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防尘路由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0261981发布日期:2020-04-03 15:44阅读:199来源:国知局
一种防尘路由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路由器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防尘路由器。



背景技术:

路由器又称网关设备是用于连接多个逻辑上分开的网络,所谓逻辑网络是代表一个单独的网络或者一个子网。当数据从一个子网传输到另一个子网时,可通过路由器的路由功能来完成。因此,路由器具有判断网络地址和选择ip路径的功能,它能在多网络互联环境中,建立灵活的连接,可用完全不同的数据分组和介质访问方法连接各种子网,路由器只接受源站或其他路由器的信息,属网络层的一种互联设备,路由器在使用的过程中,空气中的灰尘会进入网线接口,随着灰尘的数量增加则会影响路由器的运行,导致网速下降,影响人们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因此,我们提出了一种防尘路由器来解决上述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空气中的灰尘会进入网线接口,随着灰尘的数量增加则会影响路由器的运行,导致网速下降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防尘路由器。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防尘路由器,包括机体与散热风扇,所述机体的一侧开设有第一凹槽,所述第一凹槽内设置有网线接口,所述第一凹槽的上端内壁上开设有第二凹槽,所述第二凹槽内固定有出气管,所述出气管的底部开设有出气口,所述机体的底面中部安装有散热风扇,所述散热风扇的底端安装有导风壳,所述导风壳为圆锥形,且导风壳的底端固定有聚风管,所述聚风管的两侧外壁上设置有连接管,两根所述连接管的另一端分别连接至所述出气管的两端。

优选的,所述出气口位于所述网线接口的正上方。

优选的,所述散热风扇的外圈设有通槽。

优选的,所述机体的底部四角均固定有支撑腿,且支撑腿的长度大于所述散热风扇、导风壳与聚风管的总长度。

优选的,所述聚风管的顶端与所述导风壳的内部连通。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通过散热风扇对机体进行散热,且通过导风壳把风聚集在聚风管内,并且通过连接管输送到出气管中,由出气口对准网线接口吹出,从而减少灰尘堆积在网线接口中。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防尘路由器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防尘路由器中出气管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防尘路由器中散热风扇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防尘路由器仰视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机体、2第一凹槽、3网线接口、4第二凹槽、5出气管、6出气口、7散热风扇、8导风壳、9聚风管、10连接管。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长度”、“宽度”、“厚度”、“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顺时针”、“逆时针”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设备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此外,术语“第一”、“第二”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除非另有明确具体的限定。

参照图1-4,一种防尘路由器,包括机体1与散热风扇7,机体1的一侧开设有第一凹槽2,第一凹槽2内设置有网线接口3,第一凹槽2的上端内壁上开设有第二凹槽4,第二凹槽4内胶接固定有出气管5,出气管5的底部开设有出气口6,机体1的底面中部螺钉安装有散热风扇7,散热风扇7的外圈设有通槽,散热风扇7通过通槽进气,且散热风扇7的底端螺钉安装有导风壳8,导风壳8为圆锥形,且导风壳8的底端固定有聚风管9,聚风管9与导风壳8一体注塑成型,聚风管9的两侧外壁胶接有连接管10,连接管10的一端延伸至聚风管9的内部,两根连接管10的另一端分别连接至出气管5的两端。

进一步的,出气口6位于网线接口3的正上方。

进一步的,机体1的底部四角均固定有支撑腿,且支撑腿的长度大于散热风扇7、导风壳8与聚风管9的总长度。

进一步的,聚风管9的顶端与导风壳8的内部连通。

本实施例中,通过散热风扇7对机体1进行散热,且通过导风壳8把风聚集在聚风管9内,并且通过连接管10输送到出气管5中,由出气口6对准网线接口3吹出,从而减少灰尘堆积在网线接口3中。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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