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结构坚固的电视墙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655110发布日期:2019-01-18 19:48阅读:182来源:国知局
一种结构坚固的电视墙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室内显示设备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结构坚固的电视墙。



背景技术:

随着2010年教育部开始在全国推行国家教育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以及近年来平安城市建设的推进,各级各类视频监控巡查中心都建设了电视墙,电视墙是由多个电视单元拼接而成的一种超大屏幕电视墙体,很多视频监控项目采用电视墙做为显示设备,使用电视墙进行监控有直观,方便的特点,便于监控人员实时发现被监控目标的异常状况,已建成的电视墙材质、造型各异,虽然满足了视频监控巡查的基本要求,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电视墙结构设计不尽合理,导致设备安装不方便,甚至设备通风散热不畅,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在相对于部分监控进行讨论的时候,不能把电视进行移动,讨论不方便,功能性不够强,功能比较单一。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提出的技术任务是对现有的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与改进,一种结构坚固的电视墙,电视墙和机柜设置在一起且机柜内设置有散热装置和备用电源,减少了发生事故的几率,辅屏格内设置有伸缩装置,在针对某些监控视频进行讨论时可以进行伸缩旋转,使用更加方便,功能性更强。

一种结构坚固的电视墙,包括电视墙本体,所述电视墙本体包括主屏格、辅屏格和机柜,所述主屏格设置在电视墙主体中上方,所述辅屏格设置有多个围绕在主屏格外侧,所述机柜设置在辅屏格底部,所述电视墙本体外侧设置有一层橡胶垫,所述辅屏格内设置有伸缩装置,所述伸缩装置设置有固定条,所述固定条内设置有一个伸缩杆,所述伸缩杆与固定条连接部分设置有转轴并通过转轴活动连接,所述伸缩杆远离转轴一侧设置有紧固螺母,所述紧固螺母顶部转轴外侧设置有电视卡槽,所述电视卡槽远离紧固螺母一侧设置有活动轴,所述活动轴连接旋转杆,所述旋转杆另一侧连接传动杆,所述传动杆另一端连接伸缩杆,所述传动杆与伸缩杆和旋转杆连接部分设置有螺钉。

进一步的:所述固定条上设置有卡扣,所述卡扣高度与伸缩杆长度相匹配。

进一步的:所述伸缩装置内的固定条固定安装在辅屏格内,所述电视随着伸缩杆和旋转杆而伸缩和旋转。

进一步的:所述机柜内设置有散热装置和备用电源。

有益效果:电视墙和机柜设置在一起且机柜内设置有散热装置和备用电源,减少了发生事故的几率,辅屏格内设置有伸缩装置,在针对某些监控视频进行讨论时可以进行伸缩旋转,使用更加方便,功能性更强。

附图说明

以下附图仅旨在于对本实用新型做示意性说明和解释,并不限定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其中:

图1本实用新型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辅屏格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主屏格,2-辅屏格,3-机柜,4-橡胶垫,5-固定条,6-卡扣,7-转轴,8-紧固螺母,9-伸缩杆,10-电视卡槽,11-活动轴,12-旋转杆,13-螺钉,14-传动杆。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在下面的详细描述中,只通过说明的方式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某些示范性实施例。毋庸置疑,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认识到,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可以用各种不同的方式对所描述的实施例进行修正。因此,附图和描述在本质上是说明性的,而不是用于限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实施例:

一种结构坚固的电视墙,包括电视墙本体,所述电视墙本体包括主屏格1、辅屏格2和机柜3,所述主屏格1设置在电视墙主体中上方,所述辅屏格2设置有多个围绕在主屏格1外侧,所述机柜3设置在辅屏格2底部,所述电视墙本体外侧设置有一层橡胶垫4,所述辅屏格2内设置有伸缩装置,所述伸缩装置设置有固定条5,所述固定条5内设置有一个伸缩杆9,所述伸缩杆9与固定条5连接部分设置有转轴7并通过转轴7活动连接,所述伸缩杆9远离转轴7一侧设置有紧固螺母8,所述紧固螺母8顶部转轴7外侧设置有电视卡槽10,所述电视卡槽10远离紧固螺母8一侧设置有活动轴11,所述活动轴11连接旋转杆12,所述旋转杆12另一侧连接传动杆14,所述传动杆14另一端连接伸缩杆9,所述传动杆14与伸缩杆9和旋转杆12连接部分设置有螺钉13。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化方案:所述固定条5上设置有卡扣6,所述卡扣6高度与伸缩杆9长度相匹配,所述伸缩装置内的固定条5固定安装在辅屏格2内,所述电视随着伸缩杆9和旋转杆12而伸缩和旋转,所述机柜3内设置有散热装置和备用电源。

如图1-2所示,在使用电视背景墙时,将多个监视屏放在电视墙上,主屏格的大监视器用来放主要的监视画面,辅屏格上的监视器进行别的角度的监控,将辅助显示器扣在电视卡槽上,然后有的地方需要进行讨论可以将这一块屏幕拉出,还可以进行旋转多角度观察,电视墙和机柜设置在一起且机柜内设置有散热装置和备用电源,减少了发生事故的几率,使用更加方便,功能性更强。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示意性的具体实施方式,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范围。任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和原则的前提下所作出的等同变化与修改,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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