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折叠桌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658582发布日期:2018-10-13 00:15阅读:22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折叠桌板,属于家具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夹层结构复合材料是一种典型的高比强度、高比刚度的结构设计方案,它将面板的高强度和高模量与夹芯的低密度和高刚性有机结合起来,在航空航天等领域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应用价值。夹层结构复合材料的芯材主要有蜂窝芯材和合成泡沫芯材,蜂窝夹芯材料因形同天然蜂窝而得名,它是从增强材料成型胶结后制得的。蜂窝芯材包括布蜂窝、纸蜂窝、金属蜂窝等,其中由芳纶纸制备的蜂窝芯材以其高强度、高刚度、低密度、良好的自熄性能、优异的绝缘性能以及优良的化学惰性等特点,已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结构和功能复合材料以及具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领域中。

授权公告号为CN2805486Y的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了一种折叠桌,包括桌面、折叠脚架,所述的桌面由面板、蜂窝纸板、底板及围框组成,蜂窝纸板设置在面板上,围框设置在蜂窝纸板的周边,底板覆盖在蜂窝纸板及围框上并与蜂窝纸板外侧的面板连接;围框由内衬管件及转角接头构成;面板的周边设有向下延伸的护边,护边上卡接扣边管件,扣边管件(7)粘接在底板及面板,该技术方案采用蜂窝纸板作为桌板的组成部分之一,但是现有的蜂窝纸板存在耐平压强度不高的问题,从而使得桌面不耐压。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上述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折叠桌板。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折叠桌板,包括两通过铰链连接的桌板,所述桌板由第一仿木纹树脂面板、蜂窝芯夹层和第二仿木纹树脂面板依次层叠构成;所述蜂窝芯夹层由蜂窝芯和贴合于所述蜂窝芯的上表面和下表面的蒙皮构成;所述蜂窝芯在蜂窝的节点的节点胶处埋设有增强纤维。

优选的技术方案为:所述增强纤维选自玻璃纤维、碳纤维、聚酰亚胺纤维、金属丝。

优选的技术方案为:所述增强纤维沿蜂窝单元的高度方向设置。

优选的技术方案为:所述增强纤维的截面的直径为0.01~5mm。

优选的技术方案为:所述蒙皮为碳纤维蒙皮、玻璃纤维蒙皮、芳纶蒙皮、PP蒙皮或PET蒙皮。

优选的技术方案为:所述蜂窝芯为铝蜂窝芯或芳纶纸蜂窝芯。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运用,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优点是:

本实用新型的桌板具有质量轻、便于携带、耐平压强度高的优点。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板体剖视示意图。

图2为桌板剖视示意图

图3为蜂窝芯示意图。

以上附图中,1、第一仿木纹树脂面板;2、蜂窝芯;3、蒙皮;4、第二仿木纹树脂面板;5、节点胶;6、增强纤维。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3。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如图1-3所示,一种折叠桌板,包括两通过铰链连接的桌板,所述桌板由第一仿木纹树脂面板1、蜂窝芯夹层和第二仿木纹树脂面板4依次层叠构成;所述蜂窝芯夹层由蜂窝芯2和贴合于所述蜂窝芯的上表面和下表面的蒙皮3构成;所述蜂窝芯在蜂窝的节点的节点胶5处埋设有增强纤维6。相邻两蜂窝单元接触之处为蜂窝的节点。

优选的实施方式为:所述增强纤维选自玻璃纤维、碳纤维、聚酰亚胺纤维、金属丝。本实施例具体选择碳纤维,在其他实施例中也可以选择碳纤维、聚酰亚胺纤维、金属丝,或者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纤维,例如同时选择玻璃纤维和碳纤维。

优选的实施方式为:所述增强纤维沿蜂窝单元的高度方向设置。

优选的实施方式为:所述增强纤维的截面的直径为0.01~5mm。本实施例中为0.5mm。

优选的实施方式为:所述蒙皮为碳纤维蒙皮、玻璃纤维蒙皮、芳纶蒙皮、PP蒙皮或PET蒙皮。本实施例具体为碳纤维蒙皮,在其他实施方式中可以为玻璃纤维蒙皮、芳纶蒙皮、PP蒙皮或PET蒙皮。

优选的实施方式为:所述蜂窝芯为铝蜂窝芯或芳纶纸蜂窝芯。本实施例具体为铝蜂窝芯。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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