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厨房小家电领域,特别涉及一种水壶。
背景技术:
公开号为CN247405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了一种由金属壶体、壶盖、透明塑料块组成的电热水壶,在金属壶体上设有窗口,,塑料块上设有带钩的凸块,透明塑料块扣接在窗口边缘上,金属壶体的窗口成为一个密封结构;另一公开号为CN249215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了的一种由金属壶体、壶盖、透明塑料块、塑料环组成的电热水壶,在金属壶体上设有窗口,塑料环与透明塑料块之间夹住窗口的边缘后熔接在一起,金属壶体的窗口成为密封结构;另一公开号为CN249215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了一种由金属壶体、壶盖、透明塑料块组成的电热水壶,金属壶体上设有窗口,透明塑料块设在窗口上,注塑成型包覆窗口的边缘,金属壶体的窗口成为密封结构。上述专利公开的水壶的视窗都是封闭式环形结构,当生产过程中出现密封圈漏水或使用过程中密封圈出现老化漏水需要更换密封圈时,前述第一件专利公开的结构如透明塑料块扣接在窗口上的方式,要在水壶内部同时撬起若干个扣位是件非常困难的,将透明塑料块扣进行破坏式拆卸比在水壶内部同时撬起若干个扣位还简单,但进行破坏式拆卸,透明塑料块就不能再循环利用,换密封圈的同时也要更换透明塑料块;前述第二件和第三件专利公开的透明塑料块结构,只能通过透明塑料块扣进行破坏式才能拆卸,也会存在透明塑料块就不能再循环利用,换密封圈的同时也要更换透明塑料块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旨在解决现有技术的上述缺陷,提供一种更换密封圈容易且水尺不需破坏式拆卸的水壶。
本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水壶,包括金属材料的壶体,手柄和水尺,壶体设有一视窗,水尺嵌入该视窗内,视窗与水尺之间设有密封圈,手柄可拆卸地与壶体固定连接,所述视窗上端为可让水尺嵌入视窗的敞开式结构,视窗下端为封闭式结构。
与现有技术相比,由于本发明的视窗上端为可让水尺嵌入视窗的敞开式结构,视窗下端为封闭式结构,当生产过程中出现密封圈漏水或使用过程中密封圈出现老化漏水需要更换密封圈时,只需从敞开式结构的视窗上端将水尺从视窗拨出,换上新的密封圈后又可以将水尺嵌入该视窗内,具有更换密封圈容易、拆卸水尺简单方便、不需对水尺破坏式拆卸、水尺能重复使用和维修或返修成本低的优点。
优选地,所述水尺上端与手柄上端相互接触并由其将水尺压紧在视窗内。
由于手柄上端将水尺压紧在视窗内,具有使水尺与视窗之间的密封效果更好的优点。
优选地,所述水尺侧壁设有可容纳密封圈和视窗的凹槽。
优选地,所述视窗呈U字型。
优选地,所述手柄上端设有可扣接在壶口倒扣,手柄下端与壶体固定连接。
优选地,所述壶体设有一凸耳,手柄下端由螺钉与凸耳螺旋连接。
由于手柄上端通过倒扣扣接在壶口,手柄下端由螺钉与凸耳螺旋连接,拆卸手柄时只需拧出螺钉,向上提起手柄,倒扣就不会再扣接在壶口就实现手柄的拆卸,具有手柄拆卸容易方便的优点。
优选地,所述凸耳焊接在壶体上。
优选地,所述水尺设有一凸起部,手柄相应地设有可容纳凸起部的通孔。
优选地,所述水尺的凸起部从手柄的通孔突出。
由于水尺的凸起部从手柄的通孔突出,具有方便用户观察水壶水量的优点。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一种水壶的立体图;
图2是本发明的一种水壶的水尺位置处的局部剖视图;
图3是本发明的一种水壶的分解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至图3所示:本发明的一种水壶,包括金属材料的壶体1,手柄2和水尺3,壶体1设有一视窗11,水尺3嵌入该视窗11内,视窗11与水尺3之间设有密封圈4,水尺3侧壁设有可容纳密封圈4和视窗11的凹槽31。手柄2可拆卸地与壶体1固定连接,视窗11上端为可让水尺3嵌入视窗11的敞开式结构,视窗11下端为封闭式结构,当生产过程中出现密封圈4漏水或使用过程中密封圈4出现老化漏水需要更换密封圈4时,只需从敞开式结构的视窗11上端将水尺3从视窗11拨出,换上新的密封圈4后又可以将水尺3嵌入该视窗11内,具有更换密封圈4容易、拆卸水尺3简单方便、不需对水尺3破坏式拆卸、水尺3能重复使用和维修或返修成本低的优点。
视窗11呈U字型,水尺3上端与手柄2上端相互接触并由手柄2上端将水尺3压紧在视窗11内,具有使水尺3与视窗11之间的密封效果更好的优点。
手柄2上端设有可扣接在壶口的两倒扣21,手柄2下端与壶体1固定连接;壶体1焊接有一凸耳12,手柄2下端由螺钉与凸耳12螺旋连接,拆卸手柄2时只需拧出螺钉,向上提起手柄2,倒扣21就不会再扣接在壶口就实现手柄2的拆卸,具有手柄2拆卸容易方便的优点。
水尺3设有一凸起部32,手柄2相应地设有可容纳凸起部32的通孔22,
水尺3的凸起部32从手柄2的通孔22突出,具有方便用户观察水壶水量的优点。
本发明的水壶可以为电热水壶,也可以电磁炉加热用的水壶。
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发明创造的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之中。