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对讲通信设备智能共享系统及其共享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4847223发布日期:2018-06-30 16:50阅读:397来源:国知局
一种对讲通信设备智能共享系统及其共享方法与流程

本发明涉及通信设备领域,具体的说是指一种对讲通信设备智能共享系统及其共享方法。



背景技术:

在大多数对讲设备使用的部门中,存在对讲设备共用的情况,同一台对讲设备由不同的人使用或不同部门使用时,由于每个人的使用习惯不一样,不同的人会使用不同的频点或参数,因此,每次使用前必须重新写频或每人配备一台对讲设备。而这会造成很多问题的出现:1、对讲设备共用,难以管理,同时增加了维护的成本;2、若每人配备一台对讲机设备,则设备共享程度低,投入成本高;3、不同的使用者可能要重新调整参数,需要写频操作,操作麻烦,工作效率低;4、对讲设备的写频都要通过电脑操作,如果临时没有电脑或写频线将影响设备使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提供的是一种对讲通信设备智能共享系统及其共享方法,其主要目的在于克服现有的对讲设备由于共用存在上述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的技术问题,本发明采用如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对讲通信设备智能共享系统,包括对讲设备及与对讲设备信号连接的设备配置卡,所述对讲设备包括对讲机本体以及设于对讲机本体内的读卡电路板、配置管理模块和存储器,该配置管理模块预存有多张设备配置卡的信息且与读卡电路板连接,所述存储器与配置管理模块连接,所述对讲机本体上设有与读卡电路板连接的配置按键,所述设备配置卡内设有信息存储模块。

进一步的,所述对讲机本体内还设有与读卡电路板连接的第一无线通信模块,所述设备配置卡内还设有与第一无线通信模块信号连接的第二无线通信模块,该第二无线通信模块与信息存储模块连接。

一种对讲通信设备智能共享系统的共享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对讲设备开机并处于待机状态;

(2)按下配置按键,对讲设备进入配置状态;

(3)对讲设备和设备配置卡通过信号连接,读卡电路板读取设备配置卡信息;

(4)配置管理模块判断设备配置卡是否有效,如设备配置卡有效,则配置管理模块将设备配置卡信息更新为对讲设备最新信息,对讲设备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存储器记录设备配置卡信息及使用时间;如设备配置卡无效,则对讲设备继续处于待机状态。

进一步的,所述对讲设备和设备配置卡通过第一无线通信模块和第二无线通信模块信号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设备配置卡信息为频点设置信息或功能设置信息。

由上述对本发明的描述可知,和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如下优点:本专利通过配置卡提高了设备的共享程度;在对讲设备使用率不高,或重叠使用人员较多的情况下,每个用户只要配备一张设备配置卡,不管设备原来是谁使用,写了什么参数,只要通过设备配置卡进行配置,就能使对讲设备属于自己专用产品,这样大大提高了设备利用率,能有利于降低设备投入成本。对讲设备与设备配置卡对接后,能将用户信息及使用时间记录并保存到对讲设备中的存储器,方便信息读取,提高对讲设备管理效率。另外,本发明对普通用户来说,可以不用写频线就对对讲设备进行配置,操作简单方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的流程框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1。一种对讲通信设备智能共享系统,包括对讲设备1及与对讲设备1信号连接的设备配置卡2。所述对讲设备1包括对讲机本体11以及设于对讲机本体11内的读卡电路板12、配置管理模块13和存储器14,该配置管理模块12预存有多张设备配置卡1的信息且与读卡电路板12连接,所述存储器14与配置管理模块13连接。所述对讲机本体11上设有与读卡电路板12连接的配置按键15,所述设备配置卡2内设有信息存储模块21。

参照图1。所述对讲机本体11内还设有与读卡电路板12连接的第一无线通信模块16,所述设备配置卡2内还设有与第一无线通信模块16信号连接的第二无线通信模块22,该第二无线通信模块22与信息存储模块21连接。

参照图1和图2。一种对讲通信设备智能共享系统的共享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对讲设备1开机并处于待机状态;

(2)按下配置按键15,对讲设备1进入配置状态;

(3)对讲设备1和设备配置卡2通过信号连接,读卡电路板12读取设备配置卡2信息;

(4)配置管理模块13判断设备配置卡2是否有效,如设备配置卡2有效,则配置管理模块13将设备配置卡2信息更新为对讲设备1最新信息,对讲设备1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存储器14记录设备配置卡2信息及使用时间;如设备配置卡2无效,则对讲设备1继续处于待机状态。

优选的,所述对讲设备1和设备配置卡2通过第一无线通信模块16和第二无线通信模块22信号连接。所述设备配置卡2信息为频点设置信息或功能设置信息。

上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设计构思并不局限于此,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发明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属于侵犯本发明保护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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