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木工锯床锯片升降定位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338547阅读:827来源:国知局
一种木工锯床锯片升降定位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木工锯床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木工锯床锯片升降定位装置。



背景技术:

木工锯床,是指用锯来锯切原木或成材的木工机床,可分为木工带锯机、木工圆锯机和木工框锯机等,木工锯床为国际普遍且工业发展不可缺少的机械,不仅是一般金属材料的切断,如直线、波形材料内外圆形各样等形状切断、角度切断等,不论钢铁、合金、塑料、木材、皮革、橡胶布等,木工锯床常用行业如下:冲床模具、鞋模、铜和铝之重力压铸切砂心、汽车业、航空业、招牌金属字、钢铁材料行、锯带,金刚石锯带,双金属锯带,NCC,NSS等。

而木工锯床锯片升降定位装置是一种对锯片进行升降定位的装置,然而传统的装置对锯片的定位效果较差,不够稳定,且传统的升降方式较为古板,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木工锯床锯片升降定位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木工锯床锯片升降定位装置,包括操作台,所述操作台下方设置有立板,所述立板下方内侧焊接有底板,所述底板上方设置有伸缩气缸,所述伸缩气缸通过伸缩杆与升降平板连接,所述升降平板上表面安装有电机,且电机的一端通过传动皮带与锯片两侧的转动轴转动连接,所述锯片两侧的转动轴通过连杆固定在固定架上,所述固定架的一侧中心处设置有限位杆,所述限位杆与立板接口处套接有轴承,且轴承外壁焊接有限位卡板。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伸缩气缸共设置有两个,且两个伸缩气缸关于底板竖直中心线相互对称。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限位杆内部设置有配合限位卡板使用的扭转弹簧。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立板上开设有配合限位卡板使用的限位卡槽。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限位卡板共设置有两个,且两个限位卡板关于限位杆竖直中心线相互对称。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限位卡板为圆弧形结构。

本实用新型中,首先,该装置通过在升降平板下方设置有伸缩气缸,且锯片通过连杆连接在升降平板上方的固定架上,使该装置可以通过控制伸缩气缸对锯片的高度进行调节,从而使该装置可以对多种厚度的木材进行切割,提高了该装置的适用范围,其次,该装置通过在固定架两侧设置有限位杆,使该装置在完成升降后,锯片可以通过限位杆进行限位,有效的防止机器在运行时产生振动使锯片位置发生偏移,使其定位更为稳定。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木工锯床锯片升降定位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侧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限位杆结构示意图。

图例说明:

1-升降平板、2-电机、3-传动皮带、4-底板、5-伸缩气缸、6-伸缩杆、7-限位杆、8-立板、9-操作台、10-锯片、11-连杆、12-固定架、13-限位卡板、14-限位卡槽、15-轴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3,一种木工锯床锯片升降定位装置,包括操作台9,操作台9下方设置有立板8,立板8下方内侧焊接有底板4,底板4上方设置有伸缩气缸5,伸缩气缸5通过伸缩杆6与升降平板1连接,升降平板1上表面安装有电机2,且电机2的一端通过传动皮带3与锯片10两侧的转动轴转动连接,锯片10两侧的转动轴通过连杆11固定在固定架12上,固定架12的一侧中心处设置有限位杆7,限位杆7与立板8接口处套接有轴承15,且轴承15外壁焊接有限位卡板13。

伸缩气缸5共设置有两个,且两个伸缩气缸5关于底板4竖直中心线相互对称,限位杆7内部设置有配合限位卡板13使用的扭转弹簧,立板8上开设有配合限位卡板13使用的限位卡槽14,限位卡板13共设置有两个,且两个限位卡板13关于限位杆7竖直中心线相互对称,限位卡板13为圆弧形结构。

该装置通过在升降平板1下方设置有伸缩气缸5,且锯片10通过连杆11连接在升降平板1上方的固定架12上,使该装置可以通过控制伸缩气缸5对锯片10的高度进行调节,从而使该装置可以对多种厚度的木材进行切割,提高了该装置的适用范围。

工作原理:使用时,首先连接电源,打开伸缩气缸5开关,伸缩气缸5通过伸缩杆6使升降平板1上升,从而带动升降平板1上的限位杆7同时上升,限位卡板13在限位杆7上升时,限位卡板13被压缩,直至限位卡板13移动至下一个限位卡槽14内,由扭转弹簧的弹力作用将限位杆7恢复,并卡接在限位卡槽14内,使锯片10不会由于装置运行使产生的震动发生位移,完成对锯片10的上升和定位过程。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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