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尾塞及耳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870757发布日期:2019-02-15 20:35阅读:1052来源:国知局
新型尾塞及耳机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耳机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新型尾塞及耳机。



背景技术:

对于各种音频播放设备来说,耳机已经成为一种必要的音频输出装置,现有耳机包括多种形式,如头戴式耳机、入耳式耳机等。

现有的耳机尾塞与耳机壳一体成型,且通常垂直于耳机后盖壳设置,耳机线穿过尾塞内部与耳机发声组件相连接;

本申请人发现现有技术中的上述设置至少存在以下技术问题:由于耳机尾塞通常垂直于耳机后盖壳设置,上述设置的角度不符合人体工程学,如,将上述现有的耳机戴于耳朵上时,很明显的感受是,耳朵的对耳屏及耳屏会明显阻挡尾塞,使得耳机不能紧贴耳朵佩戴,比较容易脱落。

且现有的尾塞与耳机壳一体成型,当对耳屏影响耳机紧贴人耳,想要寻找合适的佩戴角度时,尾塞又不能单独进行活动,需要同时整个转动耳机,同时带来的情况是,尾塞佩戴于合适的角度时,耳机壳在人耳中的位置又相对不适。

上述问题一直困扰着耳机使用者与发明人。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含有新型尾塞的耳机,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尾塞与耳机本体的夹角不符合人体工程学,佩戴不舒适、易掉落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诸多技术方案中的优选技术方案所能产生的诸多技术效果详见下文阐述。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以下技术方案: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新型尾塞,包括套入部、护柄部和用于连接所述套入部与所述护柄部的弧形过渡部,所述套入部能够套设于耳机本体上,所述弧形过渡部的圆心角为钝角,且佩戴含有所述尾塞的耳机时,所述弧形过渡部能使所述护柄部夹持于耳屏与对耳屏之间。

优选的,所述套入部、所述弧形过渡部以及所述护柄部一体成型。

优选的,所述弧形过渡部包括所述护柄部与所述套入部内侧形成的第一弧形面以及所述护柄部与所述套入部外侧形成的第二弧形过渡面。

优选的,所述第一弧形过渡面的圆心角为95°。

优选的,所述尾塞为软胶材质。

本实用新型还提供了一种耳机,包括耳机本体以及上述新型尾塞,所述套入部套设于所述耳机本体上,佩戴耳机时,所述弧形过渡部使所述护柄部夹持于耳屏与对耳屏之间。

优选的,所述耳机本体的后壳体上设有凹槽,所述凹槽与所述套入部的尺寸相适配,所述套入部能套设于所述凹槽上。

优选的,所述耳机本体为无线耳机。

优选的,所述耳机本体为有线耳机。

优选的,所述后壳体的下部设有圆孔,所述护柄部为空腔结构,且所述护柄部的一端延伸入所述套入部中以插设于所述圆孔中,耳机线能穿过所述护柄部和所述圆孔与所述耳机本体连接。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新型尾塞及耳机,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如下有益效果:尾塞的套入部套设于耳机本体上而非与耳机本体一体成型,可单独对尾塞进行活动,更加方便;套入部与护柄部由弧形过渡部连接,弧形过渡部的夹角更加符合人体工程学,佩戴上述耳机时,塞入部套设于耳机本体上置于人耳的耳甲腔中,而弧形过渡部使得护柄部夹持与人耳的耳屏与对耳屏之间,人耳结构不会阻挡耳机尾塞的贴近,佩戴更加舒适且不易脱落。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尾塞结构主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尾塞结构侧视图;

图3是尾塞安装于无线耳机上的结构主视图;

图4是尾塞安装于无线耳机上的结构后视图;

图5是尾塞与耳机线的装配示意图;

图6是耳机本体的后壳体结构示意图;

图7是含有新型尾塞的耳机佩戴于人耳上的示意图。

图中1、套入部;2、护柄部;3、弧形过渡部;4、耳机线;5、圆孔;6、后壳体;601、凹槽;7、耳机本体。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的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所得到的所有其它实施方式,都属于本实用新型所保护的范围。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长度”、“宽度”、“高度”、“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侧”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1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设备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说明,“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新型尾塞,参照图1、图2和图7,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尾塞结构主视图,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尾塞结构侧视图,图7是含有新型尾塞的耳机佩戴于人耳上的示意图;包括套入部1、护柄部2和用于连接套入部1与护柄部2的弧形过渡部3,套入部1能够套设于耳机本体7上,弧形过渡部3的圆心角为钝角,且佩戴含有尾塞的耳机时(如图7),弧形过渡部3能使护柄部2夹持于耳屏与对耳屏之间。应当那个理解的是,上述弧形过渡部的过渡面为圆弧状且其圆心角如图7所示。

尾塞的套入部1套设于耳机本体7上而非与耳机本体7一体成型,可单独对尾塞进行活动,更加方便;套入部1与护柄部2由弧形过渡部3连接,弧形过渡部3的夹角更加符合人体工程学,佩戴上述耳机时,塞入部1套设于耳机本体上7置于人耳的耳甲腔中,而弧形过渡部3使得护柄部夹持与人耳的耳屏与对耳屏之间,人耳结构不会阻挡耳机尾塞的贴近,佩戴更加舒适且不易脱落。

较为优选的方案是,如图1、图2,套入部1、弧形过渡部3以及护柄部2一体成型。一体成型的方式能够防止各部分之间的连接处断裂或脱落。

作为可选的实施方式,参照图1,弧形过渡部3包括护柄部2与套入部1内侧形成的第一弧形面以及护柄部与套入部外侧形成的第二弧形过渡面。参照图1及图7,应当理解的是,套入部1的内侧指的是,佩戴含有尾塞的耳机时,靠近耳甲腔及外耳道一侧的套入部内侧圆周,套入部的外侧指的是佩戴含有尾塞的耳机时,远离耳甲腔及外耳道一侧的套入部外侧圆周;护柄部与套入部的连接面两侧均采用弧形过渡面,更加符合人体工程学,圆滑过渡佩戴时不会给耳朵带来不适感。

经过试验与研究,更加符合人体工程学的角度是,参照图1,优选的,第一弧形过渡面的角度为95°;应当理解的是,上述给出了一个较为合适的角度,但是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限于上述角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具体的,再参照图7,上述含有新型尾塞的耳机在佩戴时,套入部1套设于耳机本体7上并置于耳甲腔中,弧形过渡部3的夹角使得护柄部2位于耳屏与对耳屏之间,佩戴起来更加舒适、不易掉落。

较为优选的方案是,尾塞为软胶材质。软胶的尾塞能保证耳机整体的美观性,更为重要的是,使得佩戴时更加舒适,且经过耳机线材的机械性试验验证,(如摇摆试验)上述设置的尾塞套设于耳机本体7上,耳机线在摆动时,护柄部会随之一起摆动,防止耳机线单独在硬质的尾塞中摆动降低耳机线的使用寿命,上述设置方式耳机线更加不易断开。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部分还提供了一种耳机,包括耳机本体,还包括上述尾塞,套入部1套设于耳机本体7上,佩戴耳机时,弧形过渡部3使护柄部2夹持于耳屏与对耳屏之间。

上述尾塞为套入式,作为可选的实施方式,耳机本体7的后壳体6可以为圆柱体,套入部1为圆环体,套入部1的内径与后壳体6的尺寸相适配以使套入部1套设于后壳体6上。

为了防止套入部从后壳体上脱落,优选的,参照图6,图6是耳机本体的后壳体结构示意图;耳机本体7的后壳体6上设有凹槽601,凹槽601与套入部1的尺寸相适配,套入部1能套设于凹槽601上。上述后壳体6上凹槽601的设计,能更加稳固地固定套入部1,利用凹槽601两侧的凸缘起到抵挡套入部1的作用,套入部1不易从耳机本体7上脱落。

上述提到的新型尾塞,可适配无线耳机如蓝牙耳机或有线耳机,具体的,以下提供两种实施例进行了说明:

实施例1: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提供的耳机,其耳机本体7为无线耳机,参照图3和图4,图3是尾塞安装于无线耳机上的结构主视图;图4是尾塞安装于无线耳机上的结构后视图;包括套入部1和护柄部2以及连接两者的弧形过渡部3,通过套入部1套设于耳机本体7的后壳体上,佩戴时,套入部与耳机本体置于耳甲腔中,弧形过渡部3的夹角使得护柄部2位于耳屏与对耳屏之间,佩戴起来更加舒适、不易掉落。

应当理解的是,为了增强耳机在耳朵中佩戴时的稳固性,参照图3和图4,套入部上还可设置C型耳堵,所述C型耳堵的开口处与所述套入部固定连接,具体的可采用一体成型的方式,当然,耳堵也可采用软胶材质来增强佩戴的舒适性。

实施例2: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提供的耳机,其耳机本体7为有线耳机,参照图5、图6,图5是尾塞与耳机线的装配示意图,图6是耳机本体的后壳体结构示意图;为了适配有线耳机,实施例2与实施例1的不同之处在于,上述后壳体6的下部设有圆孔5,护柄部2为空腔结构,且护柄部2的一端延伸入套入部1中以插设于圆孔5中,耳机线4能穿过护柄部2和圆孔与耳机本体7连接。

应当理解的是,除了适配有线耳机,当适配无线耳机时,采用上述结构仍然不影响无线耳机的使用,上述实施例2中的结构同样适用于无线耳机。

在本说明书的描述,具体特征、结构或者特点可以在任何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或示例中以合适的方式结合。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以所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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