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膜结构触摸屏撕膜设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085183阅读:256来源:国知局
一种膜结构触摸屏撕膜设备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触摸屏生产设备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膜结构触摸屏撕膜设备。



背景技术:

近年来,科技的高速成发展,电子类产品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随着近来触控式电子类产品的问世,触控产品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追棒,不但其可节省究竟方便携带,而且用户通过手指或者触控笔等就可直接操作,使用舒适,非常便捷。随着触控式电子类产品的受棒,触摸屏的产业需求越来越大,随着人力成本上升及出货压力增加,提高生产的自动化水平就更显重要。目前膜结构触摸屏主是要用半自动翻板机作业,薄膜sensor因OCA面的离型力过大,采用常规的外形成型设计,在贴合的时候采用设备撕膜容易存在掉片,折伤等问题,只能采用手工撕膜。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膜结构触摸屏撕膜设备,本实用新型设计一种膜结构触摸屏撕膜设备可以替代传统手工撕膜工艺,在提高工作效率基础上,可减少落尘概率,为达此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膜结构触摸屏撕膜设备,包括待加工膜结构触摸屏和撕膜设备,所述待加工膜结构触摸屏由上至下依次为PET层、粘结层和离型层,所述PET层内含感应线路,所述离型层一侧伸出并粘结层和离型层之间预留切口,所述撕膜设备包括单面带胶胶带、传达机构和基板,所述单面带胶胶带缠绕在传达机构的滚轮上,所述单面带胶胶带外侧有胶面,所述单面带胶胶带下方有基板,所述基板一侧有楔形角抵住单面带胶胶带作为剥离过渡处,所述待加工膜结构触摸屏按序依次粘在单面带胶胶带外侧的胶面上。

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离型层一侧伸出的距离为1-4cm,一般伸出1-4cm就可以达到较好的撕膜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胶面通过可粘贴方式固定在单面带胶胶带外侧,可以将胶面设计为可拆卸,根据需要进行胶面更换。

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胶面厚0.5cm,本实用新型胶面一般采用0.5cm的胶面即可。

本实用新型一种用膜结构触摸屏撕膜设备的撕膜方法,具体步骤如下:

1)将待加工膜结构触摸屏由上至下依次按PET层、粘结层和离型层制得,并且保证离型层一侧伸出并粘结层和离型层之间预留切口;

2)将制成的待加工膜结构触摸屏按序依次粘在单面带胶胶带外侧的胶面上,开动撕膜设备利用传达机构的滚轮带动单面带胶胶带运动至基板一侧楔形角处,经过楔形角过渡处,产生剥离力,让离型层与粘结层分离,从而进行自动剥离处理。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膜结构触摸屏撕膜设备,本实用新型就是为了在制程中更容易将离型膜撕除,将离型膜预留一部分切口,并配套相应的撕膜设备,当胶带在基板上传送时,因基本的楔形角过渡处,产生剥离力,让离型膜与粘结层分离,起到自动剥离的作用,从而完成自动撕膜从而替代传统撕膜。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撕膜设备;

图2为本实用新型膜结构触摸屏示意图;

图示说明:

1、PET层; 2、粘结层;3、离型层;4、胶面;5、单面带胶胶带;6、传达机构;7、基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与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描述: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膜结构触摸屏撕膜设备,本实用新型设计一种膜结构触摸屏撕膜设备可以替代传统手工撕膜工艺,在提高工作效率基础上,可减少落尘概率。

作为本实用新型设备一种实施例,本实用新型提供如图1和2所示一种膜结构触摸屏撕膜设备,包括待加工膜结构触摸屏和撕膜设备,所述待加工膜结构触摸屏由上至下依次为PET层1、粘结层2和离型层3,所述离型层3一侧伸出的距离为1-4cm,一般伸出1-4cm就可以达到较好的撕膜效果,所述PET层1内含感应线路,所述离型层3一侧伸出并粘结层2和离型层3之间预留切口,所述撕膜设备包括单面带胶胶带5、传达机构6和基板7,所述单面带胶胶带5缠绕在传达机构6的滚轮上,所述胶面通过可粘贴方式固定在单面带胶胶带外侧,可以将胶面设计为可拆卸,根据需要进行胶面更换,所述单面带胶胶带5外侧有胶面4,所述胶面厚0.5cm,本实用新型胶面一般采用0.5cm的胶面即可,所述单面带胶胶带5下方有基板7,所述基板7一侧有楔形角抵住单面带胶胶带5作为剥离过渡处,所述待加工膜结构触摸屏按序依次粘在单面带胶胶带5外侧的胶面4上。

作为本实用新型撕膜方法一种具体实施例,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用膜结构触摸屏撕膜设备的撕膜方法,具体步骤如下:

1)将待加工膜结构触摸屏由上至下依次按PET层1、粘结层2和离型层3制得,并且保证离型层3一侧伸出并粘结层2和离型层3之间预留切口;

2)将制成的待加工膜结构触摸屏按序依次粘在单面带胶胶带5外侧的胶面4上,开动撕膜设备利用传达机构6的滚轮带动单面带胶胶带运动至基板7一侧楔形角处,经过楔形角过渡处,产生剥离力,让离型层3与粘结层2分离,从而进行自动剥离处理。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作任何其他形式的限制,而依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所作的任何修改或等同变化,仍属于本实用新型所要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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