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味和消毒容器的制造方法_2

文档序号:8547030阅读:来源:国知局
管道80,以便最终通过相应的鞋楦90。然后该空气流进鞋120中,以使鞋变干燥。额外的经加热的空气也向上流经通风口 86,88,以使鞋的外表面变干燥。以这种方式形成的气流通过后壁孔74从处理区56流出。在本发明的一个方面中,孔74的尺寸相对于风扇116的输出量设计为使得在处理区56内保持较小的正压力。该压力有助于快速和有效地使鞋120变干燥。
[0034]如果希望的话,可以通过按下控制面板上的“不加热”按钮手动去除该加热步骤。(控制器也可以配置成自动去除该加热步骤,例如,如果鞋已经干燥时。这可以由处理区56内的合适的湿度传感器感应到。)一旦完成任何加热步骤,则风扇116保持运转,并且臭氧发生器118由控制器58致动。这使得周围空气通过底部通风开口 26、28被吸入,然后通过侧壁40的凹口区域44。该空气在隔室38内盘旋,并且发生器118排出的臭氧与该空气混合。然后载有臭氧的空气通过各吹风机117被向上拉动并通过管道80,以便最终通过相应的鞋楦90。然后这种空气流入鞋120,以便对鞋进行除味和消毒。额外的载有臭氧的空气还向上流经通风口 86,88,以便对鞋的外表面进行除味和消毒。以这种方式形成的气流通过后壁孔74从处理区56排出。在本发明的一个方面中,孔74的尺寸相对于风扇116的输出量设计为使得在处理区56内保持较小的正压力。该压力有助于快速和有效地对鞋120进行除味和消毒。
[0035]如果希望的话,加热器114在臭氧处理期间或者在臭氧处理之后可以被再次通电。
[0036]在正常条件下,设备10的工作周期大约为I到2小时,但是这当然取决于鞋120的尺寸和类型。通常,当处理周期已经结束时,使风扇116运转另外一段时间,例如5分钟,以便清除处理区56中的所有污染物并且确保设备10返回室温。
[0037]虽然对本发明进行说明是基于专门建造的设备这一情况的,但是应该意识到,本发明的原理可以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容器,例如储物柜或橱柜。同样地,可以容易地改变该设备中的物品保持结构的具体构型,以支承不同类型的鞋、衣服或者需要周期性除味和消毒的装备。
[0038]已经发现,将臭氧发生器118放到较小的隔室(例如,隔室38)中增强了设备10的可操作性。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器被放置到大的处理区56中,与本发明的情况相比,将要花费长得多的时间在该处理区中产生有效的臭氧浓度。将发生器放置在隔室内允许快速累积臭氧,该臭氧被输送到处理区56,而不会被过早地耗散。由于同样的原因,载有臭氧的空气向上流经没有孔的管状柄部92确保了所述空气中的较高的臭氧浓度只有通过带孔的头部96被释放,该头部位于运动鞋120内。此外,加热和臭氧处理的组合,更具体地,在加热之后进行臭氧处理的优选顺序提供了对鞋120的高效除味和消毒。
[0039]由此可见,本发明的设备提供了用于对物品例如鞋或其他衣物进行快速和全面的除味和消毒的手段。这种处理消除了异味,杀死了产生异味的微生物,并且当使用加热器114时,还有效地使正在被处理的物品变干燥。
[0040]虽然以上描述给出了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的特征,但是在遵循本发明的原理的情况下,也可以产生其他优选实施例。此外,这些其他优选实施例在一些情况下可以通过组合一些特征来实现,这些特征尽管在上文中已经作为单独实施例的一部分被独立给出,但是也可以一起使用。
[0041]在解释本发明的范围时,上文描述的本发明的优选形式将仅用于举例目的,而不应被用于限制性意义。如上文所提出的,在不偏离本发明的精神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这些示例性实施例进行显而易见的修改。
[0042]发明人在此声明,对于没有事实上偏离但是超出了下面的权利要求陈述的本发明的文字范围的任何设备,他们将依据等同原则来确定和评估本发明的相对合理的范围。
【主权项】
1.一种除味和消毒设备,包括: 限定可操作成保持用于处理的衣物的封闭处理区的结构; 臭氧发生器;和 通风组件,所述通风组件可操作为形成包含来自发生器的臭氧的气流,并且使这种载有臭氧的气流在足以对所述衣物进行除味和消毒的一段时间内从所述衣物附近通过。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限定处理区的所述结构包括直立的箱体,所述箱体具有允许进入箱体的内部的能打开的盖。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风组件包括风扇,所述风扇可操作为引入周围气流,并引导所述气流经过发生器以便形成所述载有臭氧的气流,所述臭氧发生器位于所述风扇附近。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扇和臭氧发生器位于与所述处理区分开的隔室内,并具有用于将所述载有臭氧的气流从所述隔室输送到所述处理区中的通路。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处理区内有可操作为支承待处理的鞋的鞋楦,所述鞋楦包括竖直的管状柄部和从所述柄部延伸的、有孔的头部,所述通风组件可操作为使所述载有臭氧的气流经过所述柄部和头部,以便使所述载有臭氧的气流进入所述鞋的范围内。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限定处理区的所述结构包括直立的箱体,所述箱体具有允许进入所述箱体的内部的能打开的盖,所述鞋楦位于所述箱体的内部。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包括位于所述气流的路径中的加热器,以便加热所述气流。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臭氧发生器位于所述处理区之外。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包括位于所述气流的路径中的加热器,以便加热所述气流。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在限定处理区的所述结构中形成有通风开口,所述通风开口与所述通风组件相关联,以便在处理所述衣物期间在所述处理区内形成正压力。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包括可操作成控制通风系统和臭氧发生器的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可操作成使所述通风系统和臭氧发生器同时运转。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包括位于所述气流的路径中的加热器,以便加热所述气流,所述控制器可操作成控制所述加热器,所述控制器可操作成使通风系统和加热器同时运转。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可操作成使所述加热器和所述臭氧发生器顺序运转。
14.一种对鞋进行除味和消毒的设备,包括: 具有底壁和直立侧壁的基座; 限定鞋处理区的箱体,所述箱体固定到所述基座并从所述基座向上延伸,所述箱体具有下壁、直立外壁和能打开的盖; 一对固定在所述箱体的下壁上并从所述下壁向上延伸的直立的鞋楦,每个所述鞋楦都包括管状的、无孔的柄部和从所述柄部侧向延伸的、有孔的头部,所述鞋楦可操作为支承一对待处理的鞋,其中所述头部构造成用于放置在所述鞋的范围内; 位于所述基座中和所述箱体的下壁的下方的臭氧发生器;和 通风组件,所述通风组件可操作为形成包含来自所述发生器的臭氧的气流,并使这种载有臭氧的气流通过所述鞋楦的柄部和头部,以便对所述鞋进行除味和消毒, 所述通风组件包括风扇和管道,所述管道与各个所述柄部操作性联接并且使所述柄部的内部与所述风扇连通。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臭氧发生器和风扇位于所述基座的隔室内。
16.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包括位于每个所述管道内的用于加热所述气流的加热器。
17.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鞋楦的头部包括顶面和底面,所述顶面和底面均具有形成在其中的空气通路。
18.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的底壁具有空气入口,所述通风组件可操作为抽吸周围气流使其通过所述空气入口并进入所述臭氧发生器的附近。
19.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扇包括一对吹风机,每个吹风机都与相应的其中一个柄部相关联。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臭氧发生器总体位于所述吹风机之间。
21.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包括可操作成控制通风系统和臭氧发生器的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可操作成使所述通风系统和臭氧发生器同时运转。
22.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包括位于所述气流的路径中的加热器,以便加热所述气流,所述控制器可操作成控制所述加热器,所述控制器可操作成使通风系统和加热器同时运转。
23.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可操作为使得所述加热器和所述臭氧发生器顺序运转。
24.—种对衣物进行除味和消毒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所述衣物放置在封闭处理区内;以及 使载有臭氧的气流在足以对所述衣物进行除味和消毒的一段时间内进入所述处理区, 所述载有臭氧的气流是通过源于周围的气流进入臭氧发生器附近而产生的。
25.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在对周围气流补充臭氧之后操作风扇以将周围气流吸入所述处理区的步骤。
26.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扇和臭氧发生器位于与所述处理区分开的隔室内。
27.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在使所述气流进入所述处理区之前加热所述气流的步骤。
28.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衣物是鞋,所述方法包括将所述载有臭氧的气流引入所述鞋的内部的步骤。
【专利摘要】本发明提供一种用于对衣物例如鞋进行臭氧除味和消毒的改进的便携式设备,该设备具有其尺寸设计成接纳待处理的衣物的箱体,以及臭氧发生器和可操作为将载有臭氧的气流输送到该箱体中的通风组件。在优选的形式中,该臭氧发生器位于与该箱体分开的隔室中,并且风扇组件用于将周围气流抽吸到所述发生器附近以便补充臭氧,随后将载有臭氧的气流输送到该箱体中。
【IPC分类】A61L2-20
【公开号】CN104870024
【申请号】CN201380054045
【发明人】C·A·莱弗森, 菲尔格林 H·L·胡夫
【申请人】汉特欧佛公司
【公开日】2015年8月26日
【申请日】2013年10月17日
【公告号】CA2887353A1, EP2908868A1, US20140105783, WO2014062923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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