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建筑工地材料切割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74937阅读:351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工地材料切割机,属于建筑设备领域。



背景技术:

我国锯切机床行业运行目前发展形势良好,该行业企业正逐步向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智研数据研究中心随着我国锯切机床行业运行需求市场的不断扩大以及出口增长,我国锯切机床行业运行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机遇。

同时伴随着我国锯切机床市场的迅猛发展,与之相关的核心生产技术应用与研发必将成为业内企业关注的焦点。了解锯切机床生产核心技术的研发动向、工艺设备、技术应用及趋势对于企业提升产品技术规格,提高市场竞争力十分关键。

目前现有的材料切割机虽然能够满足其使用需求,但是切割木材时一些飞屑容易伤害到操作人员,而且没有对工件进行固定,容易威胁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针对目前现有的材料切割机虽然能够满足其使用需求,但是切 割木材时一些飞屑容易伤害到操作人员,而且没有对工件进行固定,容易威胁到人们的身体健康的问题,设计了一种建筑工地材料切割机。

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

该一种建筑工地材料切割机,其结构包括:护罩、照明灯、工作台、V带、一级带轮、基体、发电机、二级带轮、脚轮安装架、脚轮、第一固定杆、第一底板、第二底板、第二固定杆、导线、脚踏开关、二级连杆、三级连杆、支撑板、四级连杆、固定夹、固定柱、工件、圆锯片、主轴;所述护照和照明灯通过焊接固定在工作台上表面左侧边缘位置,所述一级带轮、二级带轮与发电机连接,所述脚轮通过脚轮安装架固定在基体的底部左右两侧的边缘位置,所述第一底板通过第一固定杆固定在基体底部,第二底板通过第二固定杆固定在基体底部,所述二级连杆、三级连杆收尾相接,所述固定夹通过四级连杆进行固定,所述工件通过固定柱进行定位,所述圆锯片与主轴相连接。

所述脚轮可以围绕所述脚轮安装架自由转动,所述脚踏开关通过导线与基体连接。

所述基体内设有底座,所述发电机置于底座的上表面。

所述二级连杆的一端通过焊接固定在基体左侧面,所述三级连接杆与支撑板实现连接。

本发明有如下优点:

1.本发明新颖独特,借助护罩和固定工件的设计结构,很好的满足了其使用需求,解决了现有的目前现有的材料切割机虽然能够满足其使用需求,但是切割木材时一些飞屑容易伤害到操作人员,而且没有对工件进行固定,容易威胁到人们的身体健康的问题,提高了对加工件的准确加工和精度,保护了人体健康。

2.本发明结构简单,易操作,制作方便,部件材质价格低廉,工艺性好,制作成本低,应用性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整体结构图。

图中:1护罩、2照明灯、3工作台、4V带、5一级带轮、6基体、7发电机、8二级带轮、9脚轮安装架、10脚轮、11第一固定杆、12第一底板、13第二底板、14第二固定杆、15导线、16脚踏开关、17二级连杆、18三级连杆、19支撑板、20四级连杆、21固定夹、22固定柱、23工件、24圆锯片、25主轴。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一种建筑工地材料切割机,其结构包括:护罩1、照明灯2、工作台3、V带4、一级带轮5、基体6、发电机7、二级带轮8、脚轮安装架9、 脚轮10、第一固定杆11、第一底板12、第二底板13、第二固定杆14、导线15、脚踏开关16、二级连杆17、三级连杆18、支撑板19、四级连杆20、固定夹21、固定柱22、工件23、圆锯片24、主轴25;所述护照1和照明灯2通过焊接固定在工作台3上表面左侧边缘位置,所述一级带轮5、二级带轮8与发电机7连接,所述脚轮10通过脚轮安装架9固定在基体6的底部左右两侧的边缘位置,所述第一底板12通过第一固定杆11固定在基体6底部,第二底板13通过第二固定杆14固定在基体6底部,所述二级连杆17、三级连杆18收尾相接,所述固定夹21通过四级连杆20进行固定,所述工件23通过固定柱22进行定位,所述圆锯片24与主轴25相连接,所述脚轮10可以围绕所述脚轮安装架9自由转动,所述脚踏开关16通过导线15与基体连接,所述基体6内设有底座,所述发电机7置于底座的上表面,所述二级连杆17的一端通过焊接固定在基体6左侧面,所述三级连接杆18与支撑板19实现连接。

本实施例所描述的一种建筑工地材料切割机,使用时将工件23通过固定柱22进行固定后,然后启动发电机7,通过护罩1可以避免加工时四处飞溅的飞屑伤害到操作人员,本发明新颖独特,借助护罩和固定工件的设计结构,很好的满足了其使用需求,解决了现有的目前现有的材料切割机虽然能够满足其使用需求,但是切割木材时一些飞屑容易伤害到操作人员,而且没有对工件进行固定,容易威胁到人们的身体健康的问题,提高了对加工件的准确加工和精度,保护了人体健康,本发明结构简单,易操作,制作方便,部件材质价格低廉,工艺性好,制作成本低,应用性广。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揭露的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都应涵盖在发明的保护范围 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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