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线槽填补粉刷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615295阅读:133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装修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线槽填补与墙体结合力强,一体性好,可保持墙面平整美观的线槽填补粉刷结构。



背景技术:

在建筑装修时,通常需要在墙体内铺设线管,如电线管,水管等,目前常规的施工方法一般是:先对需要敷设线管部位进行弹线放样、开槽或凿槽、埋设并固定线管后用水泥砂浆填补线槽抹平。由于线槽内填补的水泥砂浆无法与线槽壁面完全的粘合,线槽填补不密实及结合力差,因此墙体易产生空腔并导致空鼓松动,后期线槽部位易出现开裂等质量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主要是提供了一种线槽填补与墙体结合力强,一体性好,可保持墙面平整美观的线槽填补粉刷结构,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线槽填补结合力差,墙体易产生空鼓松动,后期线槽部位易出现开裂等的技术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上述技术问题主要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得以解决的:一种线槽填补粉刷结构,包括墙体及设于墙体表面的粉刷层,在所述粉刷层表面设有线槽,线槽的底部延伸至墙体内,在线槽的底部铺设有可粘接在墙体上的第一水泥砂浆层,在第一水泥砂浆层上方对应的线槽内沿长度方向铺设有管线,在管线外对应的线槽内铺设有可粘接在墙体和粉刷层上的第二水泥砂浆层,第二水泥砂浆层在管线的两侧与第一水泥砂浆层互溶粘接后形成管线容纳管道,管线互配嵌装在管线容纳管道内。通过在线槽的底部先铺设第一水泥砂浆层与线槽内对应的墙体相粘接,再在第一水泥砂浆层的上方铺设管线,管线外对应的线槽又通过第二水泥砂浆层填充,同时第二水泥砂浆层与线槽内对应的墙体和粉刷层相粘接,与管线两侧对应的第一水泥砂浆层互溶粘接,从而使管线互配包设在第一水泥砂浆层与第二水泥砂浆层形成的管线容纳管道内,线槽填补的水泥砂浆层与墙体结合力强,一体性好,不会产生空鼓松动,以及后期的开裂现象,墙面平整美观,墙体表面质量好。

作为优选,所述管线设于线槽的中部,且管线两侧与对应的线槽内壁面距离为4mm至6mm。管线与对应的线槽内壁面间保持合理的距离,既能保证管线有足够铁安装空间,同时又能保证线槽填充物与墙体间的连接强度。

作为优选,所述管线外表面与粉刷层表面的距离为12mm至18mm。管线外表面与粉刷层表面的合理距离,保证了线槽填充物与墙体间的连接强度。

作为优选,所述第一水泥砂浆层和第二水泥砂浆层为材质相同的浆料,浆料为纯水泥与稀释801建筑胶或稀释901建筑胶的混合物,其中稀释建筑胶中的水:建筑胶=1:2,浆料中的纯水泥:稀释建筑胶=0.35:1。稀释建筑胶及其与纯水泥间的合理配比,既能保证其作为线槽填充物的连接强度,同时又能保证墙体的平整和美观性。

作为优选,所述第二水泥砂浆层压紧在线槽内并与两侧对应的粉刷层相平齐。第二水泥砂浆层压紧固定时,确保线槽填充空间不会产生空鼓现象。

作为优选,在所述线槽并列分布设若干根管线,相邻的管线间距离为2mm。管线间合理的距离,保证了各个管线容纳管道的支撑强度。

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线槽填补粉刷结构具有下述优点:管线互配包设在第一水泥砂浆层与第二水泥砂浆层形成的管线容纳管道内,线槽填补的水泥砂浆层与墙体结合力强,一体性好,不会产生空鼓松动,以及后期的开裂现象,墙面平整美观,墙体表面质量好;稀释建筑胶及其与纯水泥间的合理配比,既能保证线槽填充的强度,又能保证墙体的平整和美观性。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线槽填补粉刷结构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具体的说明。

实施例: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线槽填补粉刷结构,包括墙体1及粘接铺设在墙体1表面的粉刷层2,在粉刷层2表面开有纵向的两条线槽3,线槽3的底部延伸至墙体1内,在线槽3的底部铺一层可粘接在墙体1上的第一水泥砂浆层4,在左侧的线槽3内对应于第一水泥砂浆层4的上方沿长度方向铺设一条管线5,在右侧的线槽3内对应于第一水泥砂浆层4的上方沿长度方向等距离铺设三条管线5,管线5与对应的线槽3内壁面距离为5mm,相邻管线5间的距离为2 mm,管线5外表面与粉刷层2表面的距离为15mm,在管线5外对应的线槽3内铺有可粘接在墙体1和粉刷层2上的第二水泥砂浆层6,第二水泥砂浆层6在管线5的两侧与第一水泥砂浆层4互溶粘接后形成管线容纳管道7,管线5互配嵌装在管线容纳管道7内,第二水泥砂浆层6压紧在线槽3内并与两侧对应的粉刷层2相平齐,其中第一水泥砂浆层4和第二水泥砂浆层6为材质相同的浆料,浆料为纯水泥与稀释801建筑胶或稀释901建筑胶的混合物,其中稀释建筑胶中的水:建筑胶=1:2,浆料中的纯水泥:稀释建筑胶=0.35:1。

本文中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的构思作举例说明。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但并不会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者超越所附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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