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防护钢管免穿结构楼板安装的套管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434005阅读:320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套管结构,尤其是一种用于防护钢管免穿结构楼板安装的套管结构。



背景技术:

建筑施工过程中,常见防护用的脚手架常常需要穿过结构楼板。目前常用的做法在结构中留洞,该做法不能很好地避免后期渗漏水,且会造成结构进行二次修复。例如通过在楼板结构施工中埋置PVC管,钢管在PVC管内穿过,待脚手架拆除后再进行封堵,这种做法有以下弊端:1)在结构施工过程中,需对模板进行切割,且切割后的模板利用率变低;2)在需要临时拆除外架的施工中,难以拆除;3)外架拆除后的PVC洞口难以封堵,且封堵完工人需对顶部进行二次抹灰及涂料施工,且是天然漏水点。



技术实现要素:

实用新型目的:提供一种能够在架设防护钢管时免于贯穿结构楼板的套管结构,从而有效避免漏水。

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所述的用于防护钢管免穿结构楼板安装的套管结构,包括圆形套管、止水板以及水泥垫块;止水板为圆盘形结构;圆形套管竖直安装在止水板上,且圆形套管的中心线经过止水板的圆心;水泥垫块设置在止水板的下方,且与上方的圆形套管的位置相对应。

采用圆形套管能够方便插装防护钢管,由于止水板的阻挡作用,防护钢管无法贯穿结构楼板,从而使得止水板对防护钢管形成一个有力的支撑;采用止水板能够在圆形套管下端形成一个止水作用,使沿圆形套管外壁渗透下来的水在止水板处得到阻挡,有效防止出现漏水的问题;采用水泥垫块能够将止水板抬起,可以在结构混凝土浇筑完成后使得止水板不外露,涂料施工粘贴更加牢固,止水板的止水效果更好。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限定方案,水泥垫块为方形水泥块,设置在止水板下方的中心处,且水泥垫块方形顶面的边长大于圆形套管的外径。采用该设计能够有效增强水泥垫块对上方的支撑作用。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限定方案,水泥垫块的厚度大于等于20mm。采用大于等于20mm厚度的水泥垫块能够确保止水板的抬起高度,确保防水效果。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限定方案,止水板的直径大于圆形套管的外径至少10mm。采用10mm的直径差能够确保止水板的外沿足够大,确保防水效果和支撑效果。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限定方案,圆形套管的长度大于等于结构楼板的厚度。该设计能够在完工后使得圆形套管向外突出结构楼板,从而形成天然止水坎,且不影响建筑面层施工。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有益效果是:(1)采用圆形套管能够方便插装防护钢管,由于止水板的阻挡作用,防护钢管无法贯穿结构楼板,从而使得止水板对防护钢管形成一个有力的支撑;(2)采用止水板能够在圆形套管下端形成一个止水作用,使沿圆形套管外壁渗透下来的水在止水板处得到阻挡,有效防止出现漏水的问题;(3)采用水泥垫块能够将止水板抬起,可以在结构混凝土浇筑完成后使得止水板不外露,涂料施工粘贴更加牢固,止水板的止水效果更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施工结构示意图。

图中:1、圆形套管,2、止水板,3、水泥垫块,4、结构楼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说明,但是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局限于所述实施例。

实施例1: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用于防护钢管免穿结构楼板安装的套管结构包括:圆形套管1、止水板2以及水泥垫块3。

其中,止水板2为圆盘形结构;圆形套管1竖直安装在止水板2上,且圆形套管1的中心线经过止水板2的圆心;水泥垫块3设置在止水板2的下方,且与上方的圆形套管1的位置相对应;水泥垫块3为方形水泥块,设置在止水板2下方的中心处,且水泥垫块3方形顶面的边长大于圆形套管1的外径;水泥垫块3的厚度大于等于20mm;止水板2的直径大于圆形套管1的外径至少10mm;圆形套管1的长度大于等于结构楼板的厚度。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用于防护钢管免穿结构楼板安装的套管结构在施工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埋置套管结构,套管结构在模板铺设完成后即可放置在模板上,脚手架防护立杆插装在圆形套管1内,脚手架防护立杆与下层立杆不进行有效连接,待楼板混凝土浇筑完成后,脚手架整体与结构楼板形成有效连接,脚手架的安全性得到保证,且安拆方便。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用于防护钢管免穿结构楼板安装的套管结构在具体制作时:圆形套管采用Φ55×2.5的钢管作为主材,保证防护钢管放在圆形套管1内不偏移不滑移,防护钢管稳定性得到保证;止水板2采用一块半径为67.5mm厚度为3mm的钢板,圆形套管1与止水板2之间为满焊焊接,可以保证圆形套管1内的水不渗漏;水泥垫块3采用一个20mm厚的方形水泥块,可以在结构混凝土浇筑完成后使止水板2不外露,涂料施工粘贴更加牢固,止水板2的止水效果更好;将圆形套管1的高度设置为结构楼板4的高度,则圆形套管1完成面将会比结构楼板4的完成面高23mm,形成天然止水坎,且不影响建筑面层施工。

如上所述,尽管参照特定的优选实施例已经表示和表述了本实用新型,但其不得解释为对本实用新型自身的限制。在不脱离所附权利要求定义的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前提下,可对其在形式上和细节上作出各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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