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玻璃膜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防蓝光钢化玻璃膜。
背景技术:
蓝光是可见光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界本身没有单独的白光,蓝光与绿光、黄光混合后呈现出白光。电脑、手机、数码相机等电子产品荧屏发出的可见光中都有大量的不规则的短波蓝光,对眼睛伤害最大的就在360nm-500nm之间的高能短波蓝光。它会直接穿透角膜直达视网膜,引起视网膜产生自由基,自由基会导致视网膜色素上皮细胞衰亡,接着让光敏细胞缺少养分从而引起视力损伤,产生黄斑病变,挤压收缩晶状体,造成近视甚至导致黄斑区病变,尤其是450nm-460nm这一区间,伤害最大。对于蓝光危害性如此之大,研发具有防蓝光的钢化膜显得尤为必要。同时长时间使用电子产品时,如手机打电话,会产生大量的热量,从而伤害人的耳朵或者脸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防蓝光钢化玻璃膜,具有双重防蓝光效果,能有效防止手机蓝光辐射对人体的伤害,通过吸收并折射发光源散发出来的高能量短波蓝光,大量减轻蓝光对眼睛的刺激,预防近视,实现人机多重保护,同时具备很好的散热以及过热提醒功能。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所采取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防蓝光钢化玻璃膜,包括钢化玻璃层、防蓝光组合层、第一离型保护膜层和第二离型保护膜层,所述第二离型保护膜层设置在所述钢化玻璃层的上端,所述防蓝光组合层设置在所述钢化玻璃层的下端,所述第一离型保护膜层设置在所述防蓝光组合层的下端;所述防蓝光组合层包括从上至下依次设置的OCA光学胶层、防蓝光基材和硅胶层;在所述钢化玻璃层的四周边缘设置有碳纳米管散热层,在所述碳纳米管散热层的外侧设置有热致变色层。
进一步地,所述钢化玻璃层包括玻璃基片,在所述玻璃基片上设置有氮化硅膜层。
优选地,所述防蓝光基材为光学级透明PET薄膜。
更进一步地,所述氮化硅膜层包括从下至上依次设置的第一氮化硅膜层、第二氮化硅膜层和第三氮化硅膜层。
优选地,所述第三氮化硅膜层的厚度为75-80nm,折射率为2.05-2.07。
优选地,所述第二氮化硅膜层的厚度为80-85nm,折射率为2.08-2.10。
优选地,所述第一氮化硅膜层的厚度为85-90nm,折射率为2.12-2.15。
更优选地,所述第三氮化硅膜层的厚度为75nm,折射率为2.05;所述第二氮化硅膜层的厚度为80nm,折射率为2.08;所述第一氮化硅膜层的厚度为85nm,折射率为2.12。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防蓝光钢化玻璃膜,包括钢化玻璃层、防蓝光组合层、第一离型保护膜层和第二离型保护膜层,所述第二离型保护膜层设置在所述钢化玻璃层的上端,所述防蓝光组合层设置在所述钢化玻璃层的下端,所述第一离型保护膜层设置在所述防蓝光组合层的下端;在所述钢化玻璃层的四周边缘设置有碳纳米管散热层,在所述碳纳米管散热层的外侧设置有热致变色层,且设置有氮化硅膜层;氮化硅膜具有良好的减反射和其他优质的物理化学性能。所以该玻璃膜具有双重防蓝光效果,能有效防止手机蓝光辐射对人体的伤害,通过吸收并折射发光源散发出来的高能量短波蓝光,大量减轻蓝光对眼睛的刺激,预防近视,实现人机多重保护,同时具备很好的散热以及过热提醒功能。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防蓝光钢化玻璃膜分解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一种防蓝光钢化玻璃膜的内部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一种防蓝光钢化玻璃膜的钢化玻璃层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一种防蓝光钢化玻璃膜的防蓝光组合层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具体阐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附图仅供参考和说明使用,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制。
如图1-4所示,一种防蓝光钢化玻璃膜,包括钢化玻璃层1、防蓝光组合层2、第一离型保护膜层3和第二离型保护膜层6,所述第二离型保护膜层6设置在所述钢化玻璃层1的上端,所述防蓝光组合层2设置在所述钢化玻璃层1的下端,所述第一离型保护膜层3设置在所述防蓝光组合层2的下端;所述防蓝光组合层2包括从上至下依次设置的OCA光学胶层21、防蓝光基材22和硅胶层23;在所述钢化玻璃层1的四周边缘设置有碳纳米管散热层4,在所述碳纳米管散热层4的外侧设置有热致变色层5。
本实施例中,所述防蓝光基材22为光学级透明PET薄膜。
本实施例中,所述钢化玻璃层1包括玻璃基片11,在所述玻璃基片11上设置有氮化硅膜层12。所述氮化硅膜层12包括从下至上依次设置的第一氮化硅膜层121、第二氮化硅膜层122和第三氮化硅膜层123。所述第三氮化硅膜层的厚度为75-80nm,折射率为2.05-2.07,所述第二氮化硅膜层的厚度为80-85nm,折射率为2.08-2.10,所述第一氮化硅膜层的厚度为85-90nm,折射率为2.12-2.15。更具体的,所述第三氮化硅膜层的厚度为75nm,折射率为2.05;所述第二氮化硅膜层的厚度为80nm,折射率为2.08;所述第一氮化硅膜层的厚度为85nm,折射率为2.12。
以上所揭露的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权利保护范围,因此依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范围所作的等同变化,仍属本实用新型所涵盖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