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跷跷板,其特征在于,其具有:
一框架,其具有:
一能放置于一地面上而能反复倾摆的底座部,其呈中间低而两端较高的弧形;
一座椅部,其固设于该底座部上侧;及
二扶手部,其固设于该座椅部上侧;以及
二乘坐板体,其固设于该座椅部,该二扶手部位于该二乘坐板体之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跷跷板,其特征在于,该座椅部具有:
多个立杆,其固设于该底座部上侧并向上延伸,且沿该跷跷板的长度方向上排成二排;及
二横杆,其分别固设于该二排立杆;
其中,各该乘坐板体的两侧边分别固设于该二横杆。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跷跷板,其特征在于,各该乘坐板体形成有二沟槽,其位于该乘坐板体的底面两侧;该二横杆分别容置并固定于该二沟槽内。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跷跷板,其特征在于:
各该二排立杆中位于最两端者具有一延长部,其自所对应的该横杆向上延伸;以及
该跷跷板更具有二靠背板体,其固设于该多个立杆的该延长部。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跷跷板,其特征在于:
各该二排立杆中位于最两端者具有一延长部,其自所对应的该横杆向上延伸;以及
该跷跷板更具有二靠背板体,其固设于该多个立杆的该延长部。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跷跷板,其特征在于,各该靠背板体与各该乘坐板体的形状相同。
7.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跷跷板,其特征在于,该乘坐板体具有多个凸点,其位于该乘坐板体的上侧面。
8.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跷跷板,其特征在于,其更具有一袋体,其固设于该座椅部,并位于该二乘坐板体之间。
9.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跷跷板,其特征在于,其更具有一遮布,其固设于该座椅部,并位于该二乘坐板体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