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蓝牙耳机及其充电盒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546541发布日期:2018-09-28 21:00阅读:357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短途无线通讯的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蓝牙耳机及其充电盒。



背景技术:

蓝牙耳机就是将蓝牙技术应用于耳机上,让使用者可以免除电线的牵绊,是一种低成本大容量的短距离的无线通信。蓝牙耳机的出现,让驾驶更安全,很多车主都感到开车时接听电话不方便,一只手扶着方向盘,另一只手举着电话接听,不但妨碍换挡、还影响安全。如今,市场上的蓝牙耳机及其充电盒的种类繁多,如耳塞式蓝牙耳机、耳带式蓝牙耳机、运动型蓝牙耳机、耳麦式蓝牙耳机等等,但都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现有技术的缺陷和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蓝牙耳机及其充电盒。

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蓝牙耳机及其充电盒,蓝牙耳机包括左蓝牙耳机和右耳机,充电盒包括顶壳、中间构件、带线接头、绕线卡件、电路板、电池、底壳。所述中间构件固定于底壳形成一个腔体用于固定电池和电路板,所述电池与电路板连接。所述电路板上设有输出端USB接头和输入端USB接口,所述左蓝牙耳机上设有USB接口,所述中间构件上设有用于固定绕线卡件的固定座,所述绕线卡件用于缠绕带线接头的导线及用于放置带线接头,所述右耳机与带线接头连接,所述带线接头用于连接左蓝牙耳机。

较优地,所述顶壳设有连接端,所述底壳设有连接座,所述底壳上的连接端与所述连接座连接固定顶壳。

较优地,所述底壳上设有开口,所述开口用于固定输入端USB接口,所述输入端USB接口用于连接电源用于给电池供电。

进一步地,所述中间构件上设有用于放置左蓝牙耳机的左蓝牙耳机放置座和用于放置右耳机的右耳机放置座。

进一步地,所述左蓝牙耳机放置座上设有通孔,所述通孔用于固定输出端USB接头,所述输出端USB接头插接于USB接口给予左蓝牙耳机供电。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通过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使本产品的整体结构简洁、精致美观。本产品采用了通过带线接头连接左蓝牙耳机,使得右耳机工作。此设计,可将左蓝牙耳机单独使用,当人们想要安静听听音乐或其他,人们也可以将带线接头插入左耳机上,当人们不想使用耳机时,可直接将左蓝牙耳机和右耳机取下,直接将耳机挂于脖子上,方便人们的使用。此外,本产品的充电盒设有绕线卡件,当蓝牙耳机不使用时,将左蓝牙耳机放置于左蓝牙耳机座上时,即可给左蓝牙耳机充电,将右耳机放置于右耳机座上时,可将带线接头的导线缠绕在绕线卡件上,带线的接头插接于绕线卡件,可保持充电盒内部整洁有序。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立体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爆炸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打开盒子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案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参照附图1-3,一种蓝牙耳机及其充电盒,蓝牙耳机包括左蓝牙耳机3和右耳机2,充电盒包括顶壳1、中间构件13、带线接头15、绕线卡件16、电路板7、电池12、底壳11。

所述顶壳1设有连接端17,所述底壳11设有连接座10,所述底壳11上的连接端17与所述连接座10连接固定顶壳1。所述中间构件13固定于底壳11形成一个腔体用于固定电池12和电路板7,所述电池12与电路板7连接,所述电路板7上设有输出端USB接头6和输入端USB接口8。

所述左蓝牙耳机3上设有USB接口,所述中间构件13上设有用于固定绕线卡件16的固定座14,所述绕线卡件16用于缠绕带线接头15的导线及用于放置带线接头15,所述右耳机2与带线接头15连接。

所述底壳11上设有开口9,所述开口9用于固定输入端USB接口8,所述输入端USB接口8用于连接电源用于给电池12供电。

所述中间构件13上设有用于放置左蓝牙耳机3的左蓝牙耳机放置座5和用于放置右耳机2的右耳机放置座4。

所述左蓝牙耳机放置座5上设有通孔,所述通孔用于固定输出端USB接头6,所述输出端USB接头6插接于USB接口给予左蓝牙耳机3供电。

所述带线接头15插接于USB接口连接左蓝牙耳机3,使得左蓝牙耳机与右耳机连接起来,左蓝牙耳机通过带线接头供电和进行音频传输给右耳机使其工作。

本产品采用了通过带线接头连接左蓝牙耳机,使得右耳机工作。此设计,可将左蓝牙耳机单独使用,当人们想要安静听听音乐或其他,人们也可以将带线接头插入左耳机上,当人们不想使用耳机时,可直接将左蓝牙耳机和右耳机取下,直接将耳机挂于脖子上,方便人们的使用。此外,本产品的充电盒设有绕线卡件,当蓝牙耳机不使用时,将左蓝牙耳机放置于左蓝牙耳机座上时,即可给左蓝牙耳机充电,将右耳机放置于右耳机座上时,可将带线接头的导线缠绕在绕线卡件上,带线的接头插接于绕线卡件,可保持充电盒内部整洁有序。

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而对于属于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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