中间继电器;第一辅助点与中间继电器的线圈串联后并联至合闸回路,合闸回路包括合闸开关和与合闸开关串联的合闸线圈,第二辅助点与第一辅助点并联,通电延时断开继电器的线圈与中间继电器的线圈并联;第三辅助点与中间继电器的开关和通电延时断开继电器的开关串联后与合闸开关并联;第四辅助点与第三辅助点并联。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通过继电器的应用实现了备自投功能,通电延时断开继电器防止了合闸线圈得电时间过长,合闸回路中加入了辅助点,在保障实现备自投的同时,增加了系统稳定性,节省了因备自投装置体积过大而占用的配电柜空间。

进一步的,第一辅助点和第二辅助点为用于对应进线柜故障时闭合的常开触点。

进一步的,第三辅助点和第四辅助点为用于对应进线柜故障时断开的常闭触点。

附图说明

图1是母联备自投控制电路的电气连接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下面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本实施例中,供电电源采用两进线一母联的供电方式,备自投系统的一次部分包括进线柜及各种联络开关;二次部分包括母联备自投控制电路,母联备自投控制电路包括合闸回路、第一辅助点、第二辅助点、第三辅助点、第四辅助点、通电延时断开继电器、中间继电器;两台进线柜和一台联络柜间存在电气联锁,两台进线柜分别为第一进线柜和第二进线柜。

如图1所示,当输配电系统正常运行时,第一进线柜和第二进线柜的断路器处于闭合状态,第一辅助点和第二辅助点为断开状态,此时合闸回路不会构成通路。

当第一进线柜和第二进线柜中有一路因故障断开时,进线柜对应的断路器辅助点将由断开状态转换为闭合状态,而进线柜对应的第三辅助点和第四辅助点由闭合状态转换为断开状态;第一辅助点或第二辅助点的闭合导致中间继电器KA的线圈和通电延时断开继电器KT的线圈得电,由于通电延时断开继电器KT的通电延时断开特性,中间继电器KA开关闭合瞬间通电延时断开继电器KT开关处于闭合状态,此时合闸回路通电,合闸线圈X得电,母联断路器合闸,实现备自投功能。当通电延时断开继电器KT延时时间满足之后,通电延时断开继电器KT开关断开,此时合闸线圈X断电;设置通电延时断开继电器KT能够有效防止合闸线圈长时间得电,起到防跳作用。

当第一进线柜和第二进线柜同时出现故障时,第一进线柜的第三辅助点和第二进线柜的第四辅助点均由闭合状态转变为断开状态,此时母联柜合闸回路不起作用。

本实施例中,第一辅助点和第二辅助点为用于对应进线柜故障时闭合的常开触点。第三辅助点和第四辅助点为用于对应进线柜故障时断开的常闭触点。

本实用新型还提供了一种备自投系统,该备自投系统二次部分运用上述母联备自投控制电路对联络柜合闸回路进行控制,以达到在某一进线柜出现故障时,实现备自投。

尽管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已经通过上述优选实施例作了详细介绍,但应当认识到上述的描述不应被认为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了上述内容后,对于本实用新型的多种修改和替代都将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由所附的权利要求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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