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利用建筑垃圾再生建筑砌块的生产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169715阅读:390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机械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利用建筑垃圾再生建筑砌块的生产装置。



背景技术:

建筑垃圾指人们在从事拆迁、建设、装修、修缮等建筑业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旧砖石及其他废弃物的统称。按产生源分类,建筑垃圾可分为工程渣土、装修垃圾、拆迁垃圾、工程泥浆等;按组成成分分类,建筑垃圾中可分为渣土、混凝土块、碎石块、砖瓦碎块、废砂浆、泥浆、沥青块、废塑料、废金属、废竹木等。

建筑垃圾是指在工程中由于人为或者自然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废料,包括废渣土、弃土、余泥以及弃料等。这些材料对于建筑本身而言是没有任何帮助的,但却是在建筑的过程中产生的物质,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这样才能够达到理想的工程项目建设,正因为是一个整体的过程,所以其环节的考虑是更重要的。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业也同时快速发展,相伴而产生的建筑垃圾日益增多,中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1/3以上。

截至2011年,中国城市固体生活垃圾存量已达70亿吨,可推算建筑垃圾总量为21亿至28亿吨,每年新产生建筑垃圾超过3亿吨。如采取简单的堆放方式处理,每年新增建筑垃圾的处理都将占1.5亿至2亿平方米用地。中国正处于经济建设高速发展时期,每年不可避免地产生数亿吨建筑垃圾。如果不及时处理和利用,必将给社会、环境和资源带来不利影响。

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以500-600吨/万平方米的标准推算,到建筑垃圾2020年,我国还将新增建筑面积约300亿平方米,新产生的建筑垃圾将是一个令人震撼的数字。然而,绝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便被施工单位运往郊外或乡村,露天堆放或填埋,耗用大量的征用土地费、垃圾清运费等建设经费,同时,清运和堆放过程中的遗撒和粉尘、灰砂飞扬等问题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1、建筑垃圾随意堆放易产生安全隐患

大多数城市建筑垃圾堆放地的选址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随意性,留下了不少安全隐患。施工场地附近多成为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场所,由于只图施工方便和缺乏应有的防护措施,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建筑垃圾堆出现崩建筑垃圾随意堆放--武原丞塌,阻碍道路甚至冲向其他建筑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在郊区,坑塘沟渠多是建筑垃圾的首选堆放地,这不仅降低了对水体的调蓄能力,也将导致地表排水和泄洪能力的降低。

2、建筑垃圾对水资源污染严重

建筑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由于发酵和雨水的淋溶、冲刷,以及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浸泡而渗滤出的污水--渗滤液或淋滤液,会造成周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

垃圾堆放场对地表水体的污染途径主要有:垃圾在搬运过程中散落在堆放场附近的水塘、水沟中;垃圾堆放场淋滤液在地表漫流,流入地表水体中;垃圾堆放场中淋滤液在土层中会渗到附近地表水体中。垃圾堆放场对地下水的影响则主要是垃圾污染随淋滤液渗入含水层,其次由受垃圾污染的河湖坑塘渗入补给含水层造成深度污染。垃圾渗滤液内不仅含有大量有机污染物,而且还含有大量金属和非金属污染物,水质成分很复杂。一旦饮用这种受污染的水,将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建筑垃圾造成水污染。

3、建筑垃圾影响空气质量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建筑垃圾随意堆放,不仅占用土地,而且污染环境,并且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空气质量。

目前我国的建筑垃圾大多采用填埋的方式处理,然而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在温度、水分等作用下,某些有机物质发生分解,产生有害气体,如建筑垃圾废石膏中含有大量硫酸根离子,硫酸根离子在厌氧条件下会转化为具有臭鸡蛋味的硫化氢。

废纸板和废木材在厌氧条件下可溶出木质素和单宁酸并分解生成挥发性有机酸,这种有害气体排放到空气中就会污染大气;垃圾中的细菌、粉尘随风飘散,造成对空气的污染;少量可燃建筑垃圾在焚烧过程中又会产生有毒的致癌物质,造成对空气的二次污染。建筑垃圾造成空气污染。

4、建筑垃圾占用土地 降低土壤质量

随着城市建筑垃圾量的增加,垃圾堆放点也在增加,而垃圾堆放场的面积也在逐渐扩大。垃圾与人争地的现象已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大多数郊区垃圾堆放场多以露天堆放为主,经历长期的日晒雨淋后,垃圾中的有害物质(其中包含有城市建筑垃圾中的油漆、涂料和沥青等释放出的多环芳烃构化物质)通过垃圾渗滤液渗入土壤中,从而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和生物反应,如过滤、吸附、沉淀,或为植物根系吸收或被微生物合成吸收,造成郊区土壤的污染,从而降低了土壤质量。建筑垃圾占用土地,降低土壤质量-武原丞

此外,露天堆放的城市建筑垃圾在种种外力作用下,较小的碎石块也会进入附近的土壤,改变土壤的物质组成,破坏土壤的结构,降低土壤的生产力。 另外城市建筑垃圾中重金属的含量较高,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其将发生化学反应,使得土壤中重金属含量增加,这将使作物中重金属含量提高。受污染的土壤,一般不具有天然的自净能力,也很难通过稀释扩散办法减轻其污染程度,必须采取耗资巨大的改造土壤的办法来解决。

折叠掩埋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主要处理方法是将其填埋地下。其危害在于:

首先是占用大量土地。仅以北京为例,据相关资料显示:奥运工程建设前对原有建筑的拆除,以及新工地的建设,北京每年都要设置二三十个建筑垃圾消纳场,造成不小的土地压力。

其次是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建筑垃圾中的建筑用胶、涂料、油漆不仅是难以生物降解的高分子聚合物材料,还含有有害的重金属元素。这些废弃物被埋在地下,会造成地下水的污染,直接危害到周边居民的生活。

再次是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地表沉降。现今的填埋方法是:垃圾填埋8米后加埋2米土层,但土层之上基本难以重长植被。而填埋区域的地表则会产生沉降和下陷,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达到稳定状态

我国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已经有了一定的技术基础,无论是实验室的研究还是市场应用都有了一定成果。

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由于建筑垃圾堆放比较集中,场地比较有限,而且交通不是很方便,建议选用建筑垃圾破碎机。该设备对各种大型大块物料进行多级破碎。设备占地面积小,可节省大量基建及迁址费用;能够对物料进行现场破碎而不必将物料运离现场再破碎,从而大量降低了物料的运输费用。建筑垃圾破碎机还可以根据实际现场设计改型,非常适合建筑垃圾破碎。

现有技术的再生技术不能很好的适应于一体化生产的需要。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利用建筑垃圾再生建筑砌块的生产装置,用于将建筑垃圾进行回收并生产砌块,具有一体化、利用率高的优点。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如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破碎机、第一传送带、第一磁选器、第二传送带、粉碎机、第二磁选器、第三传送带、和料装置、辅料加料装置、搅拌给料器、砌块生成装置。

其中所述的破碎机用于将大的建筑垃圾进行破碎,形成碎块,建筑垃圾中的钢筋等建材得以分离。

第一磁选器将上述破碎之后的钢筋等铁器进行筛选分离,一方面提高回收的利用率,另一方面,防止此些铁器在砌块生成时产生不良的影响。

粉碎机用于将破碎机破碎形成的大碎块进行进一步的粉碎,一方面实现铁器与碎块的进一步分离,便于下一步的磁选;另一方面,进一步生成的细料便于下一步的砌块的使用和形成。

辅助加料都用于加入砌块生成的其他各料。

上述的砌块生成装置包括平板台,平板台的周圈绕一圈和料槽,所述的和料槽可沿平板台转动,在和料槽的外侧设有连续的砌块生成单元框架格室;在平板台的上方设有转环,转环外阵列设有压力挤压块;转环转动时,挤压块对应进入单元框架格室,并拨动和料槽转动;当单元框架格室转动到下方时,砌块落下;

其中平板台作为承载机构,并绕有和料槽,和料槽沿平板台转动,类似传送带;其中单元框架格室,一方面用于容纳生成砌块的物料,另一方面与挤压块进行配合形成,便于挤压生成砌块。

第二磁选与第三传送带之间设有滑道。

平板台的下方设有第四传送带。

所述的辅助加装置包括水泥料斗、石子料斗、加水泵。

第四传送带的末端设有码垛机构。

所述破碎机以及粉碎机外设有除尘装置,所述的除尘机构可以采用水雾除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能清楚说明本方案的技术特点,下面通过具体实施方式,对本方案进行阐述。

如图1所示:一种利用建筑垃圾再生建筑砌块的生产装置,包括顺次连接的以下装置:

破碎机1、第一传送带2、第一磁选器3、第二传送带4、粉碎机5、第二磁选器6、滑道7、第三传送带8。

第三传动带的后方设有和料装置13,在活料斗的上方设有辅料加料装置,辅助加料装置包括石子加料斗9、水泥加料斗10、以及一个加水泵11。

在破碎机以及粉碎机的上方设有除尘机构,比如水雾或者吸附式除尘。

经输送装置12输送到砌块生成装置;

上述的砌块生成装置包括平板台14,本实施例中平台为一长方形结构,

平板台的周圈绕一圈和料槽15,可以采用现有的输送带的机构,不过输送带的外侧有改变,在输送带的外侧设有边框形成砌块生成单元框架格室。

所述的和料槽15可沿平板台转动,在平板台的上方设有转环16,转环外阵列设有压力挤压块17;类似齿轮配合,转环转动时,挤压块对应进入单元框架格室,并拨动和料槽转动;当单元框架格室转动到下方时,砌块落下;

平板台的下方设有第四传送带以及码垛机构18。

当然,上述说明也并不仅限于上述举例,本实用新型未经描述的技术特征可以通过或采用现有技术实现,在此不再赘述;以上实施例及附图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参照优选的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所做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都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宗旨,也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