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旱地播种机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779898阅读:553来源:国知局
一种旱地播种机器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农业机械中对小麦种子进行精密播种,尤其涉及旱地播种机器。

背景

目前,随着昂贵的优良品种种子的推广使用,农业迫切需要一种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工作可靠且能对小麦等作物进行精密播种的播种机。精密播种不仅可以节约良种,而且可以减少田间间苗、定苗用工,又可以提高农作物产量,因此,精密播种在许多国家都已广泛应用。

实行精密播种的技术关键之一是播种器能满足精播要求。我国从70年代初就开始研究与推广精密播种技术,但至今没有得到普遍应用,其原因很多,但主要是没有适用的播种器。国外精播播种器多采用气力式,这种播种器结构复杂,价格高,使用维护不便。而型孔轮式播种器具有结构简单、价格低、使用方便等优点。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它适合播大粒种子,如小麦等较理想的播种器。但它存在着种子损伤率高,对种子尺寸要求严格,不适合于高速等缺点。为此,许多学者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探索,如加充填轮,气力充种清种,使用橡胶刷种轮,复式型孔内侧充种,可调式内侧充种等。但均难以保证用一种尺寸参数的型孔,对不同形状和尺寸的小麦种子在不分级的情况下进行精播。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不更换排种转轮的条件下对不同形状和尺寸的种子即不同品种的小麦种子进行精密播种的旱地播种机器。

本发明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它是由外壳、排种转轮、挡种栏、排种轴组成,排种转轮套装在外壳内,并由其连轴杆与外壳上的轴孔装配在一起,用螺母轴向定位,排种转轮与外壳构成填种区,排种轴装在连轴杆的轴孔内,挡种栏装在外壳的内侧壁上,外壳的侧壁上开有与种箱相通的入种口,外壳的圆柱面上开有投种口,在排种转轮的圆柱面上等距分布有柱形填充孔和与柱形填充孔相连的阶梯形的内窝定量孔,在外壳上的投种口处的内侧面和内圆柱面上分别开有侧向和径向的放种槽。

本发明由于在排种转轮的外缘上等距分布有柱形填充孔和与其相连的阶梯形的内窝定量孔,可以保证不同形状和尺寸的小麦种子精确的定量存入该孔内,无须对种子进行分级筛选。为了使种子顺利地由投种口排出,在外壳上的投种口处的内侧面和圆柱面上分别开有侧向和径向的放种槽,可有效地防止卡种,使种子的损伤率极低,投种均匀。因此,不更换排种转轮、不须对种子分级即可实现对不同形状和尺寸的小麦种子进行精密播种,而且播种器结构简单、体积小、工作可靠、使用推广方便。

附图说明

图1是根据本发明提出的旱地播种机器的剖面图。

图2是图1中的A向视图。

具体实施例

下面结合附图详细说明依据本发明提出的具体播种器的细节及工作情况。

该播种器包括一个排种转轮1,其中心设有连轴杆9,排种轴装在连轴杆9的轴孔10内,排种转轮1为一侧敞开的环形空腔。该排种转轮套装在外壳4上时与外壳的侧面形成填种区5。排种转轮1与外壳4的装配是靠连轴杆9插入外壳4的轴孔中,并用螺母8定位后锁紧。外壳4的侧面设有入种口11,该口与种箱相通。外壳4的圆柱面上设有投种口14,挡种板12固定在外壳4的内侧面上,其结构为与外壳圆柱面平行的弧面。在投种口14处的外壳的内侧面和内圆柱面上分别开有侧向和径向的放种槽13。在排种转轮1的外缘上即其圆柱面上开有均布的柱形填充孔2和与该孔相连的阶梯形内窝定量孔3。该播种器由于设置了柱形填充孔2和阶梯形内窝定量孔3组合形式,及与其相配合的放种槽,可以保证种子准确的定量存入和顺利排种,有效的解决了卡种问题,并可适应不同规格种子的播种。

为了保证播种器可靠工作,排种转轮1的连轴杆9与外壳4的轴孔采用滑动装配,并在外壳的轴孔壁上开有进油孔7,在外壳的轴孔内侧开有导油槽6,以确保排种转轮转动时具有良好润滑。

排种转轮1的内径可取130-260mm,其上的柱形填充孔2和阶梯形内窝定量孔3的个数可设置偶数个,最优为14-28个。

该播种器的工作过程是:当排种转轮1转动时,由入种口11进入播种器的种子靠其重力自流和离心力进入柱形填充孔2,然后由柱形填充孔2进入阶梯形内窝定量孔3。随着排种转轮继续转动,多余的种子落回播种器的填种区5,当转到一定角度后,阶梯内窝定量孔3内的种子投出,进入挡种栏12的一侧,沿放种槽13放种从投种口14投出,完成排种过程。

在本说明书的描述中,参考术语“一个实施例”、“一些实施例”、“示例”、“具体示例”、或“一些示例”等的描述意指结合该实施例或示例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包含于本发明的至少一个实施例或示例中。在本说明书中,对上述术语的示意性表述不一定指的是相同的实施例或示例。而且,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可以在任何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或示例中以合适的方式结合。

尽管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发明的实施例,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发明的原理和宗旨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例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发明的范围由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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